《民法典合同编 第19章 运输合同【第809-842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执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典合同编 第19章 运输合同【第809-842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执笔.docx(2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809-842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 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典型合同分编运输合同章 条文释义” 的 主体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 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运输合同定义的规定。【条文释义】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本条规定是对运
2、输合同所作的定义。在合同法之前,其他特别 法对于运输或者运输合同有的作了规定,比方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 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铁路法第 11条第1款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根据本条规定,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L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当 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 者票款权利承当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 方当事人的数量
3、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 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 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 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 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 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法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 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
4、利。在存在收 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 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付之时,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 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3.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运输合同 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平安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平安运输所作的合理安 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告知义务和旅客协助配合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旅客的平安。运输行为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活动,特别 是航空运输更是高风险的行业,它直接关系到人民
5、的生命和财产的平安,因此强调运输活动 的平安性是运输行业的一项基本原那么,也是运输合同立法的基本原那么。在客运合同中,平安 运输就是承运人要确保被运输旅客的平安,本条再次强调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平安运输义务。 为更好地履行平安运输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项义务就是告知义务,即及时 告知旅客平安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如前所述运输活动是一项比拟危险的活动,保证运输的平安是承运人最大的义务。旅客 作为一个个体,对于运输当中的平安乘运知识可能了解不多,为了让旅客平安乘坐,平安到 达目的地,作为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承运人就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平安运输应当注意的事 项。例如,在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
6、人就应当在起飞前向乘客告知系上平安带、如何保 持正确的乘姿、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如何使用氧气袋和平安舷梯等知识。如果由于承运人的过 错没有告知旅客平安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造成旅客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承运人应当负 赔偿责任。还需要注意的是,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平安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这里的“及 时”是一个弹性要求,应当视具体情况来判断承运人的告知是否及时,例如在前面所举的民 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在起飞前告知乘客有关平安运输应当注意的情况就为“及时”; 如果在起飞后,才告知这些情况就为不及时。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不时发生一些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 平安运输措施等严重干
7、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平安的恶劣行为,不少意见建议对此作出有针 对性的规定。这次编纂民法典,特意在本条明确了旅客的协助配合义务,即“旅客对承运人 为平安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承运人为了平安运输会根据有关规定和 实际情况作出一些合理安排,旅客对于这些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否那么要依照有关 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对其予以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 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 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8、由此造 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规定。【条文释义】客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同时客票上也对合同的很多内容作了记 载,如运输时间、运输班次等,旅客购买了客票后,旅客运输合同也就成立。承运人按照有 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对旅客进行运输是其义务,否那么就是对运输合同的违反。 比方,铁路法第12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 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
9、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迟延运输或者出现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形是旅客运输中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在旅客运 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导致运输行为不能正常进行,例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承运 人不能将旅客按时运到目的地;还比方在运输途中,运输工具突然发生故障,致使运输行为 不能进行等。在这些造成迟延运输或者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中,有的是承运人过错造成 的,有的那么不是承运人过错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 不可抗力等原因虽然不是承运人造成的,但考虑到旅客在突然降临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面前被 迫停止乘运,承运人应履行一定的责任。对于这种现象,本条明确规定,承
10、运人迟延运输或 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 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但 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L告知和提醒。一旦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形发生,承运人首先都应当 向旅客告知有关具体事宜,提醒旅客作出出行准备或者修改出行方案等。2,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比方,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 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承运人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安置措施,包括协助旅客安排 餐食和住宿等。3 .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
11、者退票。在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的选择权在旅客手中。旅客可以要求退票,同时,如果旅客还要求继续乘坐运输工具的,承 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次以到达目的地。4 .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如 果由于承运人迟延运输,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如 果造成迟延运输的原因不能归责于承运人的,比方由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承运人 可以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条文
12、主旨】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规定。【条文释义】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应当按照客运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来提供服务。实践中最典型 的就是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比方,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用豪华 公共汽车运输旅客,但在实际运输中却用一般公共汽车进行运输;还例如承运人将旅客运到 中途,却要求旅客换乘到另一辆公共汽车上。承运人这种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没有经 过旅客的同意,违背了旅客的意志,是对运输合同的违反,有时会对旅客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实质上是对旅客要求按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服务权利的侵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尊重旅客的选择权,旅客要求退票的,承
13、运人应当退还旅客的 全部票款;旅客要求减收票款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减收票款。但在有的情况下, 承运人提高了对旅客的服务标准,例如,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用一般的公共 汽车进行运输,但在实际运输中,却用豪华客车进行了运输,这无疑提高了对旅客的服务标 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承运人提高了旅客的服务标准,但是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所以即 使提高了服务标准,承运人也不应当加收旅客的票款。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赔偿责 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
14、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 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运输行为的需求在于高速和平安,当代运输虽然平安程度越来越高,但社会经济开展要 求的速度越来越高,在速度和平安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现代任何一种运输生产活动 都存在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不同的风险,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平安也就成了承运人最大的 义务。承运人未尽到对旅客的平安运输义务造成旅客伤亡的,就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就是关于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15、的内 容:一、归责原那么在客运合同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归责原那么, 有一定的争议。有的认为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只有在具有过错造成旅客人身伤 亡的情况下,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本条规定,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L在整个旅客运输活动中,旅客所受到的大多数损害,一般都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关, 或者由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者由承运人未尽管理职责而间接造成。在有些情况下, 并不因是承运人违约或者侵权而造成旅客伤害,如旅客乘火车旅行途中被车外人掷石头击伤。
16、此时承运人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为保护旅客人身平安利益而赋予承运人的一项责 任或义务。1 ,在旅客运输中,应当强调对旅客人身生命的特别保护,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旅客的人身平安,促使承运人采取各种措施去保护旅客的平安。3 .在现代运输业中,运输活动的公用性和独占特点以及国家的全面干预,要求承运人实 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同时由于运输保险业的开展,运输风险大为分散,这就为承运人实行无 过错责任制度奠定了基础。4 .各国运输法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无过错责任制 度已成为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基本取向。究其原因,仍在于前面所述的国家对旅客运输行为
17、的 严格管理,承运人的独占性和公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对旅客的严加保护。我国的运输立 法也在向无过错责任制度靠拢。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 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责任;但是, 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当责任。可见航空旅客 运输中也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那么。二、免责事由法律在对旅客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根据本条规定, 在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1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重病而死亡的。2 .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
18、成的。如旅客自寻短见从火车上跳车自杀的, 承运人就不承当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旅客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 责。如果旅客对伤亡的造成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承运人对于旅客的伤亡不承当赔偿责任。三、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持有有效客票的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伤亡的,承运人当然须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但实践中 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为了防止争议,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 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即这三类旅客享有与普通旅客相同的权 利,其在运输过程中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风险的程
19、度也不一样,所以各专门法对旅客运 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那么,特别法有不同的规 定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例如,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旅客的健康 原因。同样,各专门运输法对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基本上都作了限制性规定,如海商法第117 条规定了旅客人身伤亡的,除法定情形外,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这一赔偿责任限额。第八百二十四条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当】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 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
20、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在旅客运输中,旅客一般都会有行李,分为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两类。对于这些行 李,承运人都负有妥善保管、注意其平安的义务,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依法负有赔偿 责任。根据本条规定,这种赔偿责任因为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对于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如果其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 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这对承运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那么,也就是说,在发生旅客自带物品毁 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对物品的毁损、灭失有过错时,才承当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因为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处于
21、旅客的直接控制之下,而不是处于承运人的保管之下,旅客也应对其 随身携带的物品负有一定的保管责任,其也应当尽足够的注意保护这些物品,因而承运人对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负有相对较轻的注意保管义务。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其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 定。主要是适用本法第83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当赔偿责 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当赔偿责任。”对承运人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那么。 这是因为托运的行李不是旅客随身携带的,其从实质上讲,是货物运输合同,所以应当适用
22、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承运人的要求要高于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说明 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 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托运人如实申报情况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货运合同是指将特定的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费用的合同。货 运合同与客运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运输对象的不同,其效力与客运合同有很大差异。在承运人托运货物之前,往往需要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之
23、时向承运人准确地说明一些 运输当中必要的情况,以便于承运人准确、平安地进行运输。在货物运输业务中,一般都是 采用由托运人填写运单的方式来进行申报的,而承运人一般也是凭借托运人填写的内容来了 解货物的情况,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货物进行运输中的保护;同时承运人也是根据运单上 填写的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地址,向收货人交货。如果托运人不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说明这 些运输必要的情况,就有可能造成承运人无法正确地进行运输,甚至有可能对承运人造成损 失。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条强调了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准确地向承运人 说明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在民用航空法等专门法中,对托运人的这项义务也作了规定。
24、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一般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说明以下内容: (1)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这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因为在 运输合同中签订合同的一方托运人很多时候不是货物的接收方,接收方往往是与承运人并不 相识的第三方,为了便于承运人及时交货,就需要托运人在运输开始之前向承运人在运单上 或者以其他方式说明收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本条还规定,托运人在有的情况下,还应当向 承运人说明“凭指示的收货人”的意思。这主要是针对在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在 交付货物进行运输时,还没有确定货物给谁时,就在提单上写明“凭指示交付”的字样,也 就是承运人凭托运人的指示交付或
25、者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交付货物。(2)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内容。这些因素都涉及货物本身的情况。一方 面,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告知货物的具体情况,才能使承运人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货物在 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意外。另一方面,承运人收取运费、装卸货物的方式等都依赖于托运人所 说明的货物的具体情况。(3)收货地点。这对承运人的正确运输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的 收货地点,也就无法在某个确定的地点进行交付货物,也就无法完成运输任务。(4)有关货物运输的其他必要情况。除了上面列举的几种情况外,托运人还应当向承 运人准确提供货物运输必要的其他情况,如货物的外表情况、包装情况等。托运人应当向承运
26、人准确说明以上内容。如果托运人申报不实(即托运人所提供的情况 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或者托运人遗漏重要的情况(即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一些有关运 输的重要情况,却没有提供),往往会造成两种结果:一是因为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致使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申报的情况进行运 输,结果给托运人造成损失。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说明运 输必要的情况是托运人的义务,如果因为托运人不履行这项义务或者履行这项义务不符合合 同的约定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明托运人对损失的产生是有过错的,所以理应由托运人自己 承当损失,承运人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二是因为托运人的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给承运人造
27、成损失的,对于这种情况,本 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 承当损害赔偿责任。比方,托运人把5吨重的货物误报为3吨,承运人的起重机负荷仅为3 吨,造成机毁货损,损及承运人船舶,对此,托运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 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托运人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货物的运输往往会涉及各种手续,如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就必须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的 报关,同时还必须为出口的货物办妥检疫、检验等手续;有些货物的运输还
28、必须经过有关政 府主管部门审批和同意。货物运输中所涉及的各种手续是运输所必需的,如果没有这些手续, 承运人不能进行正常运输。所以在运输前,承运人一般都要求托运人办理这些手续,并且应 当将办理完这些手续的文件提交给承运人,以便于承运人运输。我国的各专门法基本上都强 调了托运人的这项义务,比方民用航空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 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 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 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当责任。本条对托运人应当办理的手续列举了审批
29、、检验两种,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前应当办 理的手续不限于这两种,一般还包括检疫、港口准入等,在进行危险品的运输时,还包括危 险品运输的许可手续。托运人一般应当在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前向承运人及时提供这些手续, 如果不及时向承运人提供这些手续,就有可能造成运输的迟延,或者对承运人造成损失。对 于托运人没有向承运人提供这些手续或者提供的手续不完备或者没有及时提供这些手续,给 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 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条文主
30、旨】本条是关于托运人包装货物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在货物运输中,对货物进行包装是很重要的,我们知道,货物的运输实际上就是货物在 两地之间的位移,其一般都要经过长时间的移动,而移动的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地形、气候 以及运输工具本身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可能对货物的平安构成威胁。例如,对于易腐烂变质 的货物,如不对其进行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就可能腐烂变质。当然并不是说,任何货物的运 输都必须进行包装,货物是否需要包装要根据货物本身的特性、运输路程的情况以及所使用 的运输工具来决定。如果,运输的货物是硬货,并且运输的路程很短,不包装对货物的平安 不构成任何问题,此时不包装也是可以的。提出货物包装要求的一般
31、是承运人或者主管运输 的部门,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在运输合同中对包装的方式也会作出约定。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包装标准可以进行约定,但是当事人对包装的约定不得违反 国家对包装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在当事人对包装约定的标准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 情况下,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但是在有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 运人对包装的方式并没有进行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得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本条第 1款规定,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9条的规定。本法第619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
32、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 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该条中的足 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在运输合同中是指托运人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方式、运 输距离、气候条件及运输工具的装载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平安的 包装。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按照规定货物需要包装,而托运人违反本条第1款的规定 没有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运输平安需要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这是因为包 装托运货物是托运人的义务,如果其不愿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就是托运人不愿履行自 己的义务,承运人当然有拒绝履行运输义务的权利
33、。对于因此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运人 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第八百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 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 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应履行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在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往往会托运一些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 物
34、品。在运输这些危险物品时往往涉及平安问题,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对这些危险物品不进行 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对货物、运输工具等财产或者人身平安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对危险物 品的平安运输作出强制性规定就显得极为重要。也正因为这样,各专门运输法律对危险物品 的运输基本上都作了特别规定。本条正是在借鉴各专门运输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危险货物的 运输作出的规定,在本条第1款的规定中,对托运人规定了三项义务:(1)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这里的妥善包装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 行,这些规定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者运输主管部门的规章中都有规定,例如国务院制定的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那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那么等
35、。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包 装那么应符合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所公布的危险品运输规那么的有关规定。(2)托运人应当在危险物品上作出标志和标签。例如,在易爆的物品上标上“危险物 品,请注意”的标签;在易燃的物品上贴上“火”的标志。在危险物品上做出标志和标签的 目的是便于人们识别、提请人们加强警惕,防止发生平安事故。(3)托运人还应当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要求托运人提供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便于承运人采取措施进行平安运输,同时也是为了让承运 人了解危险物品后,决定是否进行运输。托运人不得将危险物品报成非危险物品,否那么就要 承当责任。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如果托运人没有对危险
36、物品妥善进行包装或者没有对危险物品作 出标志和标签,或者没有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承运 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进行运输;如果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现了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物品的, 承运人也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这些措施包括承运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 间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如果因为承运人采取的措施对托运人造成 损失的,承运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因此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 人负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因为采取措施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应当由托运人承当。这里需要 强调的是,即使托运人没有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承运人也知道危险物品
37、的性质并且 同意运输的,但在运输过程中该危险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的平安和其他货物造成危险时, 承运人仍可以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给托运人造成损 失,承运人也可以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 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的规定。【条文释义】所谓托运人的变更或者解除权,就是运输合同成立后,托运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经过承运人同意,承运
38、人无权过问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 要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均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其他专门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如下权利:(1)中止运输、 返还货物。中止运输,是指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立即停止运输托运的货物;返还货物,是指托 运人要求承运人将已经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返还给托运人或者提货凭证持有人。这实际上就 是解除货运合同。(2)变更到达地。变更到达地,是指托运人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改 变原来约定的到达地,承运人不得拒绝变更。(3)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这实际上就是变 更收货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享有以上权利,承运人
39、不得拒绝变更后 的运输义务,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或者按照托运人变更后的要求将 货物平安、及时地运送至新的到达地或者交给新的收货人。当然,如果因为托运人单方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包括承当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各种费用等。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单运输中(主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提单具有物权 凭证、可以转让的性质,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等全部内容一并转移到了提单持有人。所以在提 单运输中,在货物已经起运后,托运人如果已经转让了提单,托运人就没有权利单方变更或 者解除合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单持有者可以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理解本条还需要注意
40、以下几点:(1)如果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 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2)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这种单方变更或者 解除权只能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行使,如果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那么托运人或者提单持 有人的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就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收货物的,或者承运人 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可以恢复行使这种权利。(3)本条的单方变更 或者解除权只能由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享有,承运人在运输合同成立后,不得单方变更或 者解除合同,除非对方严重违约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第八百三十条 【提货】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41、, 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提货的规定。【条文释义】承运人将货物平安运到目的地后,并没有完成所有的运输义务,其还应当按照约定将货 物交付收货人。这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承运人将货物平安运到目的地后,如果知道收 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以便于收货人及时提货。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货物到达目的 地后,承运人并不知道收货人是谁,而托运人又没有及时告知承运人,在此时,承运人就没 有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例如,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并没有告诉承运人收货人是谁, 而只是在单证上写明“凭提示交付货物”,那么承运人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就可能
42、不知道收 货人是谁。所以本条才强调“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 的地后,如果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时,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在合理期限内就运输的货 物的处分作出指示。一旦收货人接到承运人的通知,应当及时提货。这是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如果收货人在 收到承运人的提货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或者没有规定时间而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取货物,逾 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逾期的保管费用;如果因为逾期提货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收 货人应当承当损失。如果在逾期期间,货物因发生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负赔偿 责任。收货人提货时,应当将提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交还承运人,承运人一般也只有在收货 人
43、出示了提货凭证后,才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按照运输合同的规定或者提货凭证的规 定,应当由收货人交付全部或者局部运费的,收货人还应当向承运人履行交付运费的义务后, 才有权提取货物。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不是货物和旅客。4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权利是收取票款或 者运费;而旅客、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对应,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 义务是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这里的票款是指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向承运人支付 的报酬;这里的运费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运输合同种类很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L客运合同和货
44、运合同。以运输合同的标的划分,可以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客运 合同是指将旅客送达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货运合同是指将特定的货物运送至约定 地点,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费用的合同。这种分类基本概括了运输合同的两种类型,也 是本法采纳的分类方法。2,单一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和联运合同。从承运人人数划分,可以分为单一承运人的运输 合同和联运合同。单一承运人的运输合同,是指仅由单一的承运人负担运输义务的合同。联 运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采用相同或者不同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的合同,又可以划分 为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单式联运合同,是指有多个承运人,托运人与第一承运人 订立运输合同后,由第一承
45、运人与其他承运人以相同运输方式完成同一货物运输的合同。多 式联运合同,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承运人结为承运人一方,与托运人订 立的合同。5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合同。根据不同的运输工具,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 公路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第八百一十条【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公共运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由取得营运资格的营运人所从事的商业运输的行为, 主要包括班轮、班机和班车运输,还包括其他以对外公布的固定路线、固定时间、固定价
46、格 进行商业性运输的运输行为。公共运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L公共运输的服务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公共运输的服务对象并不是特定的某些人,而是 社会公众。因此,公共运输直接关系到人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具有公益性的一面。6 .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要有专门的运输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从事公共运输的 经营人要求取得特许资格,否那么,不得从事公共运输业务。7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制定了固定的路线、固定的时间、固定的价格,这是公 共运输最为显著的特征。从法律的意义上讲,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间 的合同的内容确定化了。这种合同的基本内容不是由具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 由公共运输
47、的承运人单方制定的,当然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固定的价格不是随便制 定的,而是在遵守有关法律如价格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的前提下,考虑到我国的实际 收入状况而制定的,并且还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8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形式一般都是格式化的。 公共运输合同的格式化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具有垄断性质,以及运输 事务的频繁发生。这就决定了具体合同双方协商在事实上的不可能。但是只有公平合理的,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 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48、定的,应 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收货人检验货物的规定。【条文释义】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交付货物,收货人提货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收货人对货 物的检验。货物经过运输后,其质量和数量很有可能发生变化,检验的目的是查明承运人交 付的货物是否完好,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合,因此对货物进行检验密切关系着收货人的利 益。同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货物的质量状况和数量情况,明确责任,及时解 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那么就会使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
49、定的状态,不 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合同秩序。所以本条强调收货人在提货时应当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这 是收货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对于收货人的检验时间,如果运输合同对检验时间有约定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收货人 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应当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 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J如果依据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那么应当在合理期 限内检验货物。这里的“合理期限”是一个弹性规定,应当视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时间。例 如,如果货物是易腐烂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