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学习解读3.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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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报人:XXX01子女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02协议离婚与离婚冷静期03诉讼离婚04离婚后子女抚养目录01子女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相同?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或者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所生的子女。民法典第1071条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1.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和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歧视

2、。当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者生父与第三方结婚,非婚生子女一般也会随父亲或者母亲来到新的家庭。由于非婚生子女的加人涉及家庭财产的分割等若干利益冲突,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新家庭成员的歧视和虐待。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方面的歧视。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其所在的幼儿园、学校、工作单位及住所地对其成长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应当对于当事人的隐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果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绝履行该抚养义务,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二、亲子

3、关系异议之诉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是指有关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确立亲子关系的制度,传统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包括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认领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民法典第1073条专门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本条规定分为两款,根据提起诉讼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父或者母作为提起诉讼主体的亲子关系之诉和成年子女作为提起诉讼主体的亲子关系之诉。第1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

4、系。理解本款的规定,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关于提起诉讼的主体。本款规定的提起诉讼的主体限于“父或者母。第二,关于诉讼请求。根据本款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第三,关于提起诉讼的条件。根据本款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必须满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 的条件。“对亲子关系有异议 是指父或者母认为现存的亲子关系是错误的,自己不是或者才是他人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进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这是当然之义。亲子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巨大,更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任凭当事人的

5、怀疑或者猜测就允许其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不利于夫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时,还需举证证明其“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亲子关系之诉。如何认定“有正当理由,本款没有作出具体界定,实践中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本条第 2 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理解本款规定,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关于提起诉讼的主体。本款规定的提起诉讼的主体限于“成年子女。这里的“子女 仅指生子女,即不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第二,关于诉讼请求。根据本款规定,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确认

6、亲子关系。与第 1 款规定不同的是,成年子女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否认亲子关系。这是因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实践中,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主要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规定的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即使被否认的 父母 已对其尽了抚养义务,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因此,本款规定对这种情形作了限制,不允许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第三,关于提起诉讼的条件。根据本款规定,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必须满足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 的条件。这与第 1 款的规定相同,不再赘述。02协议离婚与离

7、婚冷静期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也叫 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这项制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简便,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充分接受。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度上日趋完善。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断健全,当事人采用协议方式,通过非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被越来越多的离婚当事人作为优先考虑的途径。根据 民法典 第 1076 条,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

8、,才能协议离婚: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事实婚姻 中的男女双方。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例如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 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

9、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4.双方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具有如下内容:(1)有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必须要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在离婚协议上。(2)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第一,子女抚养等事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应当作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

10、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最好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第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主要包括:(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特别是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2)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清晰、明确、负责的处理。5.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我国的一贯作法,我国先后几次颁布的婚姻法也是这样明确规定

11、的,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符合以上协议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才受理当事人协议离婚的申请。这只是协议离婚的第一步,最终是否可以通过协议达到离婚的目的,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二、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政府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依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冷静、理智地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重新考虑是否以离婚方式解决夫妻矛盾,考虑离婚对自身、对子女

12、、对双方家庭、对社会的利与弊,避免冲动行为。这一条中规定的 30 日即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冷静期间,婚姻登记机关并不是坐视不理,而是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咨询、谈心谈话,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实际状况,判定是危急婚姻还是死亡婚姻、哪方责任大、过错在谁等,积极调解,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也为以后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作了充分的准备。依据法律规定,在 30 日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应当在该期间内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对此,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终止登记离婚程序。如果离婚冷

13、静期届满,当事人仍坚持离婚,双方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 30 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 30 日内,当事人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03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

14、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二、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 民法典 第 1079 条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感情确已破裂 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主要情形包括: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娣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15、,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

16、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令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有赌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恶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不在少数。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身染恶习,屡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有赌博、吸毒、酗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对情节较轻 有真诚悔改表现 对方也能谅解的 应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习难改 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 夫妻感情难以重建 夫妻难以共同生

17、活的 经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 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 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 包括停止性生活 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 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 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 如经调解无效 应准予当事人离婚,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 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 夫妻生活无法维持的。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障离婚自由

18、,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定。在此需要重申的是,上述所列举的准予离婚的几种主要情形,并非判决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备条件,法定情形。一方面,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无以上情况发生,但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亦应判决准予离婚。另一方面,即使婚姻关系当事人间有上述情形发生,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虽给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经过调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则不能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还有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一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按照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19、,即该自然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讯香无,已持续达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宣告失踪的事实如果得到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在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情形下,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当事人已经不能达到婚姻的目的,对此如果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即应判决准予离婚。二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强,有利于审判实践工作的展开,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久拖不决的离婚

20、案件。04离婚后子女抚养一、离婚后怎么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为便于确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由哪方直接抚养,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一规定是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原则、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结合审判实践等具体情况,对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1.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主体的基本考量。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儿童利益最大

21、化的原则,是贯穿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8 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2.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多数

22、还在母乳喂养期。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由母亲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裁决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直接抚养。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年纪太小、事多,带起来较为复杂、麻烦,由细心、有耐心的人直接抚养比较好;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表达能力很差,而孩子是从母亲体内生出,母亲与孩子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与感觉。此时期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宜。但是这一原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实际生活中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

23、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当父母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或者由母方直接

24、抚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法院都是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和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3)父母双方对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和尊重子女的意见。(4)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对子女直接抚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的生活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5、(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6)子女直接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对直接抚养子女的归属予以变更。直接抚养子女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就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双方对

26、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

27、照执行。至于其经济负担数额和期限等问题,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决。民法典第1085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1.抚养费的范围。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子女无论由母亲还是由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21 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28、等费用。2.抚养费给付的一般原则。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但人民法院对于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应当进行审查。如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应不予准许此项协议。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有的为了争取子女由自己抚养,往往不惜在子女抚养费方面向对方作出让步。但是,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这是父母的义务,是子女的权利。父母一方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

29、协议,自然不能准许。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实际的给付能力。至于实际需要的数额,一般应参照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居住在城市的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应比居住在农村的子女高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实践中应当掌握以下四个问题:(1)抚养费的数额。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补贴等。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

30、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通常,有工资收人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法律没有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作硬性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处理。法院可依据

31、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酌情确定。(4)抚养费的变更。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当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此,本条第 2 款作了明确规定: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汇报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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