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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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 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 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 的实施意见(x市府办(2020) x号)要求,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开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 作部署,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属 地管

2、理、分类指导,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平安健康、科学规范”的 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原那么,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为家庭提供 科学养育指导。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个人多方参与,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格局。 逐步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 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开展。提高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开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 政策措施,促进婴

3、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二)加强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 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 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强化 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 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大力 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开展。(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平安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 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那么,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 (社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开展和平安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 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

4、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 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 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 合惩戒。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平安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 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积极开展创立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 范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要大力宣传先 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为婴 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

5、境。二、工作目标2021年底前,建成至少1个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 育机构,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持续探索建 立婴幼儿开展服务管理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 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到2025年,建成一批符合规范和标准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实 现县城区机构全覆盖,农村能根据需求建立,构建家庭、社区、机构 “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全县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 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 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三、基本原那么(一)家庭

6、为主,托育补充婴幼儿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的照护 负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 对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开展和“十四五”规划,建立完 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 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鼓励和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开展。(三)平安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原那么,最大限度确保婴幼儿的平安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 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开展。(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乡镇人

7、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城乡、区 域开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 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四、主要任务(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1 .保障居民照护婴幼儿合法权益。贯彻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 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 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 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妇联)2 .强化家庭照护支持。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职校、学会等资 源

8、,建立完善县乡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培训体系,支持通过家长学校、 孕妇学校、父母课堂、亲子活动、入户指导、母子健康手册等形式对 群众进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为家庭 育儿提供科学养育、儿童早期开展的专业指导,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 知识和技能。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健 局、县教科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3 .做好婴幼儿健康服务。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婴幼儿健 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疾病和伤害预 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确保婴幼儿得以健康成

9、长。加强农村婴幼 儿照护服务,推进优质健康服务向农村延伸。(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县市场监管局)(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1 .强化统筹建设。要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根据人口空间聚集态 势,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 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平安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 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 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 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

10、: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2 .强化设施改造。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 做好婴幼儿照护场所周边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工作。鼓励 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形式,充分利用公园、社区活动中心、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场馆、体育场所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或早 期开展活动场所,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早期开展。(责任单 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文体旅游局、县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3 .强化社会参与。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 服务。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及医生发挥积极作用,依法组建 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对社区内婴幼儿

11、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 服务。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 社区。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 期开展工程。各级各类公共场所根据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建 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其它女职工多的单位, 应采取设置母婴室、爱心妈妈小屋、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满足 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儿科等婴幼儿密集 场所要提高母婴设施设置配置标准,并为3岁以下婴幼儿挂号就医提 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教科局、 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三)规范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2、1 .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 的托育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 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或行政审批机构注 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机构注 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显示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 记后,应当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 至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2 .大力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 性,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3、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园区等积极 性,挖掘闲置资源,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社区要发 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整合辖区内社区工作站及卫生、文化、 体育等设施,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的方式,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 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 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 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妇联、县计生协 等相关部门)3 .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新建、改建、扩建、联 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

14、 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城镇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 需求。(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总工会、县妇 联)4 .积极建设其他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取政府举办、民 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开 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

15、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 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 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其托班的设置要按照国家卫生 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 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12019) 58号)实行。各类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 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教科局、县住建局、县 总工会、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妇联)5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按照儿童优先 的原那么,最大限度

16、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平安和健康。建立健全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平安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平安设施、器材及安 保人员,严防平安事故发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 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 发病率。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 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 检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 局等)五、保障措施(一)加强政策支撑鼓励各地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 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 力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17、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 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 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 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 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 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 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落实托育服务各 项税费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公办幼儿园增设 托班服务改建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 参

18、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另行制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 准,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依法加强对民 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管。(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局)(二)加强人才培养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 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XX职中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 业,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课程,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 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培训各类 婴幼儿照护人才。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设立婴幼儿照护服 务指导中心,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

19、、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 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指导等服务。对在婴幼儿照护 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 的职称评审政策。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排公益性岗位,把有育儿 经验的待业人员优先纳入分配,增设专项资金工程,按规定落实岗位 补贴和社保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 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 县人社局、县教科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质量评估制度、食品平安制度,对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各地要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 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行业开展。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登记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机 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市 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四)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建设 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为群众提供科 学育儿服务。应用好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婴幼儿照 护机构、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动态监测。(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六、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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