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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2. 0分级与分类2.1 分级1. 1.1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2. 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3. 1. 1.2作业高度在515nl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4. 1. 1. 3作业高度在1530nl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5. 1. 1.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2. 2分类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三类。2. 2.1特殊高处作业2.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 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3. 2.1. 2在高温或
2、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4. 2.1.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5. 2.1.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6. 2.1.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7. 2.1.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8.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2. 2. 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1.1.1.1 2. 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1.1.1.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1.1.1.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1.1.1.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
3、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 处作业。1.1.1.5 在塔、釜、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2. 2. 3 一般高处作业2. 2. 3. 1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3.0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3.1 安全要求3.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3.1.2 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高处作业。3.1.3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 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3.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
4、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 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3.1.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 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3. 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监守岗位。3. 2安全防护3.1.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3.1.2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3.1.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 取措施防止坠落。3.1.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
5、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 负责人或班组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3.1.5 登石棉瓦、塑料瓦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架,并加以固定,脚 手架上要有防滑措施。3.1.6 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 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3.1.7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 责联系。3.1.8 2. 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登高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安 全作业证并使用绝缘工具。4.0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4.1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核、签发和留存
6、要求4.1.1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应清楚的标明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地点、作业 内容、作业人、监护人、工作电压、开工时间、主要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负责人和各级审 批人的签名及意见。4.1.2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特级、三级、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 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而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再次由车间值班班长以上管理 人员进一步确认无误签字后,逐级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上报车间(部室)进一步 研究制定完善措施、经批准后上报安环部现场确认批准。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 安全措施,而后经作
7、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再次由车间值班班长以上管理人员进一步确 认无误签字后,逐级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审核批准。4.1.3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留存4. 1.3. 1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安环部,作业完成后由安环部存档; 第二联交作业现场执行人车间(部门)备案,有效日期为1个周期,存档期限为1年。4.1. 3. 2不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将高处作业许可证退回原申请部门。5.0高处作业有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5.1高处作业项目区域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全责,必须在高处作 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 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5. 2高处作
8、业执行人在接到高处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 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高处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环部门报告。 高处作业执行人要随身携带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如在 作业中遇到有作业条件变化,不适合高处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 人员下撤至安全区域,待恢复正常,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进行高处作业。5. 3高处作业监护人(一般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的操作工担任)负责现场的 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 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
9、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5.4车间主任、带班长、班、组长在作业期间应负责做好生产与高处作业的衔接工作。 在高处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5. 5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高处作业部位 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高处作业级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 批准。5. 6高处作业证不按程序办理,每次对责任单位当班值班管理人员罚款200元。(四)设备检查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锅炉、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 闭
10、场所内的其它设备维修。2. 0检修前的准备2.1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 施。2.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 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2.3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 程的安全工作。2.4 设备检修如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 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2.5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的清洗、置换,设备清 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生产部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
11、员检 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2.6 进入密闭受限空间场所或设备内作业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0检修前的安全教育:检修前,车间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 容有以下几点:3.1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3. 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3.1 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3.2 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等教育。4. 0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4.1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 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
12、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4.2 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 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警示牌。4.3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装置专人检 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4.4 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4.5 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4.6 对检修用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4. 7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围 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4.1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4.2 应将检
13、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 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4.3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4.4 夜间检修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的照明。5. 0检修作业安全要求5.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5.2 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3 电气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5.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车间负责 人联系。如遇生产出现异常情况,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当班班长应通知检修人员 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待异常情况排除后,确认安全无误,方可通知检修
14、人员重 新进入现场作业。5.5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6.0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6.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完成情况,工器具和材料是否 遗漏在设备内。6. 2根据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6.1 检修各类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6.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6.3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6.4 对设备进行试压、试漏。6.5 对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6.6 严格执行设备“七不准检修”制度。(五)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
15、程均为吊装作业(车间行 车、电动葫芦吊装参考此制度)2.0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2.1吊装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2. 1. 1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3. 1. 2吊装重物的质量为40吨到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4. 1. 3吊装重物质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5. 2吊装作业分类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6. 2.1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7. 2. 2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8. 2. 3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3.0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3.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物体应办理吊装 安全作业证
16、。3.2 吊装质量大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物虽 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钢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且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 编制施工方案。3.3 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 止入内。3.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遇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 应停止作业。3.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相关规定。3.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 检查,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3.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信号。3.8
1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建筑部门审查核算, 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3.9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3.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3.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应遵守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各类绳索应避免同带 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3.12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用,严禁超负荷运 行。当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 吊起。3. 13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3.14吊装作业中,下列情况不准吊装:指挥信号不明;3. 14.2斜拉重物;9. 14
18、. 3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10. 4.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3. 14.5重物下站人;3. 14. 6重物埋在地下;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3. 14.8棱刃物体无衬垫措施;3. 14.9重物越人头;3.14 . 10安全装置失灵。3.15 必须按吊装作业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 作业许可证,禁止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3.16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4.0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4.1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审核、签发和留存要求4.1.1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吊装安全作业证
19、应清楚的标明吊装作业等级、项目负责单位、吊装作业申请单位、吊 装作业执行单位、吊装地点、吊装内容、吊装作业人、吊装作业指挥人(负责人)、吊装作 业监护人、使用的吊装工具、起吊物重量(吨)、吊装时间、主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负 责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4.1.2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4.1.2.1 吊装重量小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由吊装作业负责人、作业申 请单位编制措施,而后上报项目负责单位由项目负责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终审批准。吊装重量大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由吊装作业负责人编制吊装 施工方案。吊装物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钢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
20、,且施工条件 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施工方案,同时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而后上报项目负责单位进 一步研究制定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设备部申请、落实,由公司安环部进行现场确认后, 报主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批。4. 1.3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留存4. 1.3. 1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安环部,作业完成后由安环部存档; 第二联送车间(项目负责部门)备案,第三联交作业现场执行人,有效日期为1个周期, 存档期限为1年。吊装作业许可证由安环部保管,吊装作业申请单位到安环部领取。不符合吊装作业条件的将吊装作业许可证退回原申请部门。5.0吊装安全作业有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5.1 吊装作业项目区域负责人或
21、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吊装 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 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5.2 吊装作业执行人在接到吊装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 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吊装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环部门报 告。吊装作业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如在作业中遇到有作业条件变化,不适合吊装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待恢 复正常,才可重新进行吊装作业。5.3 吊装作业监护人(一般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的操作工担任)负责现场 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吊装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过程 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5.4 项目所在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在作业期间应负责做好生产与吊装作业的衔接工作。 在吊装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5.5 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吊装作业部 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吊装作业级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 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