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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庆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县级储备粮保 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 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 肇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县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 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 县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 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 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 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2、,并节约成本和费用。县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各镇政府(街道办)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 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未经县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 并向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命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对县级储备 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 贴以及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 的县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由县财政部门在县级粮食风险 基金中列支;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
3、分,列入县级财政解 决。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补贴、 轮换入储补贴等。管理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 动态调整机制,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求县人民政府粮食 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 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 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 费用等。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 月核定县级储备粮当月的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提请县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补贴费用拨补给承储企业,每月拨补一 次。县级静态储备粮的轮换补贴,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 计划轮换入库
4、完毕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粮 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提请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 县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和依据拨付县级储备粮轮换补贴,县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进行拨付。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 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 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书面反馈贷 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县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 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县级储备粮相关资金 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第三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照交易实际成 交价格确定,未经县人民政府
5、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更改。县级储备粮被动用并完成补库后,应当重新核定入库成 本。第三十二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 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人民政 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德庆县支行。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 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 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 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
6、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 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县级储备粮 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 施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对县人民 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人民政府粮食 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 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 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
7、储存安全的重大 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德庆县支行。第三十八条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 规定对其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 存核查。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并 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县级储备粮的 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 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 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
8、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 关部门、农发行德庆县支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县 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绝、 阻挠或者干涉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 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 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9、由有关机关 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代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 任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代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 其承担的县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德 庆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德府规20193号)同时废止。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 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人民政府
10、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 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 督管理。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 补贴、贷款利息补贴、轮换费用、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 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 理。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庆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 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 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 监管。第六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 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指德庆县粮食中心储备库。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
11、业务管 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 门备案。第七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县人民 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 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县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农发行德庆县支行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 售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县 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 调整。第九条县级储备粮
12、收储入库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 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数 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 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 抄送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德庆县支行。第十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 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贝限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 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转换县级储备 粮轮换方式,需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 政部门、农发行德庆县支行同意后才能转换。县
13、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 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县 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量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o第H一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 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 提出下一年度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 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德庆县支行同意后组织 实施。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 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德庆县支行可以对轮换计 划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 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县 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
14、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 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 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不 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 延长。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 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等,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 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德庆县支行进行确认。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县级储 备粮承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自主轮换储备粮原 则上承储企业应
15、确保每个品种的自主轮换储备粮实物库存 数量在任何时点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5%,其中自主轮换成品 粮油储备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低于承储计划的90%。自主轮换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 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 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 要求。县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粮 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发行德 庆县支行制定。为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能按承储总量储足在 库,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需在每年12月提请县人民政府粮 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一次足额在库检查,由县人民政 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
16、部门牵头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对县级 储备粮数量和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 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 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德庆县支 行。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通过规范的 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或政府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 6年。第三章储存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县粮食中心储备库储 存,当县粮食中心储备库仓容不足或调整储备布局需要时, 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
17、级储备粮可以实行市外异地储存, 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选择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 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布局优 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并通过 招标方式进行。代储企业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财政部门、农发行德庆县支行向其下达收储计划,并抄 送代储企业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 部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代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其他原因退出 县级储备粮承储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的处理,由县级储 备粮承储企
18、业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 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德庆县支行同意后执行。县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 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农发行德庆县支行制定。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执 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 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提高县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 水平。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 全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 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县级储备 粮
19、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 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县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县 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 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 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腰间专 仓储存。县级储备粮中的成品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权属和轮换方 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腰间专仓储存。第二H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储存县级 储备粮,应
20、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专仓外显著位置 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信息卡应当标明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 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建立 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 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县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储备 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发现县级 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 理,并报告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
21、储备粮仓 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储存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破 坏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 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第四章动用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 测预警。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 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县级储备粮高效动用。第二十六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 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 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需要动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 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 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应当 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