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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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 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宏观调控 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安 全保障条例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地方储备粮轮换管 理办法(试行)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 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 大自然灾害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的原粮、成品粮。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未经县人民政府

2、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 级储备粮。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县级储备粮能力建设,建 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 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储备粮应当 以稻谷、小麦等口粮品种为主。同时,可结合我县饲料加工担。第三十四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价差补贴实行专户 管理和专款专用,轮换价差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承储企业轮 换计划进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 挪用。充分发挥好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粮食风险基金 优先用于轮换价差亏损等费用补贴。第七章 监 管第三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 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

3、以按照各自职责行 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 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 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三)调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 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进行问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开 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发行开阳县支行依法开展信贷监 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七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健全县级储备 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

4、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 情在线监控,对县级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 规范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储 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县粮 食和储备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地方储备粮管 理办法追究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于2008年4月30日起公布,2016 年8月18第一次修订,2022年3月8日第二次修订,自下 发之日起施行。产业发展,适当增加玉米的储备。第五条 县

5、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 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 查。第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 定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第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安 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检查。第八条 农发行开阳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 管。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贝I, 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 安全负责。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

6、业建立 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 立粮食储备。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 省、市下达我县的地方储备规模,结合全县宏观调控需要提 出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县人民 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 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开阳县主城区应当建立不 低于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原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等(含)以上标准,成品粮 大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标准,成品粮 面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粉(含)以上标

7、准,食用 植物油(菜籽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四级(含)以上 标准,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章 储 存第十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 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 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第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食 储备布局需要,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开阳县支行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信、财务、经营管理 状况良好,企业法人等无不良征信记录。(二)仓库容量500吨以上,罐容量100吨以上,仓储 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符合

8、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满足需要的消防、防盗 等安全设施设备。(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 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条件;(四)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 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支持控 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的可优先考虑。(五)具有相应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技术管理人 员,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储备粮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 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化验室;具有检测粮食储存期间粮 食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 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

9、条件的其 他保粮技术。(六)承储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 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必须单独储存,单 独建账,并建立储备粮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 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 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 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落实)。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管理规范。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承 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 即处理

10、并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 立即处理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应急管理局。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五)以县级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 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 期货实物交割;(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坏变质;(A)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 粮油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 手段套取差

11、价,骗取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 用,提高县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 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县级 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 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同时,县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县级储备 粮

12、至少进行2次抽检,检验结果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 度内已检测过的粮食,未发现问题的,不再重复抽检。县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 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 为出库质量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 应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 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 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四章轮换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 行轮换。原则上小麦4年轮换一次,釉稻谷3年轮换一次, 粳

13、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 年轮换一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开 阳县支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农 发行开阳县支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承储企业 负责实施。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 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 贴。特殊情况下,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 行开阳县支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 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 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县粮食和物 资储备局会同

14、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 售等方式进行。第五章 动用第二十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 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储可 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一)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 突发事件的;(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动用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 备粮。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足

15、动用的县级 储备粮。第二十九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 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 粮动用方案。第六章 资金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由县财政 局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阳县支行开设的专户。县级储 备粮保管费用、轮换价差(食用植物油除外)等财政补贴实 行定额包干;保管费按照核定的储备规模进行补贴,补贴标 准为原粮每年100元/吨,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食用油) 每年400兀/吨,成品粮每年150兀/吨。县级储备粮(原粮) 轮换价差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现为700元/ 吨),如果省级储备粮轮换价差补

16、贴调整,县级储备粮轮换 价差补贴随之调整;食用植物油轮换价差实行据实补贴。成 品粮(含小包装食用油)实行动态储备的,轮换价差补贴每 年按储备规模数的三分之一进行补贴,标准为700元/吨。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初预 拨,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拨付到承储企业, 年终统一清算(采用计划内据实拨补)。在市场粮价大幅上 涨等特殊情况下,若定额包干补贴不足以弥补差价亏损时,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对轮换亏损进行据实补贴方 式解决。第三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 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开阳县支行共同进行核定。 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农发行开阳县支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 成本全额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县级 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第三十二条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级财政,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 用由县级财政据实补贴。第三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 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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