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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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溪县县级储藏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储藏粮管理,有效调控 本县粮食市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 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藏粮管理方法湘 西自治州州级储藏粮管理方法等有关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县级储藏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 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 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 物油。县级储藏粮粮权属于泸溪县人民政府。县级储藏粮包括原粮、成品粮(大米)和食用植物 油。原粮包含杂粮,杂粮的收储管理方法另行规定。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储藏粮收 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二

2、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牵头会同 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藏粮总量计划。第十九条 县级储藏粮(原粮和油)轮换原那么上采 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轮换,由县发改局(粮食和 物资储藏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审定轮出销 售最低限价、轮入收购最高限价,授权承储企业委托 有资质的州级及州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及 省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组织实施。新增县级储藏粮规模(原粮和油)其收购采取上述 同等方式进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县 财政局、县农发行按公开竞价结果共同核定新增县级 储藏粮入库本钱。县级储藏粮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6年。第二十条轮换按“

3、实物兑换、本钱不变”的原那么 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串换品种,承 储企业应当向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提出申 请,经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 县农发行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县发改局(粮食和 物资储藏局)报送县级储藏粮成交及出库信息。第二十二条 轮换期限不超过7个月(原粮和油), 包含竞价销售出库期、轮空期和招标采购入库期。第二十三条轮换任务完成,承储企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后,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 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联合对轮换入库的品种、数量、 质量进行验收。第六章储藏动用第二十四条县级储藏粮动用权属于泸溪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

4、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动用。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 备粮:(-)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 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 要动用的;(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藏粮的其他 情形。第二十六条县级储藏粮的动用方案,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提出,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 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 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根据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藏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 令,并组织承储企业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

5、用县级储 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 储藏粮动用命令。县级储藏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 时恢复库存。第二十八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县级储藏 粮产生的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县财政充实县级粮食风险 基金,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以及人、财、物等费用由 县财政据实负担。第七章监管检查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藏粮品种、数量、质量、储 存平安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 改,并报告州粮食和物资储藏局。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在监 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藏粮数量、质量、 品种和储存

6、平安实施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藏粮收购、销 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复制县级储藏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 凭证;(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 标准和技术规范;(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县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储藏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依法对有关县级储藏粮的管理及相关公 共资金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县 财政局、县农发行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参照湖南省地方储藏粮管理方法相关规定予 以执行:(-)不及时下达县级储藏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 轮换计划的;(二)不及时、

7、足额拨付县级储藏粮贷款利息、保 管费、出入库费、检测检验费、轮换价差、定额损耗、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以及动用产生的价差和动用费用 的;(三)擅自改变县级储藏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 或者动用命令的;(四)发现县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平安存 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三十三条县级储藏粮承储企业违反本方法规 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参照湖南省地方储藏粮管 理方法相关规定予以执行:(一)未执行县级储藏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 或者入库粮食未到达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平安标准的;(二)对承储的县级储藏粮

8、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 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 化变质的;(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 家规定的;(五)虚报、瞒报县级储藏粮数量的;(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七)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擅自动用储 备粮的;(A)以储藏粮担保、清偿债务的。第三十四条 破坏县级储藏粮仓储设施,偷盗、 哄抢、损毁县级储藏粮,参照湖南省地方储藏粮管 理方法相关规定予以执行。第八章附 那么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 备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州关于储藏粮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发改

9、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 拟定县级储藏粮具体品种、数量、布局、赛用补贴和 动用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发改局(粮食和 物资储藏局)负责县级储藏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 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实施监督检查。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县 农发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藏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县 级储藏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藏粮的贷款利息、保 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 检查。第六条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县级储藏粮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地方 储藏粮所需贷款,并

10、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仓房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 范要求;(二)具有与粮油收储功能、仓型、进出仓方式、 运输工具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以及配套的消防等平安 设施;(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验仪器 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 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粮情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 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能够与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藏行政管理 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农发银行县 级储藏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

11、职责:(-)严格执行县级储藏粮的管理制度;(二)负责县级储藏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县级储 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平安;(三)按照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县财 政局、县农发行下达的计划,组织县级储藏粮的出库 和入库,并将出入库计划的执行情况报送县发改局(粮 食和物资储藏局);(四)准确、及时地向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 局)报告县级储藏粮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薇和管 理等情况;(五)定期向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报送 会计、统计报表;(六)根据县级储藏粮储存年限和储藏粮品质情况, 向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提出年度轮换申请;(七)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平安防 护设施;

12、(A)在县农发行开设基本账户,实行贷款专户管 理、专款专用、库贷挂钩。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条 县级储藏粮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变动。因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确需调整,由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依法重新确定。第十一条县级储藏粮实行专仓挂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不得与非县级储藏粮混存。第十二条县级储藏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国家食品平安标准,原粮质量应当符合 国家中等质量标准(三等以上,含三等),成品大米 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二级以上,含二级), 菜籽油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四级以上,含四级)。第十三条 县级储藏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 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

13、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建立粮食质量溯源登记管理制度。按 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县级储藏粮进行质量检测, 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的,不得入库。粮食入库平仓后 应当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平安指 标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县级储藏粮。县级储藏粮出库应当对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和食 品平安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 未满平安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 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 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平安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 用途出库销售。销售出库的县级储藏粮应当与检验报 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 个月,超过有效期的,

14、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第十四条县级储藏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 验机构承当。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现场杆样,不得由承储 企业送样检验;杆样方法、程序和杆样人员应当符合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县级储藏粮质量管控 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 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平安指标检验。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藏粮质量平安档案,如实 记录粮食质量平安情况。质量平安档案保存期限,自 粮食销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四章储藏费用第十六条 县级储藏粮的财政补贴包括贷款利 息、保管费、出(入)库费、检测检验费、轮

15、换价差、 定额损耗、损失、仓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等。(一)贷款利息:县级储藏粮入库时由县发改局(粮 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以及农发行共同核定 入库本钱,县农发行按核定本钱和入库数量发放储藏 贷款,县财政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和拨付贷款利息。(二)保管费:储藏粮(原粮)100元/吨年;成 品粮(大米)400元/吨年;菜籽油300元/吨年。(三)出(入)库费:原那么上储藏粮(原粮)按当 年收购或轮换出库、入库数量,财政分别补贴出库费 50元/吨和入库费50元/吨;储藏油按当年收购或轮 换出库、入库数量,财政分别补贴出库费30元/吨和 入库费30元/吨;成品粮(大米)每年出入库费

16、用按 160元/吨包干。实际补贴标准可根据当年收购或轮换出库、入库数 量,适当提高或减少,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 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政策性粮食需要在库内车 (船)板交货的,粮食车(船)板前费用,食用油出库费 用,由买方负担。(四)检测检验费、仓储设施设备维修费:县级储 备粮检测检验费用、县本级仓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 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所需要的检测检验费用、仓储 设施设备维修改造费用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 计划申请,经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 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给资金使用单 位。(五)轮换价差:县级储藏粮轮换价

17、差盈利全额上 缴县财政充实粮食风险基金,如果发生了亏损,经县 财政局、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共同核定后,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并及时拨付。成品粮(大米)每年轮换价差按400元/吨包干, 由县财政按年拨付给承储企业。(六)储存损耗:粮食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 分杂质减量。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分开计算,先 按照国粮发(2010) 178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实核实销 水分杂质减量,再核销自然损耗。县级储藏粮的保管 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K; 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 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 (不得按年叠加)。 定额以内

18、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局部即超耗,作为 储存事故处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耗(超耗), 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 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承当。因 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耗(超 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当。县级储藏粮承储单位应 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 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藏粮储存期间发生 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 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 耗。第十七条 县级储藏粮的财政补贴在中央下达 的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中央下达的县级粮食风 险基金缺乏局部,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19、,纳入县级粮 食风险金管理。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确保资金 及时到位。第五章轮换管理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地方储藏粮的轮换。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 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库存县级储藏 粮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达县级储藏粮年度轮换 计划,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施。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可以根据粮食市场 形势变化或者宏观调控需要,会同县农发行对县级储 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调整,计划调整情况抄送县财 政局。县级储藏粮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不超过3年,食用 植物油不超过2年。成品粮储藏可以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后销、边 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储 粮品质情况,可适当增加轮换频次,确保储粮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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