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614刑法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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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东政法大学614刑法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一、简释下列概念及主要区别(每题5分,共30分)1、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2、亲告罪和非亲告罪3、惯犯和连续犯 4、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5、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6、逃汇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刑法中关于假释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2、刑法中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规定。3、刑法中有关逃税罪的规定。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共犯的最本质区别。三、案例分析题(第1题10分,第2题20分,共30分)1、2003年11月的一天,董某(16周岁)他实施盗窃时被失主郁某(17周岁)当场抓获,并以将

2、他送公安机关为要挟,敲诈了他8000元。次日,董某正盗窃时又被公安机关抓获。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还揭发了郁某敲诈自己8000元的事实。据此,公安机关将郁某抓获,并查清了他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相关原理分析本案中董某、郁某的刑事责任。2、1998年2月初,钟某在得知某典当行在交通银行账户上有500万元活期存款并正在寻找投资渠道,便联系到该典当行的经理余某,称自己有一项目需要从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银行提出没有头寸,需要拉一笔存款才肯放贷。如果典当行愿将款转存到中国建设银行某分理处定期一年帮助自己贷到款,除可以拿到建行一年定期存款的正常利息外,还可以当场拿走自己支付的高息

3、70万元。在骗得余某的信任后,钟某找到已经调离建行分理处的吕某和现任分理处主任林某,称给分理处拉来了500万元存款,自己想使用该笔款,要求吕某、林某帮忙瞒着典当行的人将该500万元转存入钟的账户。先用一张虚假存单应付典当行的人,等一年期满,典当行来取款时,由钟某将款还上,并许诺事成后给每人20万元。吕、林答应。2月19日,钟某带着余某到分理处办理转存手续。林某按照钟某的事先安排,让吕某进入分理处。在办理转存手续的过程中,站在分理处柜台边的吕某接过余某递进来的6张定期存款凭条(户名为某典当行,金额500万元,定期一年),换成钟某事先递进来的活期存款凭条(户名为钟某,金额500万元)和一本户名为钟

4、某的存折交给当班营业员(存款凭条被调包),营业员即把从余某账户上取出的500万元转存入钟某的存折。吕某又从营业员处收取存折,连同钟某事先伪造并交给他的6张虚假定期存单,从柜台内分别递给钟某和余某。钟某另将一张70万元的活期存折交给余某作为高息。事后,钟某付给吕某、林某各20万元好处费。至同年10月案发时,钟某已将所得巨款挥霍一空。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相关原理分析本案中钟某、吕某和林某的刑事责任。四、论述题(第1、2题各15分,第3题20分,共50分)1、试述刑法中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2、试述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及罪过形式。3、结合我国刑法中保险诈骗罪的规定,谈谈刑法理论上

5、“着手”的认定标准。3.3.1 华东政法大学614刑法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一、简释下列概念及主要区别(每题5分,共30分)1、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词句、术语、概念从字面含义到语法结构上所做的解释。主要特点是严格按照刑法条文字面上的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主要特点是不拘泥于刑法条文的字面意义,从条文的内部结构关系及条文之间的相互联系上,探求立法的意图,阐明立法的主要精神。2、亲告罪和非亲告罪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属于公诉案件,必须由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自

6、己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才予以受理。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非亲告罪:除亲告罪以外的犯罪,都是非亲告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3、惯犯和连续犯 惯犯概念:行为人因犯罪已成习性或已以犯罪为长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以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常习犯和常业犯)连续犯概念: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4、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管理法规,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7、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5、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6、逃汇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逃汇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隐

8、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刑法中关于假释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

9、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2、刑法中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

10、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刑法中有关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

11、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共犯的最本质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

12、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本质区别是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通谋。三、案例分析题(第1题10分,第2题20分,共30分)1、2003年11月的一天,董某(16周岁)他实施盗窃时被失主郁某(17周岁)当场抓获,并以将他送公安机关为要挟,敲诈了他8000元。次日,董某正盗窃时又被公安机关抓获。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还揭发了郁某敲诈自己8000元的事实。据此,公安机关将郁某抓获,并查清了他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相关原理分析本案中董某、郁某的刑事责任。简析:(1)考虑刑事责任年龄 (2)敲诈

13、勒索中敲诈的内容是否包括非法内容 (3)自首的刑法规定 (4)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规定2、1998年2月初,钟某在得知某典当行在交通银行账户上有500万元活期存款并正在寻找投资渠道,便联系到该典当行的经理余某,称自己有一项目需要从中国建设银行贷款,银行提出没有头寸,需要拉一笔存款才肯放贷。如果典当行愿将款转存到中国建设银行某分理处定期一年帮助自己贷到款,除可以拿到建行一年定期存款的正常利息外,还可以当场拿走自己支付的高息70万元。在骗得余某的信任后,钟某找到已经调离建行分理处的吕某和现任分理处主任林某,称给分理处拉来了500万元存款,自己想使用该笔款,要求吕某、林某帮忙瞒着典当行的人将该

14、500万元转存入钟的账户。先用一张虚假存单应付典当行的人,等一年期满,典当行来取款时,由钟某将款还上,并许诺事成后给每人20万元。吕、林答应。2月19日,钟某带着余某到分理处办理转存手续。林某按照钟某的事先安排,让吕某进入分理处。在办理转存手续的过程中,站在分理处柜台边的吕某接过余某递进来的6张定期存款凭条(户名为某典当行,金额500万元,定期一年),换成钟某事先递进来的活期存款凭条(户名为钟某,金额500万元)和一本户名为钟某的存折交给当班营业员(存款凭条被调包),营业员即把从余某账户上取出的500万元转存入钟某的存折。吕某又从营业员处收取存折,连同钟某事先伪造并交给他的6张虚假定期存单,从

15、柜台内分别递给钟某和余某。钟某另将一张70万元的活期存折交给余某作为高息。事后,钟某付给吕某、林某各20万元好处费。至同年10月案发时,钟某已将所得巨款挥霍一空。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相关原理分析本案中钟某、吕某和林某的刑事责任。四、论述题(第1、2题各15分,第3题20分,共50分)1、试述刑法中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简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何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被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6、;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又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何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单位自首关键考虑单位自首的独立性与从属性。2、试述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及罪过形式。简析:(1)本罪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对于肇事后逃跑,隔了很久,来到警局的,不应认定为自首。(3)交通肇事后逃逸首先行为人交通肇事的行为达到了定罪标准,其次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4)客观上,被害人没有立即死亡的情形,是逃逸导致抢

17、救时间延误而致使被害人死亡(5)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肇事行为发生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对逃逸后死亡结果是过失3、结合我国刑法中保险诈骗罪的规定,谈谈刑法理论上“着手”的认定标准。简析:(1)保险诈骗罪概念: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保险实施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2)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要求是着手,得到赔偿是既遂。(3)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实行行为并通过后者开始充分地表现出来,而不再是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在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而不再属于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使得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者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它是实行行为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着手标志着犯罪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的开始,同时也宣告着犯罪预备阶段和预备行为的结束。(4)刘宪权观点,着手是开始实施使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面临现实危险性的侵害或者威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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