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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20.03.30【施行日期】202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
2、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祸,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下面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3、,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的相关工作。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当。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助知识的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加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
4、支持开发和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七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各级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落实。第九条防震减灾规划公布施行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规划的施行工作,及时对规划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第三章地震监测和预报第十条省人民政
5、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第十一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防震减灾规划,根据布局合理、资源分享的原则,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大型水库及江河堤防、油田及石油储备基地、核电站、高速铁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建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给予技术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将监测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