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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排水设施建设、运维管理办法为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及内涝灾害,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与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防洪排涝、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工业污水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窨井、沟渠、雨水和污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排水设施,分为公共雨水设施和公共污水设施两个部分;自建排
2、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二、设施规划(一)专项规划建设局应当依据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编制雨水防涝和污水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照雨水防涝和污水专项规划要求确定排水设施建设用地等内容,并在专项规划批准后,及时将专项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建设用地范围矢量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年度计划建设局根据雨水防涝和污水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按照防治城镇内涝优先和适度超前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系统谋划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现有公共排水设施未达到标准或者不能满足排水
3、防涝需求的,应当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三、项目设计(一)建设单位在实施排水设施的设计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充分考虑管网布局及预计增加的纳污量、雨水径流量,并与原有排水系统衔接;提升排水管材设计标准,严格把控排水管材质量,根据排水用途、地质勘探等情况合理选用管材材质和型号,污水窨井严禁使用砖砌工艺,推广使用预制窨井、防沉降井盖等新型材料。(二)建设局应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的监管,将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纳入专项检查,并加强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监管。
4、四、项目建设(一)建设主体1.公共雨水设施的建设由建设局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委托建设集团实施,公共污水设施的建设由建设局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委托水务集团实施;其中经济开发区、高湖片区、科技城片区内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分别为开发委、高湖建管办、科技城建管办;三环线内的大唐集镇区域、陶朱街道老三都集镇区域、城中村(见附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三环线(不含三环线)外的公共雨水设施和除污水传输主干管和泵站以外的公共污水设施的建设,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实施。2.三环线内新建道路或道路整体改造等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的,由排水设施实施主体委托建设单位以代建形式实施;“因路建网(
5、管)”的,原则上由排水设施实施主体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代建,“因网(管)修路”的,原则上由排水设施实施主体自行承担建设职责,并由排水设施实施主体一并完成道路改建修复、绿化恢复等相关工作。项目建设所有手续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集团、水务集团须派专人全程参与相应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各个环节。3.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人需向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提交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相关申请材料,经建设局核准后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并实施监督管理。(二)各方责任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相关质量监督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的责任落实
6、:1.建设单位是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记录资料的形成和归档、实体质量等相关工作进行检查。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相关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记录排水设施工程施工情况,建立包括文字资料、影像资料等隐蔽工程资料库,对隐蔽工程及其变更情况进行现场拍照录像。3.监理单位要加强排水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现场监理,重点把控排水检查井坐标、管道高程、附属构筑物及接口质量、基础及回填质量、雨污水混接错接情况等,按规范开展旁站工作,对所涉隐蔽工程节点实行“举牌验收”制度,举牌必须反映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部位、验收工程量,验收
7、过程需留下相片及视频资料并报建设单位存档备查。4.勘察单位要通过现场全面检查,确认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勘察成果文件的要求,工程勘察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且真实、准确。5.设计单位要通过现场全面检查,确认工程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是否充分体现设计意图;实体质量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施工单位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各项内容。6.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过程监管,对排水设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和抽测,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等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应实施监督。7.建设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排水设施工程施工质量行为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管理人员到岗履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见证取样检
8、测、质量管理等落实情况,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五、项目验收(一)建设单位应对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组织专项验收,对包含排水设施建设的工程做到施工质量必查、设备设施必查和功能结构必查,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竣(交)工验收。管道回填前必须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对压力管道进行水压试验,对无压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按设计要求确定)。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排水管网使用CCTV、潜望镜等方式进行内窥检测,并重点针对管网雨污分流、管道坡度、检查井质量及高程等内容进行复核,对排水管网级及以上缺陷进行修复,形成完整的管线工程视频资料并作为竣工验收档案资料进行存档。建设局负责对专项验收进行监督,对污水管道闭
9、水试验进行旁站督查,旁站督查长度比例一般不低于闭水试验段长度的10%,重点、重大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提高比例,最高可实施100%全覆盖督查。(二)对城中村、住宅小区等排水设施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排水单元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接管点处污水进行COD浓度检测,并按需纳入合同约定。(三)建设局应强化排水设施档案管理,对排水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测绘成果、管道CCTV检测、工程竣工图等,包括纸质稿和电子版)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细致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将档案资料提交建设局,由建设局在地下基础设施管理平台中入库更新。六、项目移交(一)新建移交公共排水设施新建改建
10、类项目涉及代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排水工程竣工验收通过30日内,在建设局监督下,将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资产、前期资料(工程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红线图、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监理评估报告、测绘成果、管道CCTV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等)移交给委托方,运维移交给运维责任单位。建设集团、水务集团为代建和委托方的,不再另行办理移交,自行按照雨水、污水设施分别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其中经济开发区、高湖片区、科技城片区的资产不作移交。(二)已建移交对
11、于已建成但尚未移交的公共排水设施,原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应主动对接建设集团、水务集团办好移交。建设局负责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原建设单位要提供详实的工程竣工图纸、测绘成果、管道CCTV检测等资料和运维台账。存在竣工验收资料、运维台账不齐全等情形的,由建设局组织原建设单位和建设集团、水务集团先行办理“容缺”交接,由接收单位先接收运维并负责补测雨、污水排水设施所有缺失信息,资金由原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对补测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性缺陷问题,由接收单位按照验收规范的要求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原建设单位限期落实整改;原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整改的,由接收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资金由原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原建设单位发生变更
12、的,由接管单位承担职责;不认真履职的单位,由建设局上报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七、项目运维(一)运维主体1.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责任主体或建设责任主体委托建设实施主体牵头开展相关运维工作,其中建设局委托建设集团、水务集团实施的公共排水设施的运维由建设集团、水务集团分别牵头实施,经济开发区、高湖片区、科技城片区内的公共污水设施运维分别由开发委、高湖建管办、科技城建管办委托水务集团牵头运维。新建道路或道路整体改造等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代建的,未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运维工作。2.自建排水设施由其产权人(单位)负责运维,各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3.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
13、任主体的,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维护单位负责运维。(二)运维内容排水设施运维包括管渠巡检、管渠检测、管渠修复、泵站运维等内容。1.管渠巡检指排水管渠的日常养护、巡查、维修等。管渠巡检宜采用周期性分区巡检的方式,巡检周期应根据管渠现状、重要程度及周边环境等确定。2.管渠检测指对排水管渠开展功能性或结构性检查。检测报告应包含平面位置(坐标)、管(井)标高、管径等地理信息数据及用材、覆土深度等辅助数据。管渠检测周期不应超过5年,根据事故频率可适当缩短。3.管渠修复包括零星维修、大中修等内容,根据管渠检测结果提出维修改造计划。4.泵站运维指污水泵站的日常养护、低水位运行保障、大中修以及泵站
14、的运行效率等日常工作。(三)运维要求1.公共排水设施运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加强维护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运行隐患,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等制度。涉及雨污水管渠整体片区专项检测、修复的,由建设局牵头划分责任区域和责任单位,同一责任区域内由同一家责任单位完成雨污水检测修复工作,资金不作增补。2.自建排水设施产权人(单位)应当对自建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养护、维修、改造,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四)一体运行1.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应强化公共排水(污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的联动。通过对管网、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提升泵房液位控制,建立形成厂、站、网一体化运行机制;要求污水处理厂提升泵房、污水泵站运
15、行液位控制在设计的正常运行液位,不得高于接入市政管网最大设计充满度液位。2.对易满溢的公共污水管网,水务集团要强化物联网等智能化手段的应用,实现即时感应、智能调度,最终实现建成区公共污水管网充满度低于设计充满度的长度比例不少于90%的目标。(五)监督考核建设局应强化对运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委托第三方定期对公共排水设施运维情况、排水管网检测报告进行指导和检查;会同财政局建立健全运维工作考核办法,对水务集团的运维考核与国有企业年度考核挂钩;会同生态环境分局优化对污水处理厂的考核机制,对污水处理厂的运维考核与污水处理费挂钩。(六)改造计划建设集团、水务集团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涉及大中修改造的排
16、水设施计划,经建设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八、资金保障(一)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维资金由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责任主体负责;其中未移交资产的,由原建设责任主体负责支付运维资金。建设、运维由国有企业受建设、运维责任主体委托实施的,与各委托方结算。新建道路或道路整体改造等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代建的,建设集团、水务集团负责经审计核准的管材、预制窨井、防沉降井盖等材料的资金保障。建设集团、水务集团要根据建设、运维计划,提前谋划建设、运维资金。(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资金保障,各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划分责任的排水设施,由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资金保障。九、其他(一)建设局牵头建立城镇排水设施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对项目设计、建设、运维等过程中相关交叉复杂事项的协商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明确后落实。(二)对本办法发文之日前已启动建设程序的各类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仍由原业主单位负责实施。(三)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附件:三环线内村(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