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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叶税烟叶税 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一、关于明确烟叶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875 号号 )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有效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烟叶税计税依据通 知如下: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 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 1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2017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 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
2、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征收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第九条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 纳税款。 第十条 本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4
3、月 28 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政策链接: 车船税车船税 一、关于节能一、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号) (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 1.6 升以下(含 1.6 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 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 1。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
4、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 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 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 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
5、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 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 6。 (3)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 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 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 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 享 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予以公告。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
6、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 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申请将 其产品列入目录 ,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 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 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 后 12 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没有异议的, 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五)船
7、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 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 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 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使用未标记“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度检验时一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同时提交支撑材料, 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予 以确认, 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 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 “纯天然气动力船舶” 字段
8、。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发 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 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 、 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
9、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 (以下简称新目录 )的节能、新能源 汽车, 自新 目录 公告之日起, 按新 目录 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 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 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18 年 7 月 10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1 号)以及财政 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
10、201763 号)同时废止。 政策链接: 二、财政部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财税 201918 号)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 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 知 (国办发2018114 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 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政策网址: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
11、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号 )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 优化市场环境, 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 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 , 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以下称房地产) 转移、 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
12、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 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 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 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 业的情形。 (六) 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 应以改制前取 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13、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作为该企业 “取 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 部门批准, 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 土地增值税时, 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 (含省级) 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 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 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 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
14、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 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 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链接: 资源税资源税 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号)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15、2021 年 3 月 31 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 6%的规定税率)减征 30%。 政策链接: 二、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二、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年第 13 号号 )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 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 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资源税
16、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增值 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 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 者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从 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第二章 税源管理税源管理 第四条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 销售包括以下
17、情形: (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 (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第五条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 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 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四)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
18、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 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 计税销售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 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 可予 以扣减: (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二) 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 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 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19、(三)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四) 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 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第八条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 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 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第九条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 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购进金额;未单独核 算的,一并计算缴
20、纳资源税。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外购原矿或者精矿形态的已税产品与本产品征税对象不同的, 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 额时,应对混合销售额或者外购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进行换算或者折算。 第十条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 应依据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 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用于扣减运杂费用及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凭据, 应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销售或者自用环节计算缴纳。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 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
21、售或者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或者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 产品的,在原矿或者精矿移送环节计算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在应税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缴纳 资源税。 第三章第三章 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纳税辅导工作, 指导纳税人规范填报 资源税纳税 申报表 ,优化纳税服务。 第十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不含水资源税)的申报要 求,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报送资料。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2018 年 10 月底前将资 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
22、税人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 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明确纳税人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进一 步优化纳税服务。 第十六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指导纳税人做好资源税减免税申报工作,落实减免税政策。 第十七条 资源税减免实行分类管理。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情形 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税务机关根据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二)油气田企业按规定的减征比
23、例填报,以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 (三)其他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企业,均通过备案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源税减免。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后续管理制度,加强对资源税减免企业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依法 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 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 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 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第四章第四章 部门协作与风险管理部门协作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
24、关要加强资源税申报数据质量管理, 定期评估纳税人申报数据质 量,重点审核从量计征税目计税单位是否正确,从价计征税目申报单价是否合理,数据有无 缺项等。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矿产品增值税发票比对、 外部信息采集和部门协作等 方式,探索创新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综合治税的新内容、新途径,强化资源税源泉控管。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查询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存根联、 记账联和发票领购簿 等记载的信息与纳税人资源税申报信息进行关联比对, 以识别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同时是 否相应申报了资源税, 或者其申报的计征资源税销售量、 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少报等风险问题, 辅导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防
25、范或化解涉税风险。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 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 实 现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参照全国性或 主要矿产品价格指数即时信息, 以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矿产品即时价格信息, 建立本地矿产 资源价格监控体系。 第五第五章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 程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按照试点省份制定的办法征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链接: 三、关于调整湖南省砂石资源
26、税适用税率的批复三、关于调整湖南省砂石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湖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调整湖南省砂石资源税适用税率的请示 (湘财税201729 号)收悉。根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 号)规定,现批 复如下: 同意调整你省砂石资源税适用税率,具体为:砂石销售价格低于每立方米 85 元的,资 源税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 2 元;砂石销售价格在每立方米 85 元至 140 元之间的,资源税适 用税率为每立方米 3 元; 砂石销售价格超过每立方米 140 元的, 资源税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 4 元。 上述政策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
27、部 税务总局 2018 年 1 月 25 日 政策链接: 契税契税 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7 号号 )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 任公司,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 (变更) 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 (股份) 比例超过 75%, 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
28、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 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 (股权、 股份)比例超过 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 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对 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 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
29、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 与原企业全 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 征契税; 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减半征收契 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 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 房屋权属的划转, 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
30、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 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 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 ,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 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本通知
31、发布前,企业、事业 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链接: 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 一、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一、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7 年第年第 172 号号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 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
32、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 池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 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 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税务总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 目录 , 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 (五)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 入免征车
33、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字段标注“是” (即免税标识) 。工业和信息 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 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 传送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或 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六)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列 入目录车型资格的企业,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理处罚。对已销售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 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 责令立即改正、 暂停或者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
34、 施。 (七)从事目录申请报告审查、审核,办理免税审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 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策链接: 二、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二、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告 2018 年第年第 69 号)号)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 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本公告所称
35、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政策链接: 三、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 业务的公告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年第 49 号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 , 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业务 便利化, 决定在部分省市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现就有关问 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18 年 11 月
36、1 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 、广东省(含深圳市) 、重庆 市、 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 税务机关不再打印、 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 车 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见附件) ,亦可自行通过本省(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 网平台查询、打印。 二、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 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 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 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
37、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 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 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三、试点地区纳税人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以前(含 10 月 31 日)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 税业务的,仍要凭借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四、试点地区纳税人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以前(含 10 月 31 日)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 税业务,如需在 2018 年 11 月 1 日以后(含 11 月 1 日)办理车辆购置税完
38、税证明换证、补 证业务,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试点期间内在试点地区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纳税人,可凭借车辆购置税 完税证明(电子版) 到非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政策网址: 印花税印花税 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 号号 )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 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链接: 二、二、 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
39、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财税 2018 135 号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 , 助推易地扶 贫搬迁工作,现将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 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 ,免征个 人所得税。 (二)对易地扶贫
40、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二、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 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 免征。 (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 积的比例, 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及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 税、印花税
41、。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 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 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自执行之日起的已征 税款,除以贴花方式缴纳的印花税外,依申请予以退税。 政策网址: 三、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 2018 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年第 64 号号) 2018 年印花税票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42、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2018 年印花税票以“红色税收记忆”为题材,一套 9 枚,各面值及图名分别为:1 角 (红色税收记忆 中央税务局) 、 2 角 (红色税收记忆 建章立制) 、 5 角 (红色税收记忆 征 收管理) 、1 元(红色税收记忆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 、2 元(红色税收记忆民主评税) 、 5 元(红色税收记忆取予结合) 、10 元(红色税收记忆华北税务总局) 、50 元(红色税 收记忆队伍建设) 、100 元(红色税收记忆支战促建) 。 印花税票图案右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字样和图名;右上方印有面值,左上方有 镂空篆体“税”字。各枚印花税票底边右侧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印有顺序号
43、(9-X) ,左侧印 有“2018”字样。 二、税票规格与包装 2018 年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 50mm30mm,齿孔度数为 13.513.5。20 枚 1 张, 每张尺寸 230mm170mm,左右两侧出孔到边。各面值包装均为 100 张 1 包,5 包 1 箱, 每箱共计 10000 枚(20 枚100 张5 包) 。 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哑铃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 (二)图内红版全部采用特制防伪油墨; (三)每张税票喷 7 位连续墨号; (四)其他技术及纸张防伪措施。 四、发行数量 2018 年印花税票发行 5700 万枚, 各面值发行量分别为:1 角票 100 万枚、 2 角
44、票 100 万枚、5 角票 200 万枚、1 元票 1000 万枚、2 元票 500 万枚、5 元票 2700 万枚、10 元票 700 万枚、50 元票 100 万枚、100 元票 300 万枚。 五、其他事项 2018 年印花税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印花税票仍然有 效。 政策网址: 四、 财政部四、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财税 2019 14 号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45、为支持高校办学, 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 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 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 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 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政策网址: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
46、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的通知(财税201862 号号 )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 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所称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范围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33 号)执行。 政策链接: 二、二、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
47、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2018107 号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 确如下: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 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
48、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 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 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 将恢复生产经营、 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 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 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 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网址: 三、三、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城镇土地 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使用税优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