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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酱类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1 适用范围适用于酱类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黄豆酱、甜面酱等。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1.2 产品种类酱产品分为黄豆酱、甜面酱等。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酱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酱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9-5。表9-5 酱类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30003000且5005001.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2718 酱卫生标准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GB 2760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1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
3、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B1的测定GB/T 5009.23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的测定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
4、法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496 食品中禁用物质的检测 碱性橙染料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SN/T 3536 出口食品中酸性橙号的检测方法DB33/T 703 食品和农产品中多种碱性工业染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DB35/T 897 食品中碱性橙、碱性嫩黄O和碱性桃红T含量的测定DBS22/ 006-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中酸性橙、碱性橙2和碱性嫩黄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食品整治办20083号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
5、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1.5 抽样1.5.1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1.5.2 抽样方法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随机抽取至少9个独
6、立包装,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所抽取样品2/3作为检验样品,1/3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1.5.3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确认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分别密封,由抽样人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
7、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1.5.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酱类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1.6 检验要求1.6.1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9-6。表9-6酱类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总砷GB 2762GB/T 5009.112铅GB 2762GB 5009.123苯甲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4山梨酸GB 2760
8、GB/T 5009.29GB/T 234955糖精钠GB 2760GB/T 5009.28GB/T 234956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GB/T 5009.977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GB/T 5009.1408黄曲霉毒素B1GB 2761GB/T 5009.22GB/T 5009.23GB/T 189799大肠菌群GB 2718GB 2718-2014GB 4789.3GB/T 4789.3-200310致病菌bGB 2718GB 29921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11罗丹明B食品整治办20083号SN/T
9、243012碱性橙II、21、22食品整治办20083号GB/T 2349613酸性橙II/SN/T 3536DBS22/ 00614碱性嫩黄/DB33/T 703DB35/T 897注:a. 序号1-12为抽检项目,13-14为监测项目。b. 2014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产品,依据产品明示标准检测并判定;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的产品,依据GB 29921检测并判定。1.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1.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1.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