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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行 政 程 序 离 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 婚登记申请。(登记离婚冷静期)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 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重点理解和适用:登
2、记离婚冷静期的理解和适用 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问题 虚假离婚问题登记离婚冷静期 在结束婚姻时,人们倾向于采 用更加宽松随意的登记离婚方式。诉讼离婚中有严格的程序限制,有调解制度,有判决离婚的标准限制,还有“两次离婚诉讼之间的六个月等待期”限制等,比较能够促使当事人冷静下来,理性对待婚姻。而人们更偏好选择的登记离婚方式中是缺少冷静功能的。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不是最优解?第一,由单位出具介绍信不可行。第二,离婚审查期制度也不可行。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具有对婚姻申请材料做实质审查的职权。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类型是行政 确认不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对与行政相对人有关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进行甄 别,给予
3、确定、认定、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法律行为;行政许可,是在法律一般禁止 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 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的行政确 认的作用在于对这些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予以证明,以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简而言之,行政确认的作用是证明。最重要的是,我国的离婚登记立法理念已由义务本位过渡到权利本位,由依赖单位、行政机关的 管理模式过渡到鼓励个体诚信的自律模式,由单位承担监管职责过渡到当事人自己承担相应责任,离婚行为彻底成为个人私事,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已不容于当代人的权利本位
4、的价值观。第三,分居制度在我国缺乏社会基础。离婚冷静期具有优势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以下方面具有优势:第一,给予当事人三十日的冷静期的同时,又将是否离婚的主动权赋予当事人,离婚仍是 彻底的私人事务,公权力不介入其中。第二,对制度的变动较小,极少增加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成本。除此之外,离婚冷静期在 客观上延长了当事人的离婚程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止滥用登记离婚制度的“政策性离婚”现象。其实,在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写入法律之前,各地离婚实践中已经出现离婚冷静期的尝试。最知名的便是武汉武昌婚姻登记中心的婚姻登记人员以“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等善 意的谎言,拒绝立即给前来离婚的人发放离婚证,这种做法在客观上给
5、予了当事人冷静反 思的期限,据称9年来共挽救了500余桩濒临破裂的婚姻。离婚冷静期制需要细化和配套措施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问题2003年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 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 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 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 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根据现行法律的精神,对于登记离婚后,因为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付、子女抚养等
6、有关义务而发生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不能由婚姻登记机关 处理,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需要解决的,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虚假离婚的效力其一,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其二,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 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诉 讼 程 序 离 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
7、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诉讼离婚冷静期)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重点理解和适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分居的认定
8、直接判决离婚的两种情形 对诉讼离婚冷静期的评价“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经历了1989年意见“逐项列举”,再到2001年婚姻法“体系概括”,最后到2016年家事审判改革“原则区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 否确已破裂”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形成了“一次判离难”的司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推动家事审判改革,提出要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 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之间的原则 区分似乎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相互融合。目前的裁判说理现状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问题上并没有产生司法裁判的指引功能。公众 无法从司法
9、案例中获得“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仍处于“体系概括”与“原则区 分”的不确定状态,赋予了法院审理过程中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可以预见的是,法院在裁 判说理过程中,仍会遵守家事审判改革中修复生活的要求,在“感情没有破裂”的案件中进行文 学式的详细论述,公众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标准的认知,不会有变化。民法典 新增加的诉讼离婚“分居一年”规定,立法机关解释是为了解决久调不决的问题。可能产生新的 审判规则。离婚与子女抚育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
10、利和义务。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 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 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 求。重点理解和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离婚后子女随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子女抚养关系和抚育费可依法变更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期限
11、和交付办法、父母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案件的处理立法从“谁有权担任直接抚养人”转变成“由谁担任直接抚养人对子女最为有利”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 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考虑原生活水准“收入”除了工资、佣金、红利、酬金、股息、利息、租金、资本收入等,还应当包 括奖金、奖品、版税、其他动产及不动产、保险利益、信托收入、继承权、失业福利、养老和退休福利等。抚养费的给付提供法律上担保,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采取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种方式。实务中各种二孩或双胞胎抚养情形归纳一、两名子女均为两周岁以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
12、,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若二孩均为两周岁以下,除非出现极端情况(比如,母亲有虐待子女 的行为、吸毒的行为、无任何经济能力、极端精神问题、被判刑等等)则一般均应随母亲生活。二、一名子女两周岁以下,一名子女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为原 则。另一名子女将有较大概率判随父亲生活。若另一名子女系长期随母亲生活或外祖父母参与照 顾较多,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又或者父亲长期不管不问(对方不让探望除外),该子女与父亲显得极为陌生,则有一定概率亦判随母亲生活。三、一名子女两周岁以下,一名子女八周岁以上。这种情况下,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为原 则。民法典第1084
13、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故法院一般会要求该 子女到庭发表意见。当然该子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有一定的表达能力,但思想仍会受一 方的诱导(尤其是刚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在对该子女单独谈话时,并非简单询问愿意随哪一 方生活,而是会探求该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方事先教子女如何回答,或者不回答指定内容将会挨骂等情况。法院会通过缓解现场气氛、设置合理问题等方法,引导该子女说出内心真实想法。四、两名子女均为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由于未到询问意见的年龄,故一人抚养一名子女的 可能性最大。当然,法院也会适当考虑该两子女是否一直未被分开抚养、父母的居住条件、经 济能力、
14、父母是否有充足时间陪伴等因素,酌定是否判随一人生活。五、两名子女均为八周岁以上。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分别询问两子女的意见。若两子女一直 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今后愿意随该方继续共同生活,并陈述相应理由、表达内心真意,且表 示不愿分开,则法院判随一方生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此时子女的意见将成为法院判决的最为 重要的参考意见。六、特殊情况: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及抚养、一方将子女强行带走并藏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 并不会简单地认为,子女与该方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关系,而刻板地将该子女判随该方生活。例 如,子女本应能在户籍地入学,但一方将子女藏匿于老家,使入学存有障碍,一定程度上限制 了其获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子
15、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一方将子女带走后,隐匿子女行踪,容易引起双方冲突并涉警,故一方为争夺抚养权使用该类极端手段,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思想极 端,有伤害子女感情的行为,若判决子女随该方生活则不利于子女生活稳定及健康成长,且今 后亦有可能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造成更大矛盾,从而判决子女随另一方生活。探 望 交 往 权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 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 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隔代探望)重点理解和适用:探望交
16、往权的理解与适用隔代探望/其他近亲属探望 探望权疑难案件的处理对子女的探望权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既包括 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 物、交换照片等。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指探望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情形:(1)不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2)不直接抚养子女一 方患有
17、重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的。(3)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 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经消失,就应当允许恢复探望 权的行使。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探望权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婚姻家庭案件,在执行上有不同于一般婚姻家庭案件执 行的特点。第一,执行标的为行为。其他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标的均为金钱或者财物;有关探望权 的执行标的则是探望行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协助义务。第二,执行的长期性。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某些必须分期分次执行的案件外,往往 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有关探望权的执行具有长期性,不 直
18、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长期存续,这就决定了此种执行事项具有长期性和 反复性的特点。第三,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法院在解决探望权案件执行问题时,第一,重视探望权案件裁判的可操作性。第二,慎 重适用强制措施。案例:闯入家中“抢孩子”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拘留+罚款本案报案人乙女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离婚诉讼期间,因婚生子看护发生纠纷。2018年5月27日,甲男电话联系朋友多人找其孩子。甲男确认其妻及孩子在楼后,与同去人 员商定进入该室方法,即由陌生面孔的人员以漏水为由敲开房门,原告乘机入室抱走其子,若室 内人员阻止则予以阻拦。原告朋友按事
19、先商定的事由敲开房门并进入后,原告也快速进入房间将其孩子抱走。报案人及室 内人员追逐原告过程中受到阻拦。事发后,乙女拨打报警电话,称其丈夫带6-7人到楼其姑姑家将其孩子抱走,其与其姑姑在 阻拦过程中,造成姑姑受伤。2018年5月29日,被告受理乙女的报案。后被告经调查,认定原告存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治安违 法行为,在履行相应报批程序后,于2019年5月1日作出105号决定并向原告送达该决定书。治安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二审稿第二十三条增加“不
20、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的规定,需要进一步 研究论证,细化相关规定,防止通过抢夺、隐匿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比如抢夺、隐匿未成年 人子女承担哪些法律后果。总体来看,父母和监护人法律责任依然显得比较单薄。建议增加处罚措施,加强父母的法律责任。二审稿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没有明确的后果,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对此行为进行处罚。如 果没有严重后果,也不构成遗弃罪。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除了没收 保证金,能否处以罚款、拘留,能否构成犯罪,需要
21、进一步明确,做好衔接。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 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重点理解和适用:判决的原则和分割的具体规则 如何理解“照顾无过错一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分割共有房屋的分割 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 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 养老保险金的处理尚未分割的遗产的处理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根据前述原则和财产的来
22、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以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无特别指定夫妻一方为受赠人等情况合理分割。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6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
23、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7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增值 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同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 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 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 偿的
24、,不予支持。11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双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1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 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 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在规定如何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时,坚持了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原则;二是自愿原则;三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
25、则;四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2)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夫妻
26、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第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 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 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上述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 是
27、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第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第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第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 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5)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
28、 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第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第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6)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第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第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 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第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
29、行分割。(7)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 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 人就上述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家务劳动补偿 共同债务清偿 生活困难帮助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 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扩大适用范围)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 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30、民法院判决。(法院依据什么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 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重点理解和适用: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的行使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缺陷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协议不成的法院如何判决?离婚经济帮助的性质、条件和具体办法离 婚 损 害 赔 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适用范围)重点理解和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哪些条件?其请求权应如何行使?何为“其他重大过错
31、”?至于何种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可由法官根据过错情节及伤害后果等事实作出认定,比如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虽不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但其行为对配偶 的感情伤害巨大,应当认定为重大过错;又如男方强奸与其共同生活的继女,由此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男方的行为也足以构 成重大过错;再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有嫖娼成瘾、屡屡被公安机关罚款 拘留等情形的。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 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 分割夫妻共
32、同财产。(删除了“离婚时”的时间限制,增加了“挥霍”情形)重点理解和适用:该条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中的问题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责任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 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民总改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一
33、 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该共同财产;(2)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如果受 让人是善意取得人,该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仅能请求分割价金而不能请求分割实物;(3)一方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仅能请求损害赔偿;(4)一方伪造债务的,应将伪造的债务数额计 入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可以执行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据第二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获奖名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执复 18号执行裁定书,主审法官徐琴,作为福建唯二的获奖文书之一。编者认为,该裁判文书 不仅写得好,更难能可贵的是,对实务中两个重要的疑难问题,创设了两条新的规则:1.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虽然不能直接裁定追加执行配偶,但对于配偶名下的财产,人民 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注:此点,再次告诉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执行裁定 不能适用实体法),依据表面证据,认定其系夫妻共同财产,而直接裁定执行之。2.诉请配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未被支持,但对配偶名下财产的保全查封,视为对夫 妻共同财产的查封,可以转化为执行查封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