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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酱类安全抽检实施细则安全抽检实施细则3.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酱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黄豆酱、甜面酱等。3.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酱产品分为黄豆酱、甜面酱等。3.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
2、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 234
3、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496 食品中禁用物质的检测 碱性橙染料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食品整治办20083 号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3.4 抽样抽样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
4、,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可即食酱不少于 9 个销售包装,非即食酱不少于 6 个销售包装。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 2kg,可即食酱不少于 9 个销售包装,非即食酱不少于 6 个销售包装。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2/3 作为检验样品,1/3 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
5、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份样品。3.4.3 抽样单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3.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3.5.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 3-3。表 3-3 酱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
6、法1氨基酸态氮aGB 2718GB/T 5009.402总砷GB 2762GB/T 5009.11-2003GB 5009.11-2014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3铅GB 2762GB 5009.124苯甲酸GB 2760GB/T 23495 5山梨酸GB 2760GB/T 23495 6糖精钠GB 2760GB/T 5009.28GB/T 23495 7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GB/T 5009.978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GB/T 5009.1409黄曲霉毒素 B1bGB 2761GB/T 1897910大肠菌群GB 2718GB 4789.3
7、 平板计数法11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GB 29921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12罗丹明 B食品整治办20083 号SN/T 243013碱性橙 II、21、22食品整治办20083 号GB/T 23496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4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GB 2760/注:a. 仅酿造酱检测b. 仅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酱检测3.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检验应注意的问题3.5.2.1 对总砷的检测,2016 年 3 月 21 日之前采用 GB/T 5009.11-2003 检测;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起开始采用 GB 50
8、09.11-2014 检测。3.5.2.2 检验项目“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结果超过 1 的,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并判定,结果未超过 1 的,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3.5.2.3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3.6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3.6.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