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20章 技术合同【第843-887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执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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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843887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典型合同分编技术合同章条 文释义”的主体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2第二十章技术合同2第一节一般规定2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10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21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32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

2、系统的研窕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 的有关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和种类的规定。【条文释义】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 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技术开发合同通常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 同时一方当事人在取得权利的同时必须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付出相应的义务。2 .技术开发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与

3、其他合同相比,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较多,如研究 开发经费及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财产及权属、技术成果的归属等;技术开发合同是一项 探索性活动,履行期长,涉及风险责任的承当;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比拟复杂,涉及研究开发 行为及研究开发行为的对象,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便于将多且复杂的合同内容固定下来,有利于合同当事人认真遵循,履行好合同。3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应有相对新的 特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产品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一般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 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品种、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是在技

4、术上没有创新的 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品种更新、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的除 外。本条中所讲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 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 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这次编纂民法典 为鼓励推出技术新品种,研究开发新品种,增加“新品种”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4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性较大。由于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未知的活动,受各方面条件的限 制,可能双方尽了很大

5、的努力,也难以到达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必须依 据本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和所承当的风险.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有必要 的研究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情报资料等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 全面细致的可行性论证,广泛收集有关的技术信息,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尽量防止重 复研究和开发。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工程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必须符合计划和工程任务书 的要求;就其他工程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政策。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种类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10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

6、合同。即委托人向研 究开发人提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人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的特征是研究开发人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和劳务独立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委托 人不得非法干涉。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当事人各方共同 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当研究开发风险、共享研究开发成果。合作开发合同 的各方以共同参加研究开发中的工作为前提,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 分工,分别承当.相应的局部。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当辅助 协作事项,由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是委托开发合同。三、技术开发合

7、同的内容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应 当具备以下条款:(1)工程名称;(2)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3)研究开发计划; (4)研究开发经费或者工程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5)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 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风险责任的承当;(8)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提供;(9)验收的标准和方法;(10)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11)违约 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2)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13)争议的解决方法; (14)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工程订立的合同,应当附具计划书

8、、任务书 以及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与其他合同相比,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较多,如研究开发经费及 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财产及权属、技术成果的归属等;技术开发合同是一项探索性活动, 履行期长,涉及风险责任的承当;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比拟复杂,涉及研究开发行为及研究开 发行为的对象,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 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 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实践中,当事人就

9、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订立的合同逐渐增多,为适应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的需要,本条第4款规定这些合同参照 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 发成果。【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根据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主要义务有:一、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本钱。除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当提11 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购买研究必需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

10、 能源、试制、安装以及情报资料等费用。研究开发经费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费用, 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后,研究工作开始前支付,也可以根据研究的进度分期支付,但不得影 响研究开发工作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方法。合同约定 按照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缺乏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 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如果合同中约定研窕开发经费包干使用,那么结余经费应当归研究开 发人所有,缺乏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结算方式, 可以按照包干使用的方式,处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

11、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 贴。与研究开发经费不同,它是研究开发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 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二、提供技术资料委托开发工作是研究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只有委托人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 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才能更好地满足其要 求、研究开发工作才能顺利地进行。因此,合同成立后,委托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研究 开发工作必要的技术资料的义务。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委托人还应当及时应研究开发人的要 求,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但应以研究开发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为限。三、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委托开发合同,是委托人有研

12、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材料的要求,委 托给开发人进行研究开发。开发人必须按照委托的要求,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只有这样完成 的开发工作成果才能符合委托人的预期。因此,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明确具体地提出 研究开发要求,提出对研究开发的具体愿望是什么,1=1标是什么,希望研究开发工作成果是 什么样子,到达什么的标准,符合什么条件等,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质量要求等是什么。 委托人提出的研究开发要求要有可操作性。四、完成协作事项委托开发合同是研究开发方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为了保证研究开发 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预期的成果,委托方除r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提

13、供技术资料外,还必须配合委托方的研究开发工作,做好必要的协助工作,即委托人负有 完成委托开发合同的协作义务。但是,委托人完成协作事项,只是为研究开发工作提供的辅 助性劳动,不能因此认为是参加了开发研窕,将委托开发合同变为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 人需要委托人提供哪些协作、辅助事项,最好在委托开发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一旦 约定,委托人必须履行。五、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享有接受该项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这也是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这一成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 时间或者期限,便于合同及时履行。技术开发成果通常表达在一定的载体上,技

14、术合同认定规那么规定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12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 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 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主要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根据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有:一、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委托开发合同是委托人委托研究开发人进行研究开发的种合同。为保证研究开发成果 符合委托人的要求,研究开发人

15、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合同的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窕开发计 划。研究开发计划是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就合同标的的研究开发而事先拟定的需要经 过委托人同意的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步骤、具体内容、具体程序等,是指导研究开发工作的 基本文件,是完成开发工作的前提,对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完成具有根本性的作用。研 究开发计划一般包括研究开发的基本目标、研究开发的方法与方案、研究开发的速度、研究 开发的试验方法等。为保证研究开发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 行性论证,在此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研究开发计划的内容根据委托开发合同的情况进 行具体的约定,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

16、,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 极组织实施。当事人还应当约定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的期限、接受对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监督 等内容。研究开发计划制定后,研究开发方应当积极组织实施执行,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在 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有变化,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研究协商变更研究开发计划。二、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经费是委托人支付给研究开发人专为研究开发工作使用的、用于研究开发合同 标的所需要的费用。该费用通常是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使用的范围。因此,研究开发人应 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那么,根据开发工程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 人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应浪费,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委托人有权检查研究开发

17、经费的使 用情况,但不能阻碍研究开发人的正常工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使用、 检查等有关事项。三、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是订立委托开发合同的根本目的,也是研究开发人最基本的义务。 因此,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交 付委托人。四、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供 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该技术成果,使之尽快在生产实 践中应用。为了减少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技术

18、资料和技术指导的范围。如果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应当按照同行业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掌握研究开发成13果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履行。第八百五十四条【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 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源自合同法第333条、第334条的规定。合同法用两个法律条文,分别规定了委托 人、研究开发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此次编暴民法典将这两条规定 合并为一条,统一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应当承当违约责任。一、委托人违反委托

19、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当责 任。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返还技术资料; 委托人应当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有重 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当责任,委托人逾期不提供 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 的损失。委托人逾期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

20、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 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所得收益缺乏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 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二、研究开发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 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 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 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

21、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 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 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 成的损失。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 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局部或者全部研究 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14 第八百五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作开发合同当

22、事人主要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根据本条规定,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各方的主要义务是:一、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共同投资是合作开发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合同 当事人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投资。这里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 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技术秘密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工程所作 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 占的比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投资的具体形式,并将投资比例约定清楚.二、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虽然都要出钱,进行投资,但各方还

23、必须出人直接参与研究 开发工作。所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合同的特征。参与研究开 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当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 开发工作。双方当事人如何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三、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是以双方的共同投资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各方在合作研究中的配合是取得研 究开发成果的关键。因此,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对 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 进行。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

24、究 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一、违反约定的情形本条中所讲“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的情形,主要是指违反本法第855条所 约定的情形,即不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不以技术进行投资;不按照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 发工作;不按照约定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除此之外,还包括当事人违反合作开发合同中 约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 时间和要求,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技术开发成果的验收标准,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验 收标准,致使技术开发合同不继续进行下去。二、承当违反约

25、定责任的前提条件15依据本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承当违约责任的条件有二:第一个是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第二个是由于违约行为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 或者失败。研究开发工作停滞,主要是指由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使研究开发工作受到阻碍, 不能顺利地进行或继续下去。研究开发工作延误,是指由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使研究开发工 作缓慢前行或行动,不能按照预料的进度、时间进行,或使预料的工作停下有可能不能完成。 研究开发工作失败是指由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使研究开发工作根本不能继续开展下去,研究 开发工作没有到达预期的目的。三、承当违约责任的方式本条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

26、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 应当承当违约责任。那么违约方承当什么样的违约责任,承当几种违约责任,本条没有明确 的规定。通常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违约货任及其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本法也有相 关规定。第八百五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解除】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条件的规定。【条文释义】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 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本法合同编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对合同解除

27、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特 点,民法典合同编又在本条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可以解除的另一种情形,即作为技术开发合 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意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法律起草时,许多科研部门及有关同志提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虽然已经公开,但 合同订立后,技术研究开发人已经有所投入并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 解除,但应当明确规定赔偿技术研究开发人已经付出的有关费用。还有的同志建议,从实际 情况出发,对合同订立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己经由他人公开的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规定赔 偿责任。第一,合同订立后立即发现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已经公开:对此,合同

28、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不赔或者少赔研究开发人的损失。第二,技术开发人在实施技术开发工作过程中,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被公开,对此,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研究开发人的实际损失进 行赔偿。考虑到合同解除后产生的不仅仅是赔偿问题,还有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本法合同 编对合同解除后产生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故对此不再在技术合同一章中重复规定。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 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局部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 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

29、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局部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 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16 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当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性活动,蕴藏着开发不出来的风险。在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果 当事人i方或者双方已尽了最大努力,仍然由于现有的科技知识、知识水平、技术水平或者 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者局部失败, 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预期目的,即为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于技术开发存在风险,风险一旦出现,将使技术开发合同无法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因

30、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当。合同标的的质量、价款或者 报酬、履行地点、风险责任的分担等通常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合 同的这些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是有的时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对合同中的主要内 容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风险承当不明,责任不清,导致合同的履行发生困难。如果当 事人对风险责任的承当等合同的主要内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在合 同生效后甚至在合同履行开始后可以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确定风险责任。按照本法第 510条的规定,当事人首先应当在原有合同约定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也可以 废除原有合同的约定重新作出约

31、定。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或者在合同履行开始后达成的补充 协议,与原合同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履行。如果在合同生效后或者在合同 履行开始后通过协商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合同相 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风险责任。为防止技术开发风险出现后损失的扩大,本条第2款规定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当 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局部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 当措施减少损失。有的国家将这一义务称为减轻损失的义务。这一款的规定确定了技术开发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有二:一是通知的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发现有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 败或者局部失败的情况时,

32、应当立即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形式的,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的,为减少纠纷宜以书面形式通知为佳。二是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的义务。具体是什么措 施,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有约定,就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措施实施,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 约定,如果出现本条第2款规定的风险情形,可以立即停止试验。如果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 减少风险损失的措施,那么由当事人一方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如果一方当事 人未能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损失的扩大或者减少损失,那么应 当就扩大的损失承当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应当是适当 的和合理的。不能采取耗费过高费用和过多时间的措施

33、。如果采取的措施所耗费的费用超过 了可以减轻的损失,那么此种措施就是无益的,不可取的。规定本款的目的是,防止技术合同 的方当事人发现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局部失败的情形时,消极等待,而不去采取 积极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本来可以防止或者减少的损失。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创造创造,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 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17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履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创造创造的归属和提供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对委托开

34、发完成的创造创造的技术成果的归属与提供作了明确规定:1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创造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本条 所讲的属于研究开发人,是指在没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委托开发 完成的创造创造只有研究开发人才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这一规定与专利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创造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创造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 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原那么,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应当对 委托人实行以下两项优惠:项是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

35、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另一项为哪一项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据此,本 条在第2款中规定,研究开发人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申请权 人,继受取得原专利申请权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后一项优惠有一个前 提条件,即同等条件,如果条件不同即低于其他人的条件,委托人那么没有优先受让的权利。2 .另有约定时:委托开发完成的创造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依照约定履行。也就是说,双方 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不属于研究开发人,比方,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属于委托人或者 委托人与研究开发人共有。3 .法律另有规定的,专利申请权依照法律规定履行。

36、比方,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单位与创造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 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 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 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 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

37、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履行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创造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提供的规定。【条文释义】一、合作开发完成的创造创造专利申请权原那么上属于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共有在技术开发过程中技术成果的取得,是合作各方当事人共同进行研究开发的结果,合作 各方都为技术的完成付出了自己的努力,因此,本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创造创造,除当事 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18二、对共有的申请专利权的处分原那么根据公平原那么,本条在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 事人共有的情况下,还规定了三项处分原那么:1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

38、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无须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该 转让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 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 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3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三、当事人可以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创造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与享有也就是说,合作开发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创造

39、创造的专利申 请权不属丁当事人共有,约定只属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明确约定完 成创造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只归一方所有,那么当事人就要按照约定履行,不能再援用本条共 有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合作开发完成的创造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本条第2款还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可以约 定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等内容。第八百六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提供】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 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方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

40、权前,当事人 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的规定。【条文释义】一、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本条规定了如下三种分配方法:1 .当事人自行约定解决。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自行协商,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这是最基本、最行 之有效、矛盾最少的分配法。当事人自行确定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 配方法,防止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2 .依据本法笫510条的

41、规定解决。这种解决方法是当事人对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 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的解决方法,即本条中规定的, 没有确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确定。按照本法第510条的规定,当事 人首先应当在原有合同约定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也可以废除原有合同的约定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定义】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 者服务订立确实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技术合同定义的规定。【条文释义】根据本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

42、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确立相 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根据本条规定,技术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技术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2 .技术合同的主体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技术合同是上述主体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3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合同 的标的是凝聚着人类智慧的创造性的劳动成果,或者是利用劳动成果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技 术合同的标的是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4 .技术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在询、技术服务所 确立的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43、。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有自己的特殊性,比方,技术合同履 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相关权利(创造权、专利权、非专利权使用权等)的归属问题;又如,技 术合同的标的多数是无形的,特别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允许他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多 数是无形的;还有,使用技术合同标的的主体可以是一个主体,也可以是多个主体:而在我 们实际生活中,合同的标的多为有形物,标的为多个主体同时占有使用的也很少。另外,由 于技术是一种知识性的商品,该产品的价款没有统一的、现成的标准,技术商品如何计价就 突显其复杂性。5 .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承当着自己相应的义务和 所享有的权利,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取得,需要

44、以履行自己的义务为代价。6 .技术合同是技术商品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一个媒介。技术成果不被运用难以表达其自身 的价值,技术成果的持有者只有与需求方联合才可以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而这 种联合往往是通过技术合同这种形式实现的。在民法典编纂征求意见时,许多意见提出,现实生活中,对技术的使用不仅仅是开发、 转让、咨询或者提供技术服务,更多的是许可他人使用技术。合同法第322条对技术合同的 定义中没有规定技术许可合同,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就技术许可订立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产生 的纠纷不好解决,建议补充这一内容。持这一意见的还提出,现行许多法律特别涉及知识产 权的法律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拥有的技术、或者

45、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可以许可他 人使用。考虑到技术许可与技术转让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立法部门决定将技术许可的内容 在技术合同一章单独作出规定,对此,本条也在保存合同法第322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技 术合同包括当事人就技术许可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这一内容。重新作出约定。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或者在合同履行开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条款 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履行。如果在合同生效后或者在合同履行开始后通过协商 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确定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3.依据本条确定的原那么解决。这种

46、解决方法是当事人对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 下的一种解决方式。即本条规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 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 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 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 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二、对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转让的特别规定在委托开发中,由于技术秘密的成果是由委托人出资

47、委托研究开发人开发的,所以本条 规定,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 给第三人。也就是说,研究开发人如果转让委托人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必须是在向委 托人交付该项成果之后进行。20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 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 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 的技术

48、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局部。【条文主旨】关于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是这次编纂民法典时新增加的条文。根据本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 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 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 .标的的特点。一是必须是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该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 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该方案须有特定的名称、技术指标、功能和适用范围。如果标的仅为 般的商业秘密和数据,不构成项完整的技术方案,或者标的为依靠个人技能和经验掌握 的技术诀窍,无法认定其内容的,不属于技术合同转让和许可的标的。二是转让和许可的标 的应当是当事人已经掌握的、特定的、现有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 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 技术、经验和信息。2 .当事人应当对转让和许可标的拥有权属。技术的转让和许可是技术权利的转让和许可, 转让人和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否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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