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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藏粮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藏粮管理,确保县级储藏粮数 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平安,发挥县级储藏粮油宏观调控 作用,保障粮食平安,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安 全保障条例地方储藏粮管理方法地方储藏粮轮换管 理方法(试行)市级储藏粮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县级储藏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 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县级储藏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 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 然灾害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 粮、成品粮。本方法所称县级储藏粮含食用植物油。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
2、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 级储藏粮。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县级储藏粮能力建设,建 立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的县级储藏粮规模、品种结构 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储藏粮应当 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 担。第三十四条县级储藏粮轮换贷款、价差补贴实行专户 管理和专款专用,轮换价差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承储企业轮 换计划进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 挪用。充分发挥好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粮食风险基金 优先用于轮换价差亏损等费用补贴。第七章 监 管第三十五条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 依法实施县级储藏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
3、行 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 存平安;(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藏粮收购、轮换、 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三)调阅、复制与县级储藏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 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进行问询;(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开 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10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发行支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七条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应当健级储藏粮统 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
4、监管、粮情在 线监控,对县级储藏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 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 规范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藏运营风险。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储 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平安运转,并按规定向县粮 食和储藏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依据地方储藏粮管 理方法追究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四十条 本方法于2022年4月30日起公布,20* 年8月18第一次修订,20*年3月8日第二次修订,自下 发之日起施行。-11 - 以稻谷、小麦等口粮品种为主。同时,可结合饲料加工产
5、业 开展,适当增加玉米的储藏。第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负责县级储藏粮的行 政管理,对县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实施监督检 查。第六条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藏粮储藏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第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负责安 排本级储藏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藏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检查。第八条农发行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藏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藏与经营分开的原那么,完善储藏运营管理制度,对县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 平安负责。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指
6、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 社会责任储藏。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 立粮食储藏。第二章计划第十一条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市下达的地方储藏规模,结合宏观调控需要提出县级储 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 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藏。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15 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藏。第十三条县级储藏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原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等(含)以上标准,成品粮 大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标准,成品粮 面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粉(含)以上标准
7、,食用 植物油(菜籽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四级(含)以上 标准,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三章 储 存第十四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 调度便利、储存平安的原那么,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藏 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第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根据县级储藏粮食 储藏布局需要,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支行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那么确定承储企业。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信、财务、经营管理 状况良好,企业法人等无不良征信记录。(二)仓库容量500吨以上,罐容量100吨以上,仓储 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符合粮油
8、储藏技术规范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满足需要的消防、防盗 等平安设施设备。(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 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条件;(四)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 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支持控 温储藏,有能力到达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的可优先考 虑。(五)具有相应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技术管理人 员,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储藏粮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 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化验室;具有检测粮食储存期间粮 食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 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
9、件的其 他保粮技术。(六)承储企业储藏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 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县级储藏粮必须单独储存,单 独建账,并建立储藏粮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藏粮轮出、 轮入的数量及轮空期。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 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 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落实)。保证县级储藏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平安、 管理规范。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储藏粮平安管理制度, 配备平安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承 储的县级储藏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存在问题的,应当立 即处理并
10、报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的,要 立即处理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和县应急管理局。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动用县级储藏粮;(二)虚报、瞒报县级储藏粮的数量;(三)在县级储藏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五)以县级储藏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藏 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 期货实物交割;(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藏粮霉坏变 质;(A)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 粮油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本钱等 手段套取差
11、价,骗取县级储藏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藏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 用,提高县级储藏粮平安保障能力。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藏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藏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粮 食和物资储藏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 指标和食品平安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县级 储藏粮。县级储藏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 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同时,县 粮食和物资储藏局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县级储藏 粮
12、至少进行2次抽检,检验结果报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年 度内已检测过的粮食,未发现问题的,不再重复抽检。县级储藏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 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平安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 为出库质量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 应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食品平安指标超标的粮食,不 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藏粮质量平安档案,如实记录 粮食质量平安情况。质量平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四章 轮换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藏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以储存 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 行轮换。原那么上小麦4年轮换一次,和稻谷3年轮换一
13、次, 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 年轮换一次。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支 行制定县级储藏粮轮换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农 发行支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藏粮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 施。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藏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 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藏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 贴。特殊情况下,经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县财政局、农发 行支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 应的保管费用补贴。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藏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 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县粮食和物 资储藏局会同有关部门批
14、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 售等方式进行。第五章 动用第二十六条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储藏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储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藏粮:(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 突发事件的;(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动用县级储藏粮,由县粮食和物资储藏 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 市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备案。动用县级储藏粮缺乏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 备粮。县级储藏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足动用的县级 储藏粮。第
15、二十九条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 准的县级储藏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县级储藏粮动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藏 粮动用方案。第六章 资金第三十条县级储藏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由县财政 局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支行开设的专户。县级储藏粮保 管费用、轮换价差(食用植物油除外)等财政补贴实行定额 包干;保管费按照核定的储藏规模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原 粮每年100元/吨,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食用油)每年400 元/吨,成品粮每年150元/吨。县级储藏粮(原粮)轮换价 差补贴参照省级储藏粮补贴标准执行(现为700元/吨), 如果省级储藏粮轮换价差补贴调整,县级储藏粮轮换价差补
16、 贴随之调整;食用植物油轮换价差实行据实补贴。成品粮(含 小包装食用油)实行动态储藏的,轮换价差补贴每年按储藏 规模数的三分之一进行补贴,标准为700元/吨。县级储藏粮费用补贴实行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初预 拨,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拨付到承储企业, 年终统一清算(采用计划内据实拨补)。假设遇不可抗拒因素 造成补库粮与出库粮差价过大时,专题上报县人民政府给予 补贴。第三十一条县级储藏粮的入库本钱价格由县财政局 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农发行支行共同进行核定。入库 本钱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农发行支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本钱全 额安排县级储藏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县级储藏粮 资金封闭运行。第三十二条 应急动用县级储藏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级财政,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 用由县级财政据实补贴。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藏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粮食和物资储藏局会同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