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HAD 核动力厂劳动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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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安全导则HAD103/06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国家核安全局(6)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提供资源、服务和设施;(7)为联络及公共关系提供足够信息;(8)保证收集、评价、实施和传递运行经验;(9)保证决策过程对优先顺序的选择和活动的组成编排给予恰 当的考虑;所有这些责任都应用文件加以明确。1.1.3 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负责确定安全准 则和保证核动力厂的设计、建造和运行满足适用的安全准则。此外, 营运单位要负责制定程序并作出安排,以保证在所有的工况下安全管 理核动力厂,负责建立和保持称职进取的员工队伍,以及负责管理所 用的或产生的易裂变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应根据国家

2、核安全监管部门 制定或批准的适用安全目标和要求履行这些责任。1.1.4 营运单位的管理应保证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职责、 权限和联络渠道,并制定让所有有关人员都理解和遵守的安全政策。 营运单位可以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但 是,在各组织机构之间分配任务不应减少或分割由营运单位负有的首 要安全责任。为此,营运单位对分配的任务保留监督责任。1.1.5 为了保证明确了解营运单位内部组织机构之间和人员之间 的职责和关系,应规定详细的工作细则。特别是对安全有直接或间接 影响的所有活动应明确规定这些关系。1.1.6 营运单位应对核动力厂有关安全运行的所有活动制定高要 求的标准,

3、并且应把这些标准有效地传达到整个营运单位。所有的管 理层应促进和要求始终遵守这些高的标准。营运单位的管理应培育一 种能促进在核动力厂安全运行中达到高标准的工作氛围。1.1.7 营运单位应负责提供安全运行必需的所有设备、人员、培训、 规程和管理实践,包括培育把安全作为至关重要的因素和所有人员的 个人责任感的氛围。长期的可靠性不应损害短期的安全。1.1.8 营运单位常把运行的权力委派给日常管理核动力厂的厂区 管理者。因此,营运单位应有责任监督核动力厂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使安全得到不断的改进或至少保持在设计 所规定的水平上。1.1.9 在营运单位内部,应在恰当的管理层次上规定授

4、予的权限。3.2 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的职责3.2.1 核动力厂经理的职责包括:实施营运单位的安全政策,建立 和维持健全的安全文化,管理和验证安全相关的活动。3.2.2 营运单位在厂区的首席行政人员是核动力厂经理(有时称为 核动力厂厂长)。核动力厂经理是许可证持有者在厂区的代表,对核 动力厂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承担该责任时,核动力厂经理也 可负责全面协调由厂区人员或厂外部门或外部单位人员执行的技术 支持职能(取决于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因此核动力厂经理对运行 人员的资格(包括恰当的初始培训和再培训)负责。3.2.3 核动力厂经理负责保证遵守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 门的相关要求,此外,也

5、可参与公众信息活动和保持与地方政府的关 系。3.2.4 如果核动力厂经理不直接管理外部提供的服务,则应规定职 能关系,以分清双方的责任。通常的实践是,核动力厂经理作为营运 单位在厂区的领导人员是营运单位委派的代表,负责保证提供服务的 一方满足营运单位的目标和法规要求,包括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的要求。3.2.5 在职能完全或部分地不直接管理的情况下,核动力厂经理仍 然要以文件的方式负责促进与这些职能相关的核动力厂活动的完成。3.2.6 为了提高人员能力,每个单位的高层经理应了解和支持提高 参与核动力厂活动的所有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技能的耍求,以使其达到 完成所指派任务的必要程度。3.2.7 经理

6、应在核动力厂安全管理所有方面对所有人员制定标准 和要求。此外,经理自身显然应符合这些标准并帮助工作人员理解为 什么这些标准是合适的。3.2.8 在分派安全职责时,经理应保证该人员有能力及适当资源以 有效地履行这些安全职责。还应保证工作人员了解和接受了其安全职 责,工作人员还应了解其职责与其他人员的职责之间的相关关系。3.2.9 基层经理应负责在其管理下的所有操作的安全。因此组织机 构需要反映基层经理对安全管理的责任。而正确的管理结构还需要反 映组织机构的特殊要求。应明确规定单位内经理和管理部门的任务、 职责和权限、并且应互相协调一致。3.3 目的和目标3.3.1 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负有全

7、面责任,其管理目标应保 证:- 批准的设计能使核动力厂安全运行;- 核动力厂是根据设计建造的;- 核动力厂按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试验,以验证已经满足设计和 建造要求,并且核动力厂能按照运行限值和条件、设计要求运 行;- 核动力厂由足够数量经过处理异常情况(包括应急情况)培训 的合格人员按照运行限值和条件、批准的规程及设计要求来运 行和维护;- 在正常运行和响应各种预计运行事件、设计基准事故和假想严 重事故时,及时获得适当的设施和服务;- 针对各层次的要求,对参加单位的安排是恰当和有效的;- 对各种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的响应已做了恰当的安排,并 已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厂区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和

8、保 护环境。3.3.2 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应确定目的和目标,以支持和补充已确 定的整体目的。核动力厂的目的和目标应与营运单位管理的期望相一 致,并应包括核动力厂关键业绩领域和认为需要改进的领域。应确定 部门一级适用的目的和目标,以支持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的目的。各 部门的目的和目标应相互协调,以保证其一致和相互支持,并反映管 理的优先顺序。3.3.3 可行时,所有管理级别的目的和目标应是可量化的,并表述 为能够度量进度和明确成果。它们应是需努力争取的、实际可行的和 集中在业绩的具体改进上的,并应限制数量,以免减弱关键领域中的 努力。在负责实施的组织机构内,应传达、了解和支持这些事项。3.3.4

9、各层次的管理者应定期审查完成目的和目标的进度。应对进 度进行正规审查,审查结果应定期通知营运单位的有关人员。3.3.5 每个部门的人员都应明了和懂得本部门的业绩目标和具体 指标,并应明了其当前完成状况。3.3.6 工作人员应负责实现分派给他们的目的和目标。4.与外部单位的接口4.1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接口4.1.1 独立于营运单位的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是监督核动 力厂的运行安全。为实现安全运行的共同目标,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和营运单位应相互理解和尊重,保持一种坦诚、透明的工作关系。4.1.2 营运单位应根据法规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或 准备好文件或其他资料。4.1.3 营运单位

10、应给予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有必要的协助(包括 进入其核动力厂),包括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的专门分 析、试验和检查。如果营运单位认为某些要求对安全有不利的影响, 那么根据其对安全的责任,就应将其意见告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以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基础。营运单位应执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强 制性措施。4.1.4 营运单位应根据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准则编制和实 施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重要事件和异常事件的程序。在分 析运行经验上,营运单位应制定大纲,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制定管 理措施,两者互补,以保证吸取经验教训和采取改进措施。应与相关 的国内和国际机构分享这样的经验。4.2 与外部

11、支持单位的接口4.2.1 某些不适合由核动力厂人员完成的专门的或临时性的任务, 可以由承包商人员执行。当用承包商人员时,应明确规定其职责和权 限。承包商人员应经过培训,使其具有执行该项任务的资格,并具有 与核动力厂人员执行类似任务的相同能力。4.2.2 对进行与安全相关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有关活动的承包商 和临时人员,营运单位应保证他们具有完成所分配任务的资格,在承 包商人员独立参与这些活动前,应得到承包商人员具有所需资格的文 件保证。4.2.3 应明确规定和了解外部支持单位(如外部维修单位,核动力 厂供应商、研究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的任务和职责。当这些支持单 位在核动力厂运行中起重要作用时,

12、营运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包 括他们的活动,同时作为许可证持有者的营运单位要保证对安全的全 面管理及全面责任。4.2.4 营运单位应具有适当数量的有必要知识、经过培训和有技能 的人员以监督和评价承包商人员的工作。应明确规定对承包商或其他 临时支持人员进行监督的营运单位的工作人员。4.2.5 虽然提供服务或咨询的营运单位外部的人员对其服务或咨 询的质量在个人或专业上负责,但是,除非经过专门批准,他们对核 动力厂人员不应有直接的权力。在考虑了所有方面和仔细研究专家提 供的意见后,核动力厂的经理人员最终应负责作出决定。4.2.6 营运单位和供应商之间可有各种各样的合同安排,从单项采 购到总承包。对采

13、购来说,营运单位面临着大量的任务并需要相应的 资源。在运行阶段以前,应指派有知识和有技能的人员来履行这些职 责。对总承包合同来说,在核动力厂建造和试验中,供应商起着更大 的作用。但是,由于营运单位负有安全运行核动力厂的职责,它仍应 在运行阶段前指派足够数量的有知识和有技能的人员。需要与供应商 紧密合作的领域举例如下:- 运行人员培训;- 核动力厂调试;- 维修和在役检查;- 运行期间的技术支持;- 正常和应急运行规程的编制。4.3与公众的接口4.3.1 营运单位在政策声明中应向社会公开宣布其整体目标之一 就是承诺核安全的目标胜过生产的需要。4.3.2 公众有权了解核动力厂状态信息和产生风险的信

14、息。营运单 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5 .安全管理5.1 安全管理制度5.1.1 “安全管理”这一术语是指为保证在核动力厂整个寿期内 (包括退役)维持在可接受安全水平而要求采取的措施。安全管理制 度应由营运单位所做的需要促进健全的安全文化并实现和维持良好 的安全业绩的那些安排组成。认识到营运单位活动的安全重要性是管 理者的责任。5.1.2 应清楚地了解,安全管理既不是与营运单位的其他工作活动 分割开,也不是营运单位的其他工作活动的补充。安全管理应是整个 单位管理的主要部分;事实上,应了解和认识到营运单位活动的安全 重要性,并且把核动力厂的安全放在首位,必要时可不考虑生产和计 划进度的

15、要求。5.1.3 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下述组织要素组成,如: 安全政策的确 定;确定保证安全需要的主要职责、权限和活动;保证安全实施所需 要的活动的安排;在该核动力厂和其他核动力厂得到经验教训的基础 上检查安全管理计划和改进安全业绩。此外,安全管理制度应建立一 种机制,它将能使参与核动力厂活动的人员安全地和成功地执行其任 务。5.1.4 安全管理的原则应广泛地应用于所有组织机构中。因此,所 述的营运单位整体的实践应适用于受权代表营运单位执行职能的其 他组织机构。5.1.5 为了保持核动力厂安全管理的高度有效性,营运单位应保证 高级别的安全承诺。安全管理的起点是所有组织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 的参与。对

16、安全事务的领导应来自最高管理层。其安全政策和态度应 是最高标准的,并应渗透到营运单位的各管理层以及延伸到执行指派 任务的其他单位中。任何管理层都不能对持续地关注安全有自满情绪。 安全管理应意味着对安全事务学习的态度和在单位内部的上、下级之 间公开交流信息。5.2 安全政策5.2.1 营运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安全政策,并由厂区所有人员和营运 单位的相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政策应清楚表明营运单位对高水平安 全的承诺,并应由参照安全标准、制定目标和提供为实现这些目标所 必需的资源来予以支持。5.2.2 安全政策应把核动力厂安全放在首位,必要时可不考虑生产 和计划进度的要求。在核动力厂所有安全重要的活动中应

17、要求承诺达 到优良绩效,并应对所有安全相关的活动鼓励采取质疑的态度以及严 谨的方法。安全政策的正式声明应形成文件,并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 管部门及公众或准备好随时可用。5.2.3 为使安全政策有效,要求高层经理签署,并给予积极支持。 高层经理还应参与对整个单位安全政策的宣传。单位内的所有人员应 了解安全政策,并知道自己在保证安全中的职能。5.2.4 营运单位应采用或制定安全标准,这些标准规定在不同工作 领域中(如运行、维修、技术支持、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对实施安全 政策的重要活动的期望。应明确地宣传贯彻安全标准和管理期望,以 保证参与执行的所有人员都了解它们o5.2.5 营运单位应保证有足够的资源

18、来实施安全政策。这应包括: 安全运行核动力厂的措施、必要的工具和设备以及足够的合格人员 (必要时由顾问或承包商,包括核动力厂供应商,作为补充)。特别 应保证足够的资源使活动在安全的方式下进行,以避免对人员施加不 适当的体力或精神压力。5.2.6 营运单位应证明实现改进安全的承诺。为实现更高的安全业 绩和满足现行标准的更有效的方法,营运单位的改进策略应基于有明 确目标和目的的大纲,以监测其进展。5.3 安全有关活动的进行5.3.1 应恰当地计划安全有关的活动,以保证其能安全和有效地完 成。应对具体活动所产生的对健康和安全的风险进行适当和充分的评 价。要求的风险评价的性质将取决于所涉及风险的程度,

19、并可能是定 量的或定性的。风险评价的目的是确定所建议的活动的可接受性以及 为保证风险合理可行尽量低所需要采取的恰当的控制措施。风险评价 的结果应纳入工作指令或与活动有关的管理文件(例如工作许可证文 件)中。5.3.2 应有适当的安排,以保证有效地管理安全有关的活动,从而 把对健康和安全的风险降到最小。管理级别将取决于任务的安全重要 性。具有高级别的安全重要活动可能要求特定受权的人员来执行该任 务,如反应堆操纵员。此外,某些如试验和实验这样关键的活动将需 要事先授权,并将使用工作许可证。其他的管理措施可以包括在复杂 任务中控制点和验证步骤的使用以及贮存物项和试验设备的管理。5.3.3 应根据书面

20、规程来进行所有安全有关的活动。这些规程规定 活动如何能安全地进行,并规定在异常事件时采取的措施。应根据营 运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来发布和管理规程。5.3.4 应全面计划所有建议的核动力厂修改,包括机构的变更。营 运单位应制定一项程序,以保证任何变更已根据其安全重要性预先进 行了相应水平的安全评定。该程序应保证遵守核动力厂的运行限值和 条件,并满足适用的法规和标准。关于核动力厂修改管理的更多指导 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修改。5.3.5 处置超出正常运行规程或故障规程的情况(如检查和专门试 验中的异常发现)的安排应落实。这些安排应保证保持恰当的管理, 并对该情况的安全方面给予应有的考虑。处理紧急情

21、况的安排也需要 准备好,它涵盖厂内和厂外应急响应,包括及时通告有关的政府部门、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后援单位等。5.4 安全业绩的监测和审查5.4.1 为了保证安全标准得到维持和改进,营运单位应定期监测安 全业绩。应建立恰当的监查和审查制度,以保证有效地执行营运单位 的安全政策,并且为了改善安全业绩而不断吸取从核动力厂本身及其 他核动力厂得到的经验教训。当监测和评价营运单位或一座核动力厂 的安全业绩时,应考虑组织机构和管理方面的特点。5.4.2 营运单位应有手段进行独立安全审查。该过程的关键是制定 一个客观的内部自我评价大纲,并由有经验的同行使用成熟的程序进 行定期外部审查来支持。主要的目的是

22、在安全重要事项中保证由不受 核动力厂运行压力的安排来支持安全审查。安全审查应独立于核动力 厂运行。由审查活动产生的报告应是正式的并应直接提供给营运单位 的最高管理层。应特别注意经验反馈。5.4.3 营运单位应维持安全审查程序,以便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提 供连续的监督和监查,并支持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履行安全职责。5.4.4 为了有效地客观地监测安全业绩,应利用相关的可度量的安 全性能指标。这些指标应能使高层经理鉴别和改正在安全管理中的缺 点和早期劣化。5.4.5 单一指标难以全面度量核动力厂安全。为了了解核动力厂所 有性能及其随时间的发展趋势,应考虑多个指标。5.4.6 作为监测和审查安全业绩的结

23、果,应确定和实施恰当的纠正 行动。安排应落实,以保证已确定和采取了恰当的纠正行动来响应监 查和审查结果。应监测纠正行动的进展,以保证其在恰当的时间内完成。应审查已完成的纠正行动,以评价其是否恰当地解决了在监查和 审查中确定的问题。6 .核动力厂运行管理大纲6.1 概述6.1.1 为分别达到和履行第3章中所列的目标和责任,并对有关活 动行使有效的管理,营运单位应制定合适的书面管理大纲。就本导则 而言,管理大纲包括系统地应用计划进度、程序、审查和监查,在适 当的资源支持下达到实施规定的管理政策的目的。6.1.2 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各类管理大纲应包括下述方面(但不限 于此范围):- 人员配备;- 人

24、员资格和培训;- 调试;- 运行;- 维修;- 在役检查;- 监督;- 燃料管理;- 化学;- 安全分析和审查;- 实物保护;- 辐射防护;- 工业安全;- 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 应急准备;- 防火安全;- 质量保证;- 人因;- 运行经验反馈;- 核动力厂修改;- 文件管理和记录;- 老化管理;- 退役。6.1.3 这些管理大纲应阐明核动力厂运行的技术方面和行政管理 方面的问题,并包括所有有关的活动。对质量保证要求也应给予应有 考虑。6.1.4 应提前制定这些大纲的有关部分,并形成文件,以容许核动 力厂人员在实施相应的活动以前能审查和评价这些活动。6.1.5 为保证在执行管理大纲时能遵循恰

25、当和适用的实践,营运单 位应作出安排,从设计人员、制造厂和其他机构获取必需的资料。为 了借鉴其他营运单位的经验,也应当与他们建立联系。6.1.6 这些大纲应考虑老化管理和退役,因此应包括有利于制定退 役活动计划的各种要求。6.1.7 在制定这些大纲时,应对下列各项给予应有的考虑:- 要达到的目标;- 适用的管理要求;- 要实施的方针;- 分配责任和授权;- 参加人员的资格;- 进行活动的进度;- 需要的服务和设施;- 需要的文件和基础资料;- 经验反馈;- 大纲和有关程序的审查;- 安全问题的及时解决;- 要产生的报告和要保存的记录;- 需要的信息流。1.1.8 实施大纲的先决条件是建立一套完

26、整的指令和程序的体系, 它涵盖所有技术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这些文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编 制,并在开始实施每个大纲前就应准备妥当。这些文件编制有很大工 作量,在起草招聘和培训计划时应考虑这点。在需要厂外专家时,可 以与制造、设计、建造和其他单位的有关专家合作编写大纲。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2006年6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 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1.1.9 当所建议的活动没有包括在正常规程中时,就应按已制定的 程序

27、编写专门规程,它包括所建议活动的内容及操作细则。这些活动 和规程应由适宜的技术人员认真进行安全审查,并由管理者批准。但 是,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对进行所建议的活动负有最终责任。有要求 时,所建议的规程应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1.1.10 营运单位应制定文件管理制度,以保证影响安全重要活动 的所有文件在发布、更新、存档和周转中防止使用已废除的文件。6.2 人员配备6.2.1 为了预先考虑未来的人员需求,营运单位应制定与远期目标 相关的长期人员配备大纲。该大纲应定期审查和更新,以保证其与营 运单位的远期目标和核动力厂的需要相一致并提供支持。长期人员配 备大纲应考虑使员工有足够时间交接工作,保证

28、工作的连续性。6.2.2 在营运单位的目标、职能和责任的基础上,应确切地规定和 详细地分析要执行的任务和工作;应确定组织机构中各级人员的适当 配备和资格要求;并且应规定挑选、培训和再培训的要求。6.2.3 在制定以上要求时: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管理者应认识到核 计划需要复杂和不断发展的技术,因此这类计划要求具有高水平的人 员来保证能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有效而安全地运行,并在应急工况时作 出正确响应。特别是,在现场任何时候都应具备在瞬态工况期间控制 核动力厂的专门技术。因此,营运单位所有人员的资格、培训和经验 都应与他们的职责和工作相适应。6.2.4 人员的配备应考虑:- 营运单位参加审查活动的需要,

29、包括设计、建造和调试等阶段 的审查活动;-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政府机构和其他单位及时建立联络渠 道的需要;- 完成核动力厂所有运行职能和应急职能所需要的最少人员编 制,并考虑避免把过重的负担加在个别人员身上;- 对核动力厂,尤其对边远地区的核动力厂,为应付紧急状态而 自备足够的技术服务、专门设备和备品备件等的需要(直至能 从厂外得到及时补充时为止);- 工作条件的法定要求;- 营运单位的人员调动;- 未来项目对长期人力的需要;- 营运单位关于维修和其他工作的政策(如值班维修的范围、雇 用承包商的范围、部件更换还是检修、中心车间等);- 核动力厂人员培训和再培训的需要。6.2.5 应尽早地开

30、始招聘人员,以便制定和正确实施录用条例,并 及时得到需要培训的人员。这样做可使受聘人员能有效地完成计划中 的任务,并参加调试工作,如可行也可参加建造工作。关于核动力厂 人员招聘和选择的更多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人员配备及 运行人员招聘、培训和授权。6.3 人员资格和培训6.3.1 营运单位应制定人员资格和培训大纲,以保证评价营运单位 的需要和制定营运单位内对岗位的资格要求。对核动力厂安全监督、 运行和维修等重要的岗位应任用合格的人员。对各类人员,应要求通 过教学、经验和正式培训来提高和保持适当的能力。6.3.2 应根据部门和个人的具体需要制定培训大纲,以提高和保持 所有人员的技术知识和技

31、能。应使用系统的培训方法,以保证核动力 厂人员的培训大纲是在分析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进行准备、分 析、设计、编制和实施的。6.3.3 大纲应包括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进度表,并要考虑需要培 训人员的背景和现有设施情况。6.3.4 培训大纲应保证核动力厂各级运行人员具有胜任工作的能 力。它应指明涉及安全的活动,保证能获得从事这些活动所需的知识 和实践经验,以及增强对所有安全事项的责任感。6.3.5 应考虑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培训的需要,以保证他们有资格执 行指派给他们的任务。在承包商人员独立参加这些工作以前,应得到 他们具有所需资格的保证。6.3.6 关于制定和实施核动力厂人员资格和培训大纲的进一

32、步的 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人员配备及运行人员招聘、培训和 授权。6.4 调试6.4.1 尽管有合同安排提供新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仍应保证制定和 实施全面的调试大纲,以证明核动力厂已按规定建造,并能以安全方 式运行。制定和实施调试大纲的细则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调 试。6.4.2 鉴于营运单位在以后的核动力厂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它应验 证调试大纲已尽可能彻底地核查了核动力厂的特性,特别是调试大纲 应:- 证实所建核动力厂与安全分析报告中的规定相一致;- 保证核动力厂满足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 证实运行指令和规程的正确有效,并给运行人员提供了提高工 作能力的机会;- 为验证实施管理大纲

33、的措施的适用性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数据。6.4.3 当调试活动由供货方或其他部门负责承担时,营运单位应对 各阶段调试活动的审查和批准作出必要的安排。营运单位在完成一个 阶段的工作并转移到下阶段工作前,应得到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 准。6.5 核动力厂运行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6.5.1 为了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应制定包括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 运行指令和规程等的行政管理规定。应规定运行指令和规程的审查和 批准要求,特别是营运单位主管这一级的审查和批准要求。这些行政 管理规定构成运行大纲,应在运行开始前制定好。制定运行规程时, 在合适处应考虑退役工作。6.5.2 营运单位应制定运行指令和规程。这些指令

34、和规程应:- 保证所有影响安全运行的活动都有合适的指令或规程;- 保证符合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核安全管理要求;- 由合适的、具备资格的人员按照有关的质量保证要求编写和检 验;- 以明确、易懂的文字编写,并避免任何混淆和含糊;- 与设计要求相一致;提供足够详细的细则,以使指派去担任工作的人员无需直接指 导就可进行工作。6.5.3 关于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运行规程的进一步指导可参见核 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运行规程。运行值班组6.5.4 无论核动力厂的自动化程度多高,核动力厂运行人员具有运 行的最终决定权和负有运行的最终责任。因此,为了核动力厂运行任 务中责任的连续性,营运单位应组建运行值

35、班组。由运行值班组执行 的任务或活动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1 )对正常运行:- 改变运行模式;- 保持现有运行模式;- 监测在控制室显示的所选择的核动力厂参数是否在正常读数 范围内;- 由核动力厂巡检来监测是否有偏离正常运行的指示;- 发放工作许可证和由隔离构筑物、系统或部件或修改其配置来 准备工作条件;- 撤消工作许可证,通过将构筑物、系统或部件复役或恢复正常 配置来恢复核动力厂正常状态;- 保存运行记录和写出报告。- 2)对预计运行事件:- 当探测到偏离正常运行时,监测核动力厂状态,并核实核动力 厂正在按设计要求进行响应;- 如果确定核动力厂没有正确地响应,就按规程采取纠正措

36、施;- 转入到安全状态,并保持这种状态,直到完成对偏离原因的详 尽分析。(3)对事故工况:- 如果偏离未能得到纠正,则按规程启动应急措施。6.5.5 应根据核动力厂的复杂性、自动化程度和管理要求来确定每 个运行值班组运行人员数目及其职责。6.5.6 在所有的运行状态和非预计情况(特别是处理应急情况)下, 每个运行值班组应由一位值长负责,包括足够数量的经过培训、合格 并经授权的操纵员及其他支持人员。运行值班组成员的资格和受权应 依据营运单位的管理要求和安全标准。应给运行值班组的每位成员分 配明确的权力和职责。6.5.7 在核动力厂的管理机构和运行值班组之间应有正式的联络 制度,以便传达命令或传递

37、有关安全运行的信息。作为该制度的一部 分,核动力厂修改和大型试验都应由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授权并由运 行值班组控制。这应包括命令和指令的记录并确认运行值班组已收到 和理解这些命令和指令。6.5.8 值班人员交接班应以一种有组织和职业的方式进行,应以书 面说明值班活动的方式来增强交接班的有效性。交接班过程应确定参 加的人员、责任、交接班的岗位和处理方式,以及报告核动力厂状态 的方法,包括对核动力厂异常状态和人员不在岗等特殊情况处理。6.5.9 值班人员应在核动力厂内进行定期巡视。值长或受权人员也 应定期在核动力厂内巡视。6.5.10 在运行值班组、技术支持组和维修组(包括承包商)之间 应有有效的接

38、口。在完成工作以后,运行值班组、技术支持组和维修 组应保证使受工作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要经过试验,并返回初 始状态或符合运行限值和条件的运行状态。1.1.1 1应在运行值班组,技术支持组和维修组之间协调作业、停 役、修改和试验的计划,以保证核动力厂始终处在安全状态,并符合 运行限值和条件。6.6 维修6.6.1 维修大纲应保证核动力厂所有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 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水平都保持与当前核动力厂的安全分析相一 致,并保证在运行开始后核动力厂的安全状态不受有害的影响。此外, 应把定期审查的结果编入维修大纲中。6.6.2 应在设计阶段的早期就与设计单位密切联系制定维修大纲, 以保

39、证设计的核动力厂易于维修。为了使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部 件达到要求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同时使人员所受的照射量符合合理可 行尽量低原则,应对维修活动进行计划。这可以结合概率安全评价的 结果。营运单位应从设计人员、制造厂商和其他营运单位收集关于维 修需要的资料,以保证制定合适的维修实施方案和获得必耍的维修设 备。在核动力厂整个寿期内应定期审查维修大纲,以使得维修大纲在 概率安全评价和运行经验的基础上达到优化。该优化应保证在对安全 系统进行的预防性维修、预测性维修、功率运行期间的维修和最少的 故障维修之间有一个正确的平衡。6.6.3 应及时制定维修大纲,在核动力厂各系统投入运行或移交给 营运单位时(

40、以先者为准),使大纲能够执行以配合核动力厂各系统 之需。6.6.4 维修大纲应包括对核动力厂物项进行去污的措施,以防止污 染的扩大。6.6.5 关于制定和实施维修大纲的更详细的资料可参见核安全导 则核动力厂的维修、监督及在役检查。6.7 在役检查需要进行在役检查,以针对可能的性能劣化评价安全重要的构筑 物、系统和部件是否能继续安全运行,或者是否有必要采取补救措施。 由于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关键系统和部件对安全的重要性和可能的 故障后果的严重性,应重点对其进行检查。6.7.1 监督大纲应保证安全重要物项能按照原设计要求继续履行 其功能,并且可以纳入概率安全评价的结果和运行经验反馈。监督大 纲应包括

41、评价和审查要求,以便及时地发现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可能 导致不安全工况的性能劣化和老化。大纲应包括监测、校核和标定以 及在役检查的补充试验和检查。6.7.2 应尽早在核动力厂调试前编制好监督大纲,以便在调试阶段 核动力厂物项开始运行就可正确地实施该大纲,并保证核动力厂的安 全不依赖于未经试验或未受监测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关于监督大 纲更多的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的维修、监督及在役检查。 6.9燃料管理燃料管理大纲应论及一些必需的活动,以优化反应堆堆芯运行而 不违反由于核燃料和核动力厂整体的设计安全考虑所规定的限值。燃 料管理大纲应对营运单位负责的堆芯管理、燃料的采购、现场贮存、 辐照、装

42、卸及运输的安全问题给予专门的考虑。特别是,燃料管理大 纲应包括下述方面:- 制定详细的燃料采购技术规范书和质量保证要求;- 进行专门研究,以验证新燃料或变更的燃料,特别是,来自不 同供货方的燃料装在反应堆堆芯内时是否符合安全分析报告 中的规定;- 作出安排以保证新燃料和已辐照燃料在运输、贮存和装卸期间 的安全;- 编制堆芯计算程序,以确定燃料和吸收体装载方式,以便保持 与反应性、温度和辐照或燃耗限值相符;- 进行堆芯监测,以保证监测、跟踪和评价堆芯参数是否符合设 计和运行限值,以探测异常状况;- 进行燃料监测,以保证在所有堆芯运行工况下保持燃料包壳的 完整性;- 实施已辐照燃料适用的检验要求,

43、并利用这些检验结果来监测 燃料的性能;- 验证启动试验方法和制定相关监督要求。关于堆芯管理和燃料装卸更详细的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 力厂堆芯管理和燃料装卸。6.10 化学化学大纲应提供必要的化学和放射化学方面的支援以保证安全运 行、系统和部件长期完整性以及控制和减少工作区域的辐射水平。化 学大纲应包括涉及核动力厂运行过程有关化学工作的监测、分析、指 令以及运行结果的评价。在有些核动力厂中,化学和放射化学工作可 能包括环境监测,特别是当与化学和辐射防护相关的工作都是由一个 组来完成时。6.11 安全分析和审查6.11.1 为了保证高安全性,营运单位应制定安全审查程序,由安 全审查组或独立的审查

44、人员对核动力厂的运行活动提供独立的评价。 应考虑如下活动的安全审查:- 审查与核动力厂运行安全有关的方面;- 审查故障、失效及其先兆,以评价其对安全的重要性,并建议 为纠正不利情况和改善安全应采取的行动;- 审查修改建议,以确定是否促进安全;- 参照国际上良好的实践审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及其实施;- 建议纠正行动和/或修改。6.11.2 安全审查应进行到足够的深度,以保证审查提出的所有事 项和问题能够满意地解决。安全审查活动应由具有足够的教育水平、 核经验、专门知识和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以便能够彻底了解和评价 所审查的项目。6.11.3 1.3营运单位可以把运行安全的自我评价确定为能够用来改

45、 善安全的一种重要安全审查机制。自我评价应由一项或一组有组织的、 客观的和直观的程序来指导。营运单位内部的个人、小组和管理者运 用它并针对预期的具体指标、目的和其他业绩要求来评价其运行安全 的有效性。当已经实施纠正行动和已证实其适宜性时,自我评价过程 才是完整的。6.11.4 应进行定期安全审查,以证实核动力厂可继续安全可靠地 运行。应将定期安全审查的结果用于:例如- 确认核动力厂或单个物项在规定的预期运行时间内能够安全 地运行;- 确定和评价在规定时间内可能限制安全运行的因素;- 修改现有的安全分析报告,以符合当前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提供延长寿命研究的输入数据。6.11.5 营运单位负有进

46、行定期安全审查的主要责任。定期安全审 查的范围和周期应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或由营运单位制定经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关于定期安全审查的更多的资料可参见核 安全导则核动力厂的定期安全审查。6.12 实物保护6.12.1 营运单位应提供实物保护,防止或阻止非授权进入、闯入、 偷窃、地面攻击以及对安全重要的系统和核材料的内部和外部破坏。6.12.2 营运单位应使程序准备就绪,通过对车辆出入管制、车辆 停泊和通行管制以及人员出入管制,提供场区的实物保护。6.12.3 应提供保卫措施,以防止可能危及安全的内部和外部的破 坏活动。因此,应考虑下列方面:- 厂区周围和厂内的出入口控制;- 厂区不同区域

47、内必须遵守的通行规则,以及采取措施以发现、 阻止或延缓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相关区域;- 准许通行的程序的制定;- 保卫人员的挑选和培训;- 使用的通讯系统。6.12.4 在调试开始前,最迟在燃料到达现场前,一旦场区接受了 安全重要物项就应执行适当的实物保护。6.13 辐射防护辐射防护大纲应包括监测和剂量评价的安排,并应保证个人剂量 保持在规定的限值以内;其目标应是使个人和集体剂量保持在合理可 行尽量低的水平。辐射防护大纲的制定应根据并满足辐射防护的国家 标准中规定的原则和目标要求。6.14 工业安全应制定和实施工业安全大纲,以保证参与核动力厂活动(特别是 安全有关活动)的人员的所有风险保持合理可行

48、尽量低。应对所有员 工、供应商、访问人员制定工业安全大纲,该大纲应参照所采用的工 业安全法规和实践。大纲应包括对预防和保护措施的计划、组织、监 测和审查的安排。营运单位应在工业安全方面对核动力厂人员提供支 持、指导和帮助。6.15 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废物管理大纲应对厂区产生的各种放射性废物的监测、统计、贮 存、装卸以及对这类废物的现场处理作出规定。应按照我国的实践及 计划制定最终处置措施。环境监测大纲应保证满意地控制和监测核动力厂运行中产生的 气体和液体排出物,以便遵守批准的排放限值,并保持合理可行尽量 低。6.16 应急准备营运单位应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并应分配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职 责。这包括如下安排:(1)及时通知、报警和启动经过充分培训和合格的应急人员,以便管理应急响应、采取缓解措施、评价应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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