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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方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15号)和海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 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逐步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 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加大公立型和普惠 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 护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
2、事业健康发展。二、主要目标2021年,对全市3岁以下在托的婴幼儿人数进行调查摸 底,指导现有托育机构做好登记备案,并培育1家以上手续 完备、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全市拥有托位 数1200个以上任务。2022-2024年,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 服务机构数量,建成1家以上公立型或者普惠性婴幼儿照护 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交流工作情况, 推进部门职责有效落实。(二)加强业务指导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要意义、政策举 措,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以示 范单位做为典型,大力推广经验做法,同时举办各类科学育 儿讲座、专家咨询服务等,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
3、知识,扩大 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 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三)强化政策支撑1 .落实经费保障。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经费纳入相关责任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利用财政补 助、工会费补贴、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政府债券等方式, 优先支持发展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 东方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扶持及奖补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普惠性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资金,以实际在托人数统计计算, 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党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 工子女入托的费用补助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对 社会力量开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 委、市财政局、各相关部门)2 .落实用地保障。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 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3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健委
5、联合印发的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 公告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 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 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 康委、各相关职能部门)(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安全保障 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一是强化行业监管,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 育、公安、民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 法等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按照分工负责的 原则,切实承担行业监管责任。二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
6、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 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 度。三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各个出入口、婴幼儿生活 以及活动等主要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确保监 控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要保存90天以上。四是强化责 任追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 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履 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虐童行为“零容忍”,并将相 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海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 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 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其他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选址、场地租期、功能要求、 供餐要求、安全要求、班级规模、人员 配置、人员要求 及卫生保健等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附件1:东方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 职责分工2 .东方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扶持及奖补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3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东方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我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
8、的收费作出规 范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按照 标准规范,合理安排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规 划实施过程中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时序,优先保障非营 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项目用地,利用年度指标,加快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审批。市财政局:负责利用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 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负责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 认定范围,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 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支持职业 学校开设护理、早
9、期教育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指导幼 儿园开设3岁以下托班,同时幼儿园3岁以下的学生信息要 资源共享。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 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 安全防范。一是对服务机构开展“三防”设施检查;二是对 服务机构进行各项安全制度检查;三是对服务机构周边地 区开展治安巡查;四是对服务机构周边交通复杂路段检查。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 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市社 区服务范围。市委编办:负责拟举办事
10、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审批 和登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一是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 设纳入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并与住 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使用。二是将改造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工作纳入老 旧小区改造工作内容,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 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提倡和鼓励机关用人单位,通 过采取免费提供场地、设备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 利用现有资源,在自有场地、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 独或者联合开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
11、福 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 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违法查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 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 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 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 全进行监管,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税收优惠政策。市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动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 位以单位或联合相关单
12、位共同开办的方式,企事业工会组 织协助本单位行政部门在工作场所或单位附近为职工提供 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帮助职工解决上班时间婴幼儿无人 照护的难题,对企事业单位(含民企)内开办的婴幼儿照护 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政策的宣传教 育。是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发挥计生协基层组织网络优势,采 取进村入户和利用宣传媒介等手段,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 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婴幼儿健康知识的宣传倡导。发 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监督。各乡镇、华侨经济区: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关的 政策宣传,每个季度对所属辖区内
13、的幼儿园3岁以下婴幼 儿进行登记造册,并向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东方市20XX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托管人数摸 底调查统计表和XXX幼儿园3岁(不含3岁)以下 婴幼儿花名册。附件2东方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扶持及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一、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认定的对象与原则(一)认定对象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是指设立条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质量达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受政府委托 和资助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按照协议价收取托育费的 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含公立幼儿园、公立园分园和普 惠性民办幼儿园)。凡符合区域性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布局 规划,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
14、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 经费举办的托育机构,并经验收合格已录入国家托育机构 信息管理系统的,均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相关规定认定。(二)认定原则1 .依法办理托育机构原则。被认定的民办托育机构必须 依法办托,坚持依据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有效促进婴幼儿 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正确办托方向。托育机构应做到办托资 质合格、行为规范、保教质量合格、收费和经费使用合规。 凡存在违法办托行为、年检不合格者或年检暂缓通过限期整 改后复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申报。2 .安全性原则。被认定的民办托育机构场地独立设置, 且周边无污染(含空气、水源、噪音污染)、所舍坚固、 配备设施无隐患且能基本
15、满足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 护服务工作需求。凡近两年内发生过较为严重安全事故或者环境中存在严 重安全隐患的,不得申报。3 .自愿参与原则。托育机构依据自身发展需求自愿申报, 申报被批准并认定为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后,协议服务期 限为1年。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应主动接受 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财务及其他方面的依法监管。4 .定价普惠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控制我市普惠性民 办托育机构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500元/托位.学 期。二、普惠性民办认定托育机构的程序(-)自愿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备普惠性条件的 民办托育机构每年1月底(除2021年特殊情况外)前 向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6、提交申请认定的 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 .东方市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申请表。2 .民办托育机构的有关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收费备案表、卫生 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价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函告书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托 育机构车辆使用许可(有园车的托育机构提供)等。3 .上一年度托育机构年检合格的材料。4 .托育机构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5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6 .在职保育员(育婴师)资格证、从业人员上岗证及 员工健康证。7 .保育员(育婴师)和职工购买社保凭证。8 .托育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托育机构常规工 作相关资
17、料。9 .托育机构独立账户证明、保教费收费凭证和上年度财 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评审认定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市卫生健康委依据 东方市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 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对达到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条件的 予以初步认定。(三)公示认定将拟认定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为7天,无异议后予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普惠性 民办托育机构认定时间为每年3月10日前(除2021年特殊 情况外)。(四)签订协议 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入托比例逐年提高。到2025年,全 市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
18、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占比不低于10%,全市每千常住人口拥 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在2. 7%。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党 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民企)开办普惠 性或者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 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 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三、主要任务(-)支持指导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1 .广泛开展宣传指导,加强保育服务。利用互联网及各 相关部门信息化平台等手段,广泛对婴幼儿抚养人开展包括 婴幼儿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 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发 展完善3岁
19、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家庭哺育工作,加强对婴幼儿 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提升家庭科学养育 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团市委、 市妇联、市总工会)2 .严格落实休假政策,保障工作权利。按照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全面落实产假、男方护理假、哺乳假等政策,规范 各类单位用工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市卫生健康委要与其签 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确定实际在托位数和议定价格,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一年一签,每年度的3月30 日前签订(除2021年特殊情况外),并授予“东方市普 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牌匾,要求其悬挂在托育机构场所醒 目位置。
20、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幼儿园,在园内增设托 班的,签订协议即可,协议一年一签,不授予“东方市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牌匾。(五)上报备案认定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要在每次认定之后的2个月 内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系统上进行网上备案,由市卫生 健康委进行指导、督办,市卫生健康委将认定的普惠性民 办托育机构报省卫生健康委备存。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 幼儿园,在园内增设托班的,不需要再进行托育机构登记 备案。(六)建立退出机制1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每年认定一次。经认定的普惠 性民办托育机构有效期为1年(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地址 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认定)。普惠 性民办托育机构截至有效期止未
21、再提出认定申请的,普惠性 民办托育机构的认定资格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幼儿园,在园内增设托班的,截 至协议有效期止未再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2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存在有效期内发生违规办托、安 全事件或者违反申请认定时的相关标准、承诺以及所签协 议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认定资格自动失效,不再 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幼儿园,在园 内增设托班的,在有效期内发生违规办托、安全事件或者 违反所签协议内容,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3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在有效期内自愿提出退出申请 的,须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普 惠性民办托育机
22、构的认定资格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 持政策。4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一 经查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认定资格自动取消,不 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 助,3年内不准申请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经教育部门批 准开办的幼儿园,在园内增设托班的,存在弄虚作假、骗 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 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3年内不再与该幼儿园 签订协议。三、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扶持政策(-)利用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民办托育机构向社会 提供普惠性托育教育服务发展。城区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按 照2700元/托位.学期的标准进行补助。乡镇普
23、惠性民办 托育机构按照2000元/托位.学期的标准进行补助,所需经 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如以后上级对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 经费来源和奖补标准进行调整,我市将执行新政策。经教 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幼儿园,在园内增设托班的,按托育机 构补贴标准的70%给予奖补资金,即城区幼儿园托班1890 元/托位.学期,乡镇幼儿园托班1400元/托位.学期。 2021年的奖补标准,以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的幼儿园,园 内增设3岁以下托班9月份实际在托人数为准。(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保育员(育婴师)纳入 各类托育机构培训项目,可与公办的托育机构享受同等的 培训政策。(三)建立公办托育机构与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对口 帮扶机制
24、,提高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管理水平与保教质 量。(四)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作为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 构,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婴幼儿资助政策等方面, 与公办托育机构享有同等待遇。(五)以每年3月1日作为春季补助界定未满3岁的 时间节点,于每年的6月份向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XX幼儿园(托育机构)3岁以下(不含3岁)婴幼儿花 名册;以每年9月1日作为秋季补助界定未满3岁的 时间节点,于每年的12月份向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XX幼儿园(托育机构)3岁 以下(不含3岁)婴幼儿花名册。四、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管理(-)对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实行事后奖补制度。当年 度认定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应
25、在认定后提供普惠性服 务。奖补资金按年度分春季和秋季两期拨付。当年春季托 位在当年9月前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 拨付(除2021年特殊情况外);秋季托位在下年度3月 前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拨付,以此类推。(二)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托育机构运转和提高发展 水平,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1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应参照我市同级公办托育机构保 育员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的保育员(育婴 师)和职工工资收入,保育员(育婴师)和职工待遇提 高部分所需经费,可从奖补资金中逐步解决。普惠性民办 托育机构保育员(育婴师)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已高于我 市公立托育机构的,不得用奖
26、补资金继续提高待遇。2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托育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 的购置;教学业务与管理、保育员(育婴师)和职工培 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 费用;托育机构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费用;租金支付;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托育机构安全 工作所需费用;其他用于托育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3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偿还债务、支付利息、 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回报举办者、大型基础建设等方面的 支出。(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奖补资 金进行管理和监督。1 .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各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上报的实际 在托育数进行审核认定后,按
27、规定时间进行拨付资金。奖 补资金拨付后,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 留存备案,加快资金支出。2 .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应每年按时在网上公开保育员(育婴师)和职工数、婴幼儿数和经费收支情况。3 .市卫生健康委要建立托育机构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实 施动态监管,加强对托育机构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同时,在 市政务网上公开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的名单、托育机构托 育质量报告等信息,接受家政和社会监督。(四)有关要求市卫生健康委依据现有的国家托育管理系统,结合本地 需求,建立和完善托育机构管理系统的建设,及时准确录 入和更新相关数据;相关数据将作为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 奖补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五)附则本细
28、则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 联、市计划生育协会、各相关单位)3.完善基本公卫服务,提供照护方便。做好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完善妇幼健康保障体系,加强出生 缺陷综合防治,实施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 筛查等防治措施。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注婴幼儿 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 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 取设置母婴室、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 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 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
29、 划生育协会、各乡镇、市华侨经济区)(-)推动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1 .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照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等标准和规范,在 全市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 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 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者设施不能够满足需求的, 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结 合幼儿园、办公场所、商场等室内场所设置,或者利用 低效土地、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 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 的照
30、护服务需求,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 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 局纳入相关规划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 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各乡镇、华 侨经济区)2 .发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的作用。 在村(居)委会的妇女儿童之家、文化室等综合服务设施建 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广婴幼儿早期 发展项目。鼓励各乡镇、华侨经济区及有关部门采取多种举 措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 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 分配适当向婴幼儿照
31、护服务机构用地倾斜。(责任单位:各 乡镇、市华侨经济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 委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3 .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公益照护。发挥教育、卫生健康 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候鸟”型 人才,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开展辖区内婴幼 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且确有困难 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团市委、 市计划生育协会)(三)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 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
32、、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使基层各类机构、组 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新作为。可委托 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 务,在就业人群密集的区域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 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 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 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市华侨经济区)2 .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发挥 工会组织作用,提倡和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15人及以上 的用人单位,通过采取免费提供场地、设备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积 极利用现有资源,在自有场地、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
33、 所单独或者联合开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 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党政机关、医院、中小学 校等女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提供场地建设托育机构,由本单位运营或委 托第三方建设及运营,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 单位:市总工会、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教育 局、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单位、各乡镇、市华侨经济 区)3 .扶持建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财政资金 投入力度,通过资金扶持和技术指导等方式,市政府及有 关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通 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综合奖补等政策措施,引导 企业在社区单独或者联合建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34、机构。 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区、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积极性,挖掘闲置资源,加强婴 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设施建设,提供普惠性托位,满足群 众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 工会)4 .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积极发挥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 制优势和资源聚集优势,有条件的幼儿园应积极利用现有 资源开设托班,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职能,招收2至3 岁的婴幼儿。对新开设的托幼机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和标 准,设置适当比例的幼儿托班,并配套落实婴幼儿托班建 设要求,满足举办婴幼儿托班的用房需求。鼓励公办和民 办幼儿园通过改建、
35、扩建等方式增加婴幼儿托班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制度1 .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 备案制度,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向市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 记;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省信息共享平台, 卫生健康部门可在信息共享平台提取相关数据。登记成功 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拟举办事业单位的,到相应的编制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同 时认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托育 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要求,督促托育 服务机构提交
36、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经教育部门批准开办 的幼儿园,在园内增设托班的,不需要再进行托育机构登 记备案。(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 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委编办)2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婴 幼儿的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 查制度,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 施和安保人员,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能力培训。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 卫生保健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 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职 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机 关规定的资
37、格条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 市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违法查处。每年开 展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定期组织 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 病发病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综合行政执 法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3 .建立日常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安全保障和责任追求制度,切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 作的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落实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 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公布
38、群 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并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 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婴幼儿接送制度,鼓励各类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成立家长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家长监督 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建立政府和托育机构协同育人机制。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 员作为紧缺性人才纳入培训规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种纳入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目录中,落实有关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 育、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
39、 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对于合格者颁发结业合格证书。(责 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乡镇、市华 侨经济区)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东方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 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 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 担任副总召集人,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委编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 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总 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及各乡镇、 市华侨经济区为成员,各成员 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详见附 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市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定期协商解决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