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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范文8篇随着时代在进步,申请书与我们不再生疏,利用申请书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再审申请书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再审申请书 篇1申诉人:郑_(原审被告人郑_之父),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_省 _县人,系_省_县_乡中学教员,住_省_县_乡_村。邮政编码:_。住宅电话:_。申诉人郑_对_县人民法院_年_月_日(_)_刑初字第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恳求事项:恳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的刑罚。事实和理由:我认为,_省_县人民法院(_)_刑初字第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
2、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一、郑_有意损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相互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不但不表歉意,还,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有意损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 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明显不公正。二、案件发生后,派出全部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因郑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回来后,让他立刻
3、去派出所。郑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状况告知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照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依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赐予从轻惩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据此,我们恳求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缘由,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惩罚。此致_县人民法院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现住xx县x镇x村联系电
4、话:13514842829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xx公司 居处地:xx县x镇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恳求事项:一、恳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三、判令被申
5、请人担当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其次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xx是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损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工伤保险条例其次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酬劳,与被告形成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
6、事实劳动关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遇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用人单位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损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
7、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损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会读。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担当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与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看法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加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担当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担当责任的(20x
8、x)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担当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24元干脆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担当责任,也是担当一般侵权责任,是依据自身过错大小担当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当担当肯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调解协议,双方确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干脆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明显是不公允的。三、申请人并没有打xx,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
9、,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担当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恳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此致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再审申请书 篇3申请人:陈某某,男,。被申请人: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50600200020220,居处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联系电话: 0770-2801616。申
10、请人对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4月5日作出的(20xx)桂06民终26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申请事项:1、恳求撤销(20xx)桂06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3、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付购房款207304元;并支付利息600元。(暂计算,实际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xx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4、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20000元。(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法律基本逻辑思路是:1、被申请人存在丢失商业信誉的事实;2、申请人已
11、经依法行使了担心抗辩权;3、经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仍不复原商业信誉;4、故申请人依法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已,法院怎能驳回申请人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讼恳求?);5、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已经解除的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判决支持。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申请人恳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诉讼恳求,是缺乏证据证明能驳回的,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详细体现在两个方面:1、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已经供应的足够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丢失商业信誉,而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丢失商业信誉缺乏证据证明,也与申请
12、人供应的证据能证明的事实相违反;2、本案申请人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始终当作形成之诉审理及判决,本案原告在行使担心抗辩权后即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恳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下面具体论述:一、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已经供应的足够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丢失商业信誉,而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丢失商业信誉缺乏证据证明,也与申请人供应的证据能证明的事实相违反;1、被申请人丢失商业信誉证据一: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宣扬。1
13、.1、被申请人在宣扬资料中称:“防城港的中高档写字楼供应整体规模仍旧偏小,核心区的写字楼市场将持续升温。”这与防城港的实际状况不符,本案标的物位于港口区,事实上港口区房地产泡沫特别严峻,空置率特别高,不存在“仍旧偏小”“持续升温”“无重大影响”的说法。1.2、被申请人宣扬资料中宣称预料20xx年底防城港GDP总量1000亿,人均GDP突破6000美元,和实际状况不符,防城港市近十年中最高GDP年份为20xx年,总量588.9亿,20xx年不行能达到被申请人宣称的数据。1.3、被申请人宣扬资料中宣称标的物大厦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第一政务中心”、“第一商务中心”、“第一景观大道”等虚假广告
14、。1.4、被申请人宣扬资料中用“最佳”,多处用到“第一”,这些肯定化的广告用语违反法律规定。1.5、在被申请人的宣扬资料中被申请人做出的免责声明“本广告图文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批文及合同为准,开发商拥有最终说明。”申请人因信任被申请人广告宣扬而购买该房产,被申请人行为有意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属于合同法53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1.6、被申请人在宣扬资料中的说明详细确定,对申请人确定购买该房产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上述宣扬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被申请人现在违反,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被申请人的宣扬资料对商品房买卖
15、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判决书认定是“整体坏境的介绍,较为笼统”是明显错误的,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商会大厦宣扬资料证明。2、被申请人丢失商业信誉证据二:被申请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向社会公开销售房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xx年9月23日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被申请人20xx年9月1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申请人在和申请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候,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担当责任。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之内”是错误的。3、被申请人丢失商业信誉证据三:被申请人以“避税款”为由收取了申请人40792元,收取后却“耍赖”拒绝承认收到该笔钱。
16、3.1、申请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置业安排表履行了支付义务后,其中有一笔款项依照被申请人指定打入了第三方账户,但是被申请人不承认收到其中一笔款项。3.2、三张收据上的全部字迹均完全一样,均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张晶晶所写,张晶晶是代表被申请人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应当由被申请人担当。3.3、申请人陈某某三张收据上的金额(40792元、64763元、101947元)和双方签订的证据补充3置业安排表上约定的(第一期40792元、预售证下来付64763元、第一期定金50000加其次期51749元。)完全对应,申请人是根据原被申请人约定的置业安排向被申请人支付三笔购房款。3.4、申请人陈某某的收据上
17、三张均为张晶晶签字,再次证明,三笔款均为被申请人收取。3.5、在三笔款中争议的是40792元的这笔,这笔钱是打入了第三方(南宁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50103200154219,居处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航洋国际城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陈宁方。)账户中,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多次自认该第三方不是其代理商,故虽然收据上是写的“购房服务费”但事实上是不会存在中介费及其它费用,因为申请人和该第三方公司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中介服务协议,申请人也未接受到任何中介服务,(须要强调的是,申请人已经在南宁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控告该公司,据航洋国际物业反映从未出现过该公司在该注册地址。),最起先
18、被申请人告知这笔钱是“避税款”,故打入第三方账户,申请人才同意打入第三方账户及接受在收据上载:“服务费”,综上;申请人是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把钱打入了第三方账户,无论第三方账户是谁,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法律应予以爱护。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收据置业安排表银行交易单据证明。4、被申请人丢失商业信誉证据四:被申请人在20xx年5月5日同意申请人如是两天内到达被申请人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如期达到后,被申请人违约,只同意退还全部购房款的部分款16万6千。5、被申请人丢失商业信誉证据五:被申请人存在诈骗行为。20xx年5月5日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要求
19、申请人两天内赶到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两天内赶到了被申请人售楼部后,被申请人违约,同时存在诈骗行为。意图诈骗申请人,索要2万元的“撤案费”,说是其转交给房管局,但事实上经申请人向房管局确认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以上申请人提交录音证明。6、被申请人丢失商业信誉证据六:被申请人逾期交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期限是20xx年6月30日,只到20xx年8月10日第一次开庭时,仍旧未能交房,对方当事人当庭自认的确至开庭时也不能交房,自来水及燃气管道均还未安装,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交房。以上有申请人提交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申请人自认证明。二、
20、本案申请人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始终当作形成之诉审理及判决,本案原告在行使担心抗辩权后即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恳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申请人已经依法行使了担心抗辩权。被申请人不恪守诚恳信用,丢失了商业信誉,依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准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丢失商业信誉的,可以中止履行。”申请人不再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办理按揭手续,有法律依据。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录音和电话通话清单证明
21、。2、申请人行使担心抗辩权后,经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仍不复原商业信誉,故申请人依法已经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合同已经解除。2.1、依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被申请人已经丢失了商业信誉,依据合同法第69条申请人有权行使担心抗辩权,有权中止办理剩余房款的按揭手续,申请人已经刚好通知了被申请人,但此后被申请人照旧没有复原商业信誉的任何行为,故20xx年5月5日电话中申请人已经要求解除合同、同时申请人的律师也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所以,申请人的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行为合法,合同已经
22、解除。2.2、20xx年5月5日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两天内赶到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两天内赶到了被申请人售楼部后,被申请人违约,同时存在诈骗行为。意图诈骗申请人,索要2万元的“撤案费”,说是其转交给房管局,但事实上经申请人向房管局确认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但无论如何双方已经达到解除合同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故录音是解除合同的存在的形式,双方仅只是对返还多少钱有争议,法院驳回申请人恳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上申请人提交录音证明。3、一审法院存在严峻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二审法院应当
2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经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即不予查清,也不予处理。3.1、 证据一:被申请人一审开庭时当庭提起反诉,在一审法院没有做任何处理,判决书也只字不提。依照民诉法说明326条规定二审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3.2、证据二:本案被申请人有两位代理人出庭,判决书上只载明一位。本案中,被申请人开庭时出现两位代理人,一位是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律师,另一位是被申请人员工陈姓经理,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员工自认两点对于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第一、本案争议标的物房屋,是先预售后取得预售许可证;其次、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为20xx年6月30日,但直到20xx年8月10日
24、开庭时该标的物仍旧不能交付。在判决中该陈姓经理,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尽然没有出现,其自认事实也未有出现。3.3、证据三:一审法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案20xx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xx年10月30日后超过审限,20xx年10.8日后申请人及申请人代理人多次和主方法官联系,主方法官表示判决书仍未写好,但是当判决书送达到申请人时,判决时间尽然为20xx年9月28日,法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上有申请人保存的通话录音证明,但为了顾全法律的尊严,本案中不予提交,如有必要,可以提交。3.4、证据四:一审判决认定基本领实不清,经申请人上诉提出,二审未予订正。3.4.1前文已经陈述的,不再重复
25、。3.4.2本案开庭的庭审笔录记录错别字层出,漏记非常多,可见法庭看法特别潦草,申请人代理人已经细致更正。3.4.3邱永生律师是执业律师,在判决书中称其为实习律师,是错误的。3.4.4判决书中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未载明,不规范。3.4.5一审判决书在“原告知称一段”,原本应为一段话却莫名成了两段,足以证明一审审判人员极度马虎。3.4.6判决书中称查明“交房日期为20xx年6月30日”,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为“20xx年6月30日前”3.4.7、本案开庭时间是20xx年8月10日而判决书中载为20xx年8月6日,是错误的,有开庭通知书证明。3.5、证据五:被申请人行
26、为涉嫌诈骗罪,应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复原审理,但经申请人提出,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置理。依法法院审理中发觉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干脆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担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复原审理,但经申请人提出,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置理。3.5.1、涉嫌诈骗罪证据一:被申请人利用虚假宣扬,以欺诈的手段和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5.2、涉嫌诈骗罪证据二: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人民币207304元犯罪既遂。(其
27、中欺瞒申请人人民币40792转到案外人账户,兹后,不承认收到该笔款项,收据上有南宁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宁方签字,假如真为陈宁方所签,应定性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3.5.3、涉嫌诈骗罪证据三: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人民币20000元犯罪未遂。综上,被申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房合同过程中,运用欺诈手段,骗取陈某某财物(其中207304元犯罪既遂,20000元犯罪未遂),数额巨大,被申请人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224条与231条。以上有申请人一审所提交全部证据及申请人向南宁市青秀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和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状
28、证明。综上,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6款,应当再审,据此特申请贵院依法订正原法院对本案的错误判决。此致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陈某某20xx年9月30日再审申请书 篇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居处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精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电话:邮编: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居处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电话:邮编:(必需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
29、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再审事由: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恳求再审。(必需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再审恳求: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恳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马上支付XX款X
30、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需写清再审的详细明确的诉讼恳求;很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XXX法定代表人:XXXXX年XX月XX日再审申请书 篇5再审申请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业_,工作单位_,居处_,联系方式_。再审被申请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业_,工作单位_,居处_,联系方式_。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不服_人民法院_年_月_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_)_字第_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项、第_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
31、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恳求:一、撤销XX人民法院(_)_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恳求的;”应当再审。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恳求事项。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接受。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
32、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_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订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_申请日期: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6申请再审事由: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
33、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恳求:2、 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担当工伤接着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有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2)、朱黎宾主见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殊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有意混淆。(4)、宝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确定20xx年3月7日起其次次退
34、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样。原审有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样,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谛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混淆黑白,规避法律,混淆责任。(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供应”的特殊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
35、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见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4)、朱黎宾主见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发生后不予和不让申报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其二,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经协商一样再审申请书 篇7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39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某号某室。托付代理人:苏钰人,男,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被申请人:兰州某某银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某某号。法定代表人:某某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
36、0日作出(20xx)兰法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兰州某家银行于20xx年12月28日下发“停职通知”,确定对被上诉人刘某某停职查办,之后被上诉人刘某某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20xx年2月起,上诉人兰州某银行停止发放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工资。被上诉人刘某某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已经发生劳动争议。但被上诉人刘某某未依法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直到20xx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实并非如此:20xx年12月兰州某银行总
37、部办公大楼竣工、职工住宅楼竣工交付职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心转入后期物业管理,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基建办公室也被撤销,人员分流待岗;就在这时,申请人接到通知要求在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头工作。申请人根据兰州某银行的要求办理工作移交,并且在20xx年12月31日当天会同兰州某银行稽核监察部、安排财务部、基建办公室三个部门七位职工共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完手头工作后,申请人就在家耐性等待兰州某银行的岗位支配。此后数年来,申请人多次找单位支配工作,被申请人均称暂无岗位支配,也从未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过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通知。直至20xx年*月*日,申请人从甘肃日报上得知兰
38、州市某银行更名为兰州某银行,申请人去单位了解是否对岗位支配某调整有影响,被申请人才告知我已与单位无任何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首先,申请人待岗在家,并非由于所谓“停职查办”,而是因为被申请人单位机构改革,原工作部门被撤销,人员待岗分流,申请人才根据单位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支配工作岗位。而更为重要的是,在20xx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申请人对此始终并不知情,而申请人数年来未能参与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请人始终担心排工作岗位所致,并非申请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其次,申请人知
39、道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xx年6月25日,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2月,故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应从20xx年6月25日起先起算,而非20xx年2月。第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于20xx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事实是申请人在20xx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递交了申请(见第一组证据3)。综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二审判决对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20xx年5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劳
40、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申请人认为对于本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时效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自20xx年*月*日从甘肃日报看到被申请人单位更名,去单位要求支配工作被告知无任何关系,并于当天查询自己工资账户得知权利受到侵害,申请人随即于20xx年8月25日向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时效。同时,由于20xx年8月23、24两日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时效自动顺延,所以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同样也未超过60日。因此
41、二审法院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超过60日,属适用法律不当。三、二审判决证据不足首先,被申请人自20xx年起先单位机构改革、部门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且手续齐全可查。而被申请人所谓“申请人旷工导致停职查办”是被申请人一面之词,并无证据支持。其次,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自20xx年至20xx年6月25日,期间曾向申请人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因此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缺乏证据支持。1998年4月申请人从甘肃*公司以全民职工身份调入当时的兰州*银行(后更名为兰州*银行,现更名为兰州某银行)工作
42、。1999年6月14日,申请人经被申请单位考核取得助理睬计师任职资格(上述事实见其次至第四组证据),且至今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尚在被申请人单位留存,因此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的确的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单位充分利用强势地位,借单位机构改革之机,撤销申请人供职的基建办公室,吩咐申请人移交工作待岗,长期不给支配工作岗位,进而发展到拒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更有甚者,被申请人单位停发申请人工资,利用银行掌控申请人工资账户的便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悍然冻结申请人工资,公然拖欠劳动酬劳。同时因被申请人限制着申请人的档案及养老医疗手续,申请人的养老医疗没有着落,就连去当地社区申请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都
43、因为被申请人至今不给手续而无法办理。申请人至今待岗在家,没有收入生活贫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申请人认为而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二审判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维护申请人的劳动权利,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此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刘某某20xx年5月28日再审申请书 篇8再审申请人:XX,住青岛市城阳区,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XXXXXXXXX。再审申请人:赵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庄村X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再审申请人:刘某
44、,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XX公司,居处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其次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恳求:1、恳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2、恳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x
45、xx元及利息xxx元(已计算至20xx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恳求。3、恳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再审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须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详细事实与理由:申请事由一:xxx申请事由二:xxx申请事由三:xxx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担当还款职责是严峻显失公正的,申请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本着利于借贷双方顺当合作的意愿,带给担保,贷款人就应在债权到期后专心主见债权,而不是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