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614刑法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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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东政法大学614刑法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一、解释下列概念及主要区别(每题5分,共30分)1、从旧兼从轻和从新兼从轻2、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3、自然犯和法定犯4、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5、侮辱罪和诽谤罪6、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举例说明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2、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最本质的区别3、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含义。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表现形式。5、简述教唆罪的处罚。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何某于2000年5月10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03年2月15日,何某因琐事于吴某发生争吵,用刀

2、将吴某刺成重伤。在公安机关追捕过程中,何某为了拘捕,盗窃了炸药和雷管随身携带。在某车站,何某被我公安人员李某发现,李某正要上前抓捕,何某掏出炸药雷管威胁要同归于尽。李某为了周围群众的安全,与何某进行周旋。何某趁机点燃炸药雷管,并乘人群慌乱时逃逸。周围群众躲避及时并非发生伤亡。何某在逃逸时被其他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何某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自己曾于2000年3月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何某的行为作出评析。2、陈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事故鉴定人,因加工资未遂心愿而对公司领导不满并意图进行报复。在一次保险事故鉴定中,陈某发现投保人李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意欲骗取

3、保险金,在李某并不知道自己的诈骗行为已经被陈某察觉的情况下,陈某仍然为李某开具发生保险事故及事故程度的鉴定书,从而使李某顺利的骗取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巨额保险金。后经人检举而遭案发。请根据刑法规定及基本原理分析本案中陈某和李某行为并作出评析。四、论述题(第1、2题各15分,第3题20分,共50分)1、试述对教唆犯的定罪和处罚原则。2、试述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3、试述交易形式收受贿赂行为的定性4、经济贿赂行为的定性问题3.1.1 华东政法大学614刑法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一、解释下列概念及主要区别(每题5分,共30分)1、从旧兼从轻和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

4、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处罚更轻时,适用裁判时法。认为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原则上依照行为时的旧刑法加以适用,但是,如果裁判时的新刑法对该行为不认为犯罪或虽认为犯罪但处罚较轻的,则应适用行为时的旧刑法。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之处罚规定更轻的,适用行为时法。认为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是否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原则上依照裁判时的新刑法加以适用,但是,如果行为时的旧刑法对该行为不认为犯罪或虽认为犯罪但处罚较轻的,则应适用行为时的旧刑法。2、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概念,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产生犯罪的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

5、件:一时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和刺激。犯罪目的概念,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希望态度。3、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刑事犯,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统性犯罪。法定犯:行政犯,是指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法则所规定的犯罪。法定犯经常处于变动之中,缺乏自然犯那样的稳定性;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看,自然犯比法定犯严重得多。4、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

6、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是自愿,是否是出于恐慌而交付财物。5、侮辱罪和诽谤罪侮辱罪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关键区别在于,后者虚构的必须是具体的事实。6、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

7、大的行为。两者关键区别在于身份的不同。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举例说明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制造工具,准备条件;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以前,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对犯罪意图的流露。联系:犯意表示是犯罪预备的思想基础,犯罪预备是进一步表现犯意的客观行为。 两者在主观上都具有犯罪意图。区别:犯意表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思想流露,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并未着手实行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缺乏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以犯罪对待;犯罪预备行为将犯罪意图付诸具体行动,已经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以犯罪论。2、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最本质的区

8、别,犯罪故意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只要对结果存在必然性遇见,那么可以不考虑其意志因素,课直接认定为直接故意。最本质的区别:是否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3、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4、妨害信用卡管理

9、罪的表现形式。(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5、简述教唆罪的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种情况: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教唆人已经犯了教唆之罪被教唆人已经进行了犯罪预备或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或者已经完成

10、犯罪而既遂)第二种情况: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三种情况: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教唆人拒绝犯教唆之罪;被教唆人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教唆,但事后又打消了犯罪意图;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未犯被教唆之罪,而实施了其他的犯罪等等情况;被教唆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中止;被教唆人在犯罪预备过程中止。)称为教唆的未遂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何某于2000年5月10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03年2月15日,何某因琐事于吴某发生争吵,用刀将吴某刺成重伤。在公安机关追捕过程中,何某为了拘捕,盗窃了炸药和雷管随身

11、携带。在某车站,何某被我公安人员李某发现,李某正要上前抓捕,何某掏出炸药雷管威胁要同归于尽。李某为了周围群众的安全,与何某进行周旋。何某趁机点燃炸药雷管,并乘人群慌乱时逃逸。周围群众躲避及时并非发生伤亡。何某在逃逸时被其他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何某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自己曾于2000年3月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何某的行为作出评析。解析:思考点:(1)刑法对于缓刑的规定 (2)刑法对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的转化犯罪问题规定 (3)刑法对于自首和坦白的规定2、陈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事故鉴定人,因加工资未遂心愿而对公司领导不满并意图进行报复。在一次保险事故鉴定中,

12、陈某发现投保人李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意欲骗取保险金,在李某并不知道自己的诈骗行为已经被陈某察觉的情况下,陈某仍然为李某开具发生保险事故及事故程度的鉴定书,从而使李某顺利的骗取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巨额保险金。后经人检举而遭案发。请根据刑法规定及基本原理分析本案中陈某和李某行为并作出评析。解析:思考点:(1)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规定 (2)此规定是属于法律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 (3)是否承认理论上的片面共犯四、论述题(第1、2题各15分,第3题20分,共50分)1、试述对教唆犯的定罪和处罚原则。特点:本人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故意教唆他人产生、决定犯罪意图进而实行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

13、人犯罪的行为,即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教唆内容必须是教唆他人犯罪,教唆内容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教唆行为必须是引起和决定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教唆行为的方式必须是积极的作为;教唆的他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必须有引起他人犯罪的故意。刑事责任:第一种情况: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被教唆人已经犯了教唆之罪被教唆人已经进行了犯罪预备或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或者已经完成犯罪而既遂)第二种情况: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三种情况: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教唆人

14、拒绝犯教唆之罪;被教唆人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教唆,但事后又打消了犯罪意图;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但未犯被教唆之罪,而实施了其他的犯罪等等情况;被教唆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中止;被教唆人在犯罪预备过程中止。)称为教唆的未遂2、试述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一般累犯。1,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2,成立条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主观罪过形式的要求。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犯罪主体的要求。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

15、刑罚。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以内。五年的起算应该从前罪的受刑最终日算起;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特殊累犯。1,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2,成立条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三种犯罪中的其中一种。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累犯的刑事责任:应当从重处罚。3、试述交易形式收受贿赂行为的定性。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

16、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其实质仍是权钱交易,故以受贿认定。4、经济贿赂行为的定性问题经济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它的特点在于:(1)发生在经济往来中 (2)收受各种名字的回扣、手续费 (3)归个人所有此类行为,法律没有强调必须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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