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员聘用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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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人员聘用制度(5篇)学校人员聘用制度(精选5篇)学校人员聘用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 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 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 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 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 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 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

2、理系统,实施统一和 归口管理。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 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 办法。7. 3任何员工在职位/职务变动时,均必须单独进行考评,考 评通过,变动方可生效。8员工任用与发展8. 1公司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用原则、激励 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公司人才需求进行个人职业发展 规划。9. 2培训:(1)公司的内部培训计划原则上结合企业发展、公司人才培 养计划、部门要求、员工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等制定;(2)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培训调查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培训计划;(3)凡参加社会公开培训的课程,应与公司内本职工作有直 接关系

3、,报本部门、综合办公室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参加。9离职10. 1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辞退而不做任何补偿:(1)试用期内被证明所报入职资料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公司 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2)正式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3)触犯国家、行业、地区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的。11. 2辞职:(1)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的 方式,经部门经理审批,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主管副总签字后可 办理离职手续;(2)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将停止其自离职日起的一切 待遇及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费等);(3)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工资、奖金只计发到离职

4、日。9. 3擅自离岗:(1)员工未经书面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天或以上的行 为,或辞职、辞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职手续者,视为擅自离 uU 冈。(2)员工擅自离岗后,其所在部门必须在确认员工擅自离岗 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综合办公室。对于擅自离岗员工, 公司将按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情况严肃处理,冻 结其相关结算手续的办理,同时公司视损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追 究其责任。9.4员工离职时,应履行下列手续:(1)移交承担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业秘密、技术资 料等;(2)结清欠款和预借款;(3)经签字确认的工作移交清单;10.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学校人员

5、聘用制度篇3长江路第一小学校园临时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 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 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总务处备案。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 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 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5、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到学校总务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 门卫有权暂扣查询。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

6、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 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学校人员聘用制度篇41、从业人员必须每年一次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并且每年复查一次。上岗期若患不宜从事食品工作病症者,要立即停职接受治疗,直到经健康检查合格方可再回原岗位从业。2、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食品卫生专项知识培训,熟 悉相关专业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强烈的责任心。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做到“四勤、四不、四要”: “四勤”:勤洗手勤洗澡,勤理发剪指甲;勤洗衣服被褥; 勤换工作服、帽。“四不”:不将非食品加工制作用品和个人生活用品带入操 作场所;工作时不得赤脚、穿拖鞋、背心;不留长指甲、不涂染指

7、甲、不戴饰物;不在工作期间吸烟饮酒。“四要”:上班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加工制作食品 和配餐操作时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专用工具拿取;收费 和拿取食物时操作程序要分开。4、在操作间内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并把头发固定置于帽内。临时离开工作间必须脱下工作衣帽,进入工作 间再重新更衣、换鞋、洗手、消毒。5、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接触不洁物后,均要用 肥皂及流水洗手并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洗手并消毒。不得 有面对食品说话、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6、加工直接入口的食品和分装食品、售菜时应戴口罩,销售 食品时不能用手拿取直接入口的无包装食品,必须备有清洁卫生

8、的包装纸或食品袋。收银人员不得直接接触食品。7、患有皮炎及痢疾、肝病等传染性疾病,不得上岗操作。学校人员聘用制度篇5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的有序进行,确保校园安全,学校实行 来访出入登记制度:1、门卫值班人员对来访者须礼貌、热情接待、询问来访事由。2、来校联系工作的来访人员(如家长),必须在门卫室进行 实名登记,来访人员必须按会客单上的要求真实地填写会客单并 取得校内被访人员的认可方可进入校区。离校时必须回收由被访 人员签名和填写离校时间的回执,经门卫值班人员确认后方可离 校。3、校外人员无正当理由到校,不遵守本校制度,无法与被访 人取得联系并填写会客单,门卫值班人员不得让其进入校园。如 果外来人

9、员强行入内,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报警,以防止意外发 生。4、在正常的教学时段内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离校的必须出具 学校相关部门或班主任签发的出门凭证,才可让家长接回,在正 常教学时段内,学校严禁学生单独离校。5、上课期间如无预约谢绝外人进入校区,严禁推销人员进入校区。6、会客登记凭证每学期整理后归档,保存期为三年。7、由于工作疏漏,造成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 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 管理部门。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 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

10、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 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 的原则。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 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 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 批。第九条 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 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 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 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 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

11、式和方法。成 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I。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第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 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 主要行政领导职务。第三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第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 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1 .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 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2 .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 作也有明确的,

12、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3 .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4 .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1 .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 和义务明确。2 .聘用目标明确。3 .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4 .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 (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四、聘用经费的保障1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2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3 .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

13、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第四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 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 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 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 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第十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

14、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 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 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 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手续。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的资格认可手续。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 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 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 位审核

15、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 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 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第五章处罚第十八条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有警告和吊销资 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 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 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处罚。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关法

16、规和聘请 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处罚细则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制度, 获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年注册的 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 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 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 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 置的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 书。第二十一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 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

17、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人员聘用制度篇21 .总则为了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2 .录用2.1 录用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外地户口人员提供当地暂住证 或其他有效证件)、学历/学位证、(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并应在入职两周内提交上述证件。2.2 员工录用后,应到公司安排的医院进行体检,如不符合公 司要求,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3 员工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与事实 不符,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4 公司招聘录用员工采取回避原则,即各级管理人员亲属 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职位。2.5 公司鼓励员工向急需招聘但市

18、场人力资源紧缺的岗位推 荐适合的人才,如被公司录用,公司将酌情给予推荐奖励。2.6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会根据需要进行人力调配,部门 及员工应从公司全局利益出发,予以支持:(1)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变化;(2)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3)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3档案及劳动合同管理3 . 1档案管理:(1)员工入职后需将档案转到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公司仅负责缴纳指定管理机构的人事管理费用。(2)综合办公室负责督促档案管理机构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并及时补充归档所需文件。3.2劳动合同管理:(1)全体员工应按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与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员工应及时提供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证明

19、材料。(2)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 合同。(3)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到期,由综合办公室征求部门 负责人和本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与员工正式续签合同。4入职培训4.1 员工入职后应接受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培训”。公司综 合办公室以及用人部门将根据需要,采用抽查或全体新员工测试 的形式,评价新员工对以下各方面的了解程度,并将评价结果作 为试用期转正审批条件之一。4.2 新员工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1)公司背景、公司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形式;(2)本部门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3)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4)公司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沟通方式。5试用期

20、5.1 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若该期间的工作表现未达到公 司要求,公司有权延长或终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表现突出 或特殊岗位者,可给予提前转正或免除试用期;5.2 在试用期内,公司及员工双方可提前一周时间书面通知 对方终止劳动关系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6转正6. 1员工试用期转正有部门负责人提报和员工本人申请两种 形式。6.2两种形式均需附以下材料:员工本人试用期书面总结及 转正后工作设想、计划,部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员工专业能力、 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6. 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综合办公室,校长批准后可转 正。7工作表现评估7.1 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7.2 评估结果作为员工奖金发放、晋升、调薪、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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