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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增值税 一、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一、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号) (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 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 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 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自 2018
2、 年 1 月 1 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 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 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 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 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 税,可抵减以后月份
3、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 号) 有关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 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1)提供贷款服务,以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转让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 、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 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 2017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
4、易日收盘价) 、债券估值(中 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 、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 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六)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 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 “原担保” )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 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 费收入,按现行
5、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 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 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12 月 31 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 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 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 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 本通知所称通行费, 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 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
7、的通知(财税 2016 86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八)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 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 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 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政策网址: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向税务机关
8、申请代开。 (七)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 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 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 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应当在互联网连 接状态下开具。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 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 发票。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 4 个季度的经营期内,
9、 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应当按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发生销售折 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 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需要补开增 值税发票的,
10、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 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 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 税控设备变更 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本公告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网址: 六、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六、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 号)号)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
11、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 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 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 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 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 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国家药品
12、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政策网址: 七、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七、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年第 24 号号 ) 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 1500(租赁不满一年) 、1523(租赁贸 易) 、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 ,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政策网址: 八、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八、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号) (一
13、)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各级人大、 政协、 政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 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 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14、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 物。 7.列入本通知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 税 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通知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图
15、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 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 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 项、 第 (二) 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 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 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 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 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 经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16、,可以享受相应的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 不进行单独核算的 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违规出版物、 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 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违规出版物、 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 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 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通知申请增值税先征 后退政策。 (六)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
17、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 55 号的规定办理。 政策网址: 九、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九、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年第 29 号号 ) (一)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 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18、(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 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三) 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 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 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 份。 各省税务机 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 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 核定标准。 (四) 各省税务机关要
19、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进一步明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 发票的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尽可能实现税控设备网上购买,并做好压缩新办纳 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 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本公告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 藏地区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政策网址: 十、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十、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的通知(财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号) 对
20、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18 年 7 月 27 日)起施行 政策网址: 十一、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十一、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91 号)号) (一)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 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21、、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 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 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 一经选 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
22、、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 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 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 2018 年上半年实现“两增 两控” 目标为准) , 以及经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下(含)小微企 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 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合理控 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 水平。 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
23、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 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 万 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 息收入,按现行
24、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 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 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 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 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 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 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 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 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
25、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 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 (含本 数) ,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777 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政策网址: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国家税务 总
26、局公告总局公告 2018 年第年第 41 号)号) 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 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下同) 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 相应修改为各省 (区、 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 3 厘米,短轴为 2 厘米,边宽为 0.1 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
27、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 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 “江苏省税务局” 、 “上海市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字体为楷体 7 磅, 印色为大红色。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 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28、局的发 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 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 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 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 平台升级工作。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4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附件 1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中的发票监制章按照本公告规定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网址: 十三、十三、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
29、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年第 17 号)号) 为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7 年第 19 号)附件 1 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中的第 1 栏、第 2 栏、第 4a 栏、第 4b 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 “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0%税率的服
30、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同时,第 3 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 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1。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 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 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 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号) 附件 1 中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 1 栏、第 2 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 税率的项目” “10%税率的项目” 。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2。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31、第 13 号附件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 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 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 14 列“扣除后” “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 加以下内容: 第 2 行、第 4b 行 14 列公式为:若本行第 12 列为 0,则该行次第 14 列等于第 10 列。 若本行第 12 列不为 0,则仍按照第 14 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 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四、本公告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9 号附件 1 中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
32、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号附件 1 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 明细)同时废止。 政策网址: 十四、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十四、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年第 19 号)号)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以下简称“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 业务” )是指参与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 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
33、铁矿石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 开展 的铁矿石期货实物交割业务。 二、境内机构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含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 以及通过会员单位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客户; 境外机构包括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 参与者。 三、对境内机构的增值税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境内机构均应注册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境内机构应在首次申报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从 事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书面说明,办理免税备案。 (三)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内机构时,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4、 即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卖方会员单位应向大连商品交易所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大连商品交易所应向买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买方会员单 位应向境内或境外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票金额均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结 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金额。 (四)境内机构应将免税业务对应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及开具和收取的发票、收付款凭证 以及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资料按月整理成册,留存备查。 四、 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外机构时, 卖方会员单位应向卖方索取相应的 收款凭证,并以此作为免税依据。 五、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增值税管理规定, 参照本公告第三条对境内机构的
35、增值税管理规 定执行。 六、大连商品交易所其他期货品种的保税交割业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其增值税 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18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政策网址: 十五、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十五、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告 2018 年第年第 42 号)号)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 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 学条例 (国务
36、院令第 372 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 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 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 3)第一 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 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 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
37、证;支付给其他航 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 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 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 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按照销售无 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 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四、 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 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 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
38、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 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 价; 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 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 盘价为买入价。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 缴纳增值税。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40 号)停止执行。 六、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 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
39、服务, 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 分 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 税。 七、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 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 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6 号) 第二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40、告 2017 年第 11 号)第四条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 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2016 年 5 月 1 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税 行为,已缴纳营业税的,不再调整,未缴纳营业税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政策网址: 十六、关于十六、关于 2018 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 201870 号)号)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 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
41、 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 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 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 18 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 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 录 。 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 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 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 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 10 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
42、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 B 级。 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 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 2017 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 2015 年、201
43、6 年和 2017 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 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 年 1 月 1 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 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 2017 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 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 2017 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 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2017 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工作要求 (
44、一)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 务总局确定的各省 2018 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 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 人,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各省 2018 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 部和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 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 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二)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筹划、统筹推进,实
45、施过程中应加 强监测分析,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平稳、有序推进,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三)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总结,包括 完成情况、工作方法、成效、建议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 局报告。 政策网址: 十七、十七、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财 税税201897 号号) 为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现就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三
46、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 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 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的住户, 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 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
47、镇)行政管 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 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 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 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 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政策网址: 十八、十八、财政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财税财税201836 号号
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 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 2018 年 6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海关 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2011-2020 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 2010 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 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139 号)和财政部 海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7 41 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49、 一、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 28.06 元/GJ,将管道天然气 销售定价调整为 0.99 元/立方米。 二、2018 年 4-6 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 27.35 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 适用 0.97 元/立方米。 三、本文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准予按本文规定调整 政策网址: 十九、十九、财政部财政部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 的通知的通知(财税财税201835 号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 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