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时事新闻-小税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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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录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 解读.1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 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 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负担,税务总局决定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城 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

2、时无 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事项 纳入此次优惠资料留存备查范围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 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一费”优惠事 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除外。 (二)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及有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纳税人享 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 2 办理方式。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 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 处理。 三、施行时间 为保障纳税人及早享受办税便利,减轻办税负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告的解读 2019 年 08 月 30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 照党中央、国务院关

4、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部署,税务 总局起草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 告),以明确耕地占用税若干征管事项,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 确保耕地占用税法顺利实施。 二、制定公告的指导思想 以便利纳税人理解、便于基层执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准确理解掌握相 3 关政策为要求,以规范征收管理、优化办税流程、加强信息管税为路径,细化 明确征收管理措施,简化办税资料,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在耕地占用税申报征 收、减免退税管理方面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与操 作指引。 三、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共十二条,内容包括耕地占用税计税公式、减免税具体内容、税

5、收减 免退补税办理、纳税申报表及申报资料提交、减免税后续管理和拟废止的规范 性文件等。 (一)明确计税公式,便利纳税人申报计税。 (二)细化减免税具体内容,便利纳税人理解、便于基层执行。依据耕地 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减免税具体包括内容,纳税人 可以对照占地项目与占地用途,办理申报减免,提高申报减免税准确性,减少 误判。 (三)优化纳税申报表,缩短办税时间。优化申报数据项,一张申报表解决 了过去需要填报多张申报表的问题,节约办税时间。 (四)简化办税资料,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明确减免退税办税路 径,明确减免税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 式。 四、

6、施行时间 公告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状态:已发布 结束日期: 2019-08-30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民主立 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 2019 年 8 月 15 日前,通过以下途径 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首页 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 )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 号财政部

7、条法 司(邮政编码 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5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 产和行为税司(邮政编码 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 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7 月 1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 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5 (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 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法第八条规 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法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 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移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本法规定的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第八条 土

9、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 为 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 率为 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6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核定成交价格、扣除金额: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 用权、地上的建筑物

10、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扣除项目金额无法确定的, 可按照转移房地产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征或免征土 地增值税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减征或者免征 土地增值税,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1、委员会备案: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 (二)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的纳税人出让集体土地使 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 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的。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的当日。 7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办法。从事房地 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 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达到以下房地产

12、清算条件起 90 日内,向 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 机关申请退税: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 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 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五)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六)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13、并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土地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 作配合机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转移、规划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 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8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有关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等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办法,并报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14、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以及健全地方 税体系改革方案有关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 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15、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条例授权,财政 9 部于 1995 年 1 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例施行 20 多年以来,税制比较健全,运行平稳,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和 时机已经成熟。 土地增值税立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也是健全地方税体 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增强权威性和执法刚性,发 挥土地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 定发展的作用,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16、 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现行土地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制度比较 健全,宜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同 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个别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三、税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征税范围。 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 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出让、转让集 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 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 调整征税范围的主要考虑是为了与土地制度改革相衔接。为贯彻落实十八

17、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2014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要求建立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建地)入市制度,并要求建立兼顾国家、集 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2015 年以来,全国 10 33 个试点地区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建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改革试 点,允许集建地入市和转让,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目 前,试点地区通过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过渡办法,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 调节。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删去了从事非 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为了建立土地 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使税制与

18、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制度改革相衔 接,征求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纳入了征税范围,同时,拟取消土地增值收 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 (二)关于税率和计税依据。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规定,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 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三)关于扣除项目。 征求意见稿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授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调整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集体、国有房地产 的成本构成差异较大,且不同地区集建地入市方式、途径、形态、用途等差异 也很大,成本构成和级差收益千差万别,再者集体房地产入市目前仍处于试点 阶段,相关管理制

19、度还在探索和逐步健全过程中,相关扣除项目难以做出统一 规定。 (四)关于税收优惠。 征求意见稿在延续条例优惠规定的基础上,对个别政策做了适当 调整。一是吸收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建造增值率低于 20%的保障性住房 免税的规定。二是增加授权国务院可规定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情形。 11 主要考虑是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机决定一些阶段性、过渡性 优惠政策,如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的土地增值 税政策等。三是将建造增值率低于 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调整为授权省 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以体现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产 市场调控政策导向,落实地

20、方政府主体责任。四是增加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房 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 定。主要原因是出让集建地级差收益的地区差异巨大,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 体、个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限,有必要授权省级政府因 地制宜制定集体房地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明确为房地产转移 合同签订的当日。同时,为简化缴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征求意见稿调整 了申报缴税期限。一是将条例中分开设置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时间 期限合并为申报缴纳期限。二是将申报缴税期限由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 合同签订之日后 7 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调整为区分不同类 型纳税人,规定不同的期限。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 月份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后 90 日内,申 报清算土地增值税。对于其他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缴 税。 (六)关于征收管理模式。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明 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制度,并将现行税务机关根据纳 12 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清算审核的做法,调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行 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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