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docx

上传人:安*** 文档编号:19035480 上传时间:2022-06-0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法规类别】地震灾情【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21.09.25【施行日期】202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2021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祸,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祸损失为目的,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

2、针,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协同、公众介入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下面简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当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

3、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卫生计生、文化新闻出版、水利、农牧、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

4、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预警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组织施行。第十条本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省地震监测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市州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一条坝高一百米以上或者库容五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受地震毁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祸的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

5、当根据国家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第十二条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地震监测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提供用地、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鼓励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军事工程和人防工程等进行地震监测,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相关设施的产权人应当给予支持。鼓励社会气力介入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信息存储、使用方面接受省地震工作

6、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及其信息发布等地震预警相关活动的管理工作。高烈度地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祸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第十六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快速断定地震致灾范围和程度、指挥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持。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刊播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地震烈度速报信息和其他震情信息。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培训材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