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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放入协会介绍协会章程(共4条)第1条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核能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uclear Energy Association,缩写为:CNE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和核能利用相关核设施建设、运行、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核燃料循环、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和热心核能利用企机关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含有独立法人地位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落实国家相关核能发展方针政策,推进核能行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升核能利用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核能行业发展。本协会中心任务
2、是做好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之间、中国和国际之间沟通和交流,维护全行业和会员正当权益,向政府建言献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第四条 本协会接收业务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驻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一、宣传和落实国家相关核能发展方针、政策,开展核能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提议;二、开展中国外核能利用情况研究,进行市场估计和经济分析,立即向会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沟通、交流和合作,促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
3、运行和在建核电厂同行评定;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经验反馈活动; 五、配合政府部门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培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核能行业标准编制; 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八、组织开展核能利用公众宣传,办好会刊和网站;九、接收政府、企机关、社团及个人咨询,提供信息、教育、培训和专题技术服务;十、组织和开展同国外核能行业协会及其它机构友好交往和合作;十一、负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第八条 全国和核能利用相关及热心核能利用企机关,凡认可本协会章程,愿意参
4、与本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成为本协会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进行资格审查;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四、缴纳本年度会费;五、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决议事项有表决权;二、有优先参与协会组织各类活动权利;三、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技术、科研结果、经济情报、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培训等多种服务权利;四、有对协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五、会员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协会请求援助权利;六、有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参与协会组织活动,实施协会决
5、议; 二、维护行业正当权益;三、支持和负担协会委托工作;四、按要求交纳会费;五、主动向协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假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协会组织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常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责任人产生和免职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免职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四、讨论并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重大问题;五、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6、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经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实施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一、实施会员大会决议;二、选举和免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推举声誉理事长,聘用
7、顾问;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听取并审议秘书长工作汇报;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
8、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本章程要求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并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含)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第
9、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理事长不得兼任其它单位和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各项关键文件。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和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关键责任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10、;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相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控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协会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汇报应报主管部门立案。第三十五条
11、本协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参考实施国家对机关相关资产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向会员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
12、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4 月1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经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