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模拟练习(含答案解析).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模拟练习(含答案解析).pdf(7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 保 荐 代 表 人 考 试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模 拟 练 习(含 答 案 解 析)1.下 列 关 于 存 货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oA.按 照 规 定 会 计 准 则,存 货 核 算 可 以 采 用 先 进 先 出 法、个 别 计 价 法、后 进 先 出 法 等 方 法 B.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不 得 转 回 C.资 产 负 债 表 日,存 货 应 按 照 成 本 和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 D.企 业 采 购 原 材 料 入 库 后 的 仓 储 费 用 不 计 入 存 货 成 本【答 案】:C【解 析】:A 项,企 业 在 确 定 发 出 存 货
2、的 成 本 时,可 以 采 用 先 进 先 出 法、移 动 加 权 平 均 法、月 末 一 次 加 权 平 均 法 和 个 别 计 价 法 等 方 法,企 业 不 得 采 用 后 进 先 出 法 确 定 发 出 存 货 的 成 本;B项,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可 以 转 回,冲 减 当 期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或 其 他 业 务 成 本;C项,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货 应 按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D 项,入 库 后 的 仓 储 费 用 不 计 入 存 货 成 本,计 入 当 期 损 益(管 理 费 用),但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为 达 到 下 一 个
3、 生 产阶 段 所 必 需 的 仓 储 费 用 则 应 计 入 存 货 成 本。2.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及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下 列 关 于 主 板 和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价 格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oI.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或 发 行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I I.上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向 不 特 定 对
4、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发 行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公 告 招 股 意 向 书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或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均 价 III.上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转 股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公 告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或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均 价 IV.上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认 股 权 证 的 行 权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公 告 募 集 说 明 日 书 前
5、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或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均 价 V.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公 告 招 股 意 向 书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和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A.II IIL WB.I、VC.IID.I、n、m、wE.n、in、w、v【答 案】:c【解 析】: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和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具 体 分 析 如 下:I 项,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证
6、券 发 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1 6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和 持 股 期 限,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发 行 价 格 不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的,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自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起 可 上 市 交 易;发 行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但 不 低 于 百 分 之 九 十,或 者 发 行 价 格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但 不 低 于
7、 百 分 之 九 十 的,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自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得 上 市 交 易。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发 行 价 格 可 以 低 于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只 是 会 影 响 上 市 交 易。I I、V两 项,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1 3条 第 3 项 规 定,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公 开 募 集 股 份,发 行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公 告 招 股 意 向 书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或 前 一 个 交
8、 易 日 的 均 价。in 项,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2 2条 规 定,转 股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公 告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和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均 价。W项,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3 2条 规 定,认 股 权 证 的 行 权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公 告 募 集 说 明 书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和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均 价。3.下 列 关 于 创 业 板 发 行 保 荐 书 及 成 长 性 专 项 意 见
9、 内 容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有()oI.凡 是 对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问 题 或 者 风 险,发 行 保 荐 书 均 应 予 以 充 分 关 注 和 揭 示,并 详 尽、完 整 地 陈 述 分 析,就 主 要 问 题 的 解 决 情 况 予 以 说 明 n.发 行 保 荐 书 应 由 保 荐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董 事 长、保 荐 业 务 负 责 人、内 核 负 责 人、保 荐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保 荐 代 表 人 和 项 目 协 办 人 签 字 m.保 荐 机 构 应 在 发 行 保 荐 书 中 简 述 其 内 部 审 核 程
10、 序 和 内 核 意 见 IV.企 业 的 业 务 属 于 产 品 类 制 造 的,保 荐 人 编 制 成 长 性 专 项 意 见 时,应 就 其 业 务 的 特 色 和 业 务 模 式 的 创 新 性 对 成 长 性 的 影 响 发 表 明 确 分 析 意 见 A.IIIB.I、II、IIIC.I、II、IIL WD.I、WE.IIL IV【答 案】:A【解 析】:I项,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7号 一 一 发 行 保 荐 书 和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证 监 会 公 告(2009)4 号)第 6 条 规 定,凡 是 对 投 资
11、 者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问 题 或 者 风 险,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均 应 予 以 充 分 关 注 和 揭 示,并 详 尽、完 整 地 陈 述 分 析,就 主 要 问 题 的 解 决 情 况 予 以 说 明。II项,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7号 一 一 发 行 保 荐 书 和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证 监 会 公 告(2009)4 号)第 22条 规 定,发 行 保 荐 书 应 由 保 荐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保 荐 业 务 负 责 人、内 核 负 责 人、保 荐 代 表 人 和
12、项 目 协 办 人 签 字,加 盖 保 荐 机 构 公 章 并 注 明 签 署 日 期。另 根 据 2017年 9 月 发 布 的 发 行 监 管 问 答 一 一 关 于 进 一 步 强 化 保 荐 机 构 管 理 层 对 保 荐 项 目 签 字 责 任 的 监 管 要 求,保 荐 机 构 推 荐 首 发 和 再 融 资 项 目,应 当 履 行 公 司 内 部 决 策 程 序,保 荐 机 构 董 事 长、总 经 理(或 类 似 职 责 人 员)应 当 在 保 荐 项 目 首 次 申 报 文 件,包 括 招 股 说 明 书(募 集 说 明 书)、发 行 保 荐 书、保 荐 工 作 报 告(保 荐
13、 机 构 尽 职 调 查 报 告)等 文 件 中 签 字 确 认,并 在 招 股 说 明 书(募 集 说 明 书)中 出 具 声 明;保 荐 机 构 董 事 长 或 总 经 理 应 当 在 反 馈 意 见 回 复 报 告、举 报 信 核 查 报 告 和 发 审 委 意 见 回 复 报 告 等 文 件 中 出 具 声 明 并 签 字 确 认,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m 项,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 7号 一 一 发 行 保 荐 书 和 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证 监 会 公 告(2009)4 号)第 1 4条 规 定,保
14、荐 机 构 应 简 述 其 内 部 审 核 程 序 和 内 核 意 见。IV项,根 据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 9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申 请 文 件(2 0 1 4年 修 订)附 件 2 发 行 人 成 长 性 专 项 意 见 编 制 指 引,保 荐 人 对 不 同 业 务 类 型 的 企 业 应 重 点 关 注 不 同 方 面:企 业 的 业 务 属 于 产 品 制 造 类 的,应 就 其 核 心 技 术 和 持 续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对 成 长 性 的 影 响 发 表 明 确
15、分 析 意 见;企 业 的 业 务 属 于 非 产 品 制 造 类 的,应 就 其 业 务 的 特 色 和 业 务 模 式 的 创 新 性 对 成 长 性 的 影 响 明 确 发 表 分 析 意 见。4.下 列 关 于 或 有 事 项 的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有()。2 015年 9 月 真 题 I.甲 公 司 因 产 品 质 量 不 合 格 而 被 乙 公 司 起 诉,至 2 0 1 4年 1 2月 31日,该 起 诉 讼 尚 未 判 决,甲 公 司 估 计 很 可 能 承 担 违 约 赔 偿 责 任,需 要 赔 偿 2 0 0万 元 的 可 能 性 为 7 0%,需 要 赔 偿 1 0
16、 0万 元 的 可 能 性 为 30%,甲 公 司 对 该 起 诉 讼 应 确 认 的 预 计 负 债 金 额 为 1 7 0万 元 I I.甲 公 司 1 1月 收 到 法 院 通 知 被 某 单 位 提 起 诉 讼,要 求 甲 公 司 赔 偿 违 约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1 0 0万 元,至 1 2月 3 1日,法 院 尚 未 作 出 判 决。对 于 此 项 诉 讼,甲 公 司 预 计 有 80%的 可 能 性 败 诉,需 支 付 赔 偿 对 方 60 8 0万 元,并 支 付 诉 讼 费 用 2 万 元,甲 公 司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7 2万 元,管 理 费 用 2 万 元
17、 III.某 公 司 销 售 一 批 商 品 同 时 计 提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费 用,应 确 认 销 售 费 用 的 同 时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IV.甲 上 市 公 司 有 一 桩 经 济 纠 纷 案 件,若 企 业 有 80%的 可 能 性 获 得 补 偿 200万 元,则 企 业 就 应 将 其 确 认 为 资 产 A.II.IIIB.n、in、ivC.I、n、IIID.i、n、in、iv【答 案】:A【解 析】:i 项,甲 公 司 对 该 起 诉 讼 应 确 认 的 预 计 负 债 金 额 为 最 大 可 能 的 金 额 200万 元;IV项,80%的 可 能 性 不 满
18、足“基 本 确 定(发 生 的 概 率 是 95%以 及 95%以 上,但 是 低 于 100%)”,不 能 确 认 资 产。5.上 市 公 司 推 出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时,可 以 设 置 预 留 权 益,预 留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次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拟 授 予 权 益 数 量 的()。A.10%B.20%C.5%D.30%【答 案】:B【解 析】: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2 0 1 8年 修 订)第 1 5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在 推 出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时,可 以 设 置 预 留 权 益,预 留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19、 本 次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拟 授 予 权 益 数 量 的 20%o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在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1 2 个 月 内 明 确 预 留 权 益 的 授 予 对 象;超 过 1 2个 月 未 明 确 激 励 对 象 的,预 留 权 益 失 效。6.发 行 人 应 当 就 下 列 事 项 聘 请 具 有 保 荐 机 构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履 行 保 荐 职 责 的 有()oI.上 市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I I.上 市 公 司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III.上 市 公 司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IV.首
20、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V.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A.I、II IIIB.i、n、wC.IK IIL IVD.i、n、m、wE.11、in、iv、v【答 案】:B【解 析】: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2017年 修 订)第 2 条 规 定,发 行 人 应 当 就 下 列 事 项 聘 请 具 有 保 荐 机 构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履 行 保 荐 职 责: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上 市 公 司 发 行 新 股、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以 下 简 称“中 国
21、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III项,债 券 类 产 品 只 有 可 转 债 需 要 保 荐。V 项,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涉 及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事 项,募 集 配 套 资 金 部 分 需 要 聘 请 保 荐 机 构 保 荐;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部 分,不 需 要 聘 请 保 荐 机 构,但 需 要 聘 请 财 务 顾 问。7.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4 号 一 一 公 开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申 请 文 件,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22、主 承 销 商 核 查 意 见 应 包 括()。I.公 司 债 券 主 要 发 行 条 款 II.发 行 人 是 否 履 行 了 规 定 的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III.对 募 集 文 件 真 实 性、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的 核 查 意 见,包 括 募 集 文 件 中 与 发 行 条 件 相 关 的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意 见 IV.主 承 销 商 已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和 审 慎 核 查 的 承 诺 V.主 承 销 商 是 否 履 行 了 内 核 程 序,以 及 内 核 关 注 的 主 要
23、问 题、解 决 情 况 以 及 内 核 意 见 A.I、II IVB.IIL IV、VC.I、II、IV、VD.II、III、IV、VE.I、II、III、IV、V【答 案】:E【解 析】:根 据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 4号 一 一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申 请 文 件(2 0 1 5年 修 订),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申 请 文 件 目 录 的 第 三 章 中 介 机 构 关 于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的 文 件 中,主 承 销 商 核 查 意 见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当 包 括:发 行 人
24、基 本 情 况;公 司 债 券 主 要 发 行 条 款;发 行 人 是 否 履 行 了 规 定 的 内 部 决 策 程 序;对 募 集 文 件 真 实 性、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的 核 查 意 见,包 括 募 集 文 件 中 与 发 行 条 件 相 关 的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意 见;发 行 人 存 在 的 主 要 风 险;主 承 销 商 已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和 审 慎 核 查 的 承 诺;主 承 销 商 是 否 履 行 了 内 核 程 序,以 及 内 核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解 决 情
25、况 以 及 内 核 意 见;发 行 人 是 否 是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的 核 查 意 见(适 用 于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或 机 构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股 的 发 行 人);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内 容。核 查 意 见 应 当 由 主 承 销 商 法 定 代 表 人、债 券 承 销 业 务 负 责 人、内 核 负 责 人、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成 员 签 字,加 盖 主 承 销 商 公 章 并 注 明 签 署 日 期。8.下 列 关 于 某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的 相 关 做 法,不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26、 是()。2 0 1 6年 5 月 真 题 I.董 事 长 担 任 战 略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I I.公 司 章 程 中 规 定 董 事 会 秘 书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任 III.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只 设 战 略 委 员 会 和 提 名 委 员 会,未 设 审 计 委 员 会 IV.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由 5 名 人 员 组 成,其 中 独 立 董 事 2 名 V.提 名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包 括 审 查 与 候 选 董 事 相 关 的 薪 酬 政 策A.I、IIB.I、II、WC.IK IIL VD.IIL IV、VE.i、n、v【答 案】:A
27、【解 析】: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2 0 1 8年 修 订)第 3 8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设 立 审 计 委 员 会,并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战 略、提 名、薪 酬 与 考 核 等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专 门 委 员 会 对 董 事 会 负 责,依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履 行 职 责,专 门 委 员 会 的 提 案 应 当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决 定。专 门 委 员 会 成 员 全 部 由 董 事 组 成,其 中 审 计 委 员 会、提 名 委 员 会、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中 独 立 董 事
28、应 当 占 多 数 并 担 任 召 集 人,审 计 委 员 会 的 召 集 人 应 当 为 会 计 专 业 人 士。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2 0 1 5年 修 订)第 2.3.4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在 董 事 会 中 设 立 专 门 委 员 会。公 司 章 程 中 应 当 对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组 成、职 责等 作 出 规 定。第 3 2 6 条 规 定,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由 上 市 公 司 董 事、副 总 经 理、财 务 负 责 人 或 者 公 司
29、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担 任。I项,审 计 委 员 会、提 名 委 员 会、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中 独 立 董 事 应 占 多 数 并 担 任 召 集 人,而 战 略 委 员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由 董 事 长 担 任。n 项,董 事 会 秘 书 可 以 由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担 任。公 司 总 经 理 属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HI项,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2019年 修 订)第 3.1.17条 规 定,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30、审 计 委 员 会,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对 审 计 委 员 会 负 责,向 审 计 委 员 会 报 告 工 作。审 计 委 员 会 中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占 半 数 以 上 并 担 任 召 集 人,且 至 少 有 一 名 独 立 董 事 是 会 计 专 业 人 士。w 项,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中 独 立 董 事 应 占 成 员 的 多 数,所 以 独 立 董 事 应 至 少 为 3 名。V 项,属 于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2018年 修 订)第 41条 规 定,提 名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31、研 究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选 择 标 准 和 程 序 并 提 出 建 议;遴 选 合 格 的 董 事 人 选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人 选;对 董 事 人 选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人 选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建 议。但 不 包 括 审 查 与 候 选 董 事 相 关 的 薪 酬 政 策。第 42条 规 定,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研 究 董 事 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的 标 准,进 行 考 核 并 提 出 建 议;研 究 和 审 查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政 策 与 方 案。9.甲
32、上 市 公 司 2012年 的 财 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 日 为 2013年 4 月 26日。该 公 司 对 下 列 发 生 在 2013年 1月 1 日 至 4 月 2 5日 的 事 项 的 会 计 处 理 中,正 确 的 是()o 2015年 9 月 真 题 I.2 0 1 2年 度 销 售 的 商 品 退 回,原 销 售 价 格 5 0 万 元,销 售 成 本 30万 元,公 司 冲 减 了 2 0 1 2年 度 利 润 表 上 营 业 收 入 和 营 业 成 本 等 项 目,并 调 整 了 资 产 负 债 表 有 关 项 目 I I.2 0 1 3年 3 月 2 0日,某 债 务
33、 单 位 发 生 火 灾,导 致 应 收 账 款 中 的 45万 元 预 计 不 能 收 回,甲 公 司 据 此 作 为 坏 账 损 失,调 整 2 0 1 2年 度 利 润 表、资 产 负 债 表 的 相 关 项 目,并 在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中 予 以 说 明 III.201 2年 1 2月 与 乙 公 司 发 生 经 济 诉 讼 事 项,2 013年 2 月 4 日 经 双 方 协 商,甲 公 司 同 意 当 日 支 付 乙 公 司 8 万 元 作 为 赔 偿,乙 公 司 撤 回 起 诉,甲 公 司 于 2013年 2月 5 日 将 此 项 赔 偿 款 确 认 为 2012年 度
34、的 损 失,并 调 整 2 0 1 2年 度 的 利 润 表、资 产 负 债 表 相 关 事 项,但 未 对 现 金 流 量 表 有 关 项 目 调 整 IV.2 0 1 3年 1 月 1 0日 销 售 的 商 品,于 3 月 2 0日 发 生 退 货,原 销 售 价 格 2 0 万 元,销 售 成 本 1 0万 元,甲 公 司 将 其 作 为 调 整 事 项 调 整 了 201 2年 报 表 的 数 字 V.2 0 1 2年 1 2月 1 日 发 出 产 品 2 0 0件,估 计 退 货 率 为 20%。至 2012年 1 2月 3 1 日 尚 未 发 生 退 货,2 0 1 3年 4 月
35、2 6 日 前 产 品 发 生 退 回 50件,2 0 1 3年 6 月 1 日 退 货 期 届 满,实 际 退 货 6 0件。甲 公 司 将 5 0件 退 货 作 为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调 整 事 项 处 理,4 月 2 6日 后 退 回 的 1 0件 产 品 冲 减 201 3年 的 销 售 收 入A.I、WB.i、i n、vc.i、n、i n、vD.n、i n、v【答 案】:B【解 析】:n 项,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因 自 然 灾 害 导 致 资 产 发 生 重 大 损 失,属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中 的 非 调 整 事 项,需 要 在 附 注 中 予 以
36、披 露;W项 是 2013年 度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并 不 存 在,应 当 在 发 生 时 冲 减 当 期 销 售 商 品 收 入。10.某 企 业 于 2 0 1 6年 1 月 1 日 从 银 行 取 得 一 笔 专 门 借 款 1 0 0 0万 元 用 于 固 定 资 产 建 造,年 利 率 1 2%,该 固 定 资 产 建 造 在 2 0 1 6年 度 发 生 的 资 产 支 出 如 下:4 月 1 日 支 出 1 0 0万、7 月 1 日 支 出 2 0 0万、9 月 1日 支 出 2 0 0万,余 额 资 金 月 收 益 率 为 0.2%。假 设
37、 不 考 虑 其 他 因 素,2016年 度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是()万 元。A.120B.77.8C.100D.99.8【答 案】:B【解 析】:借 款 费 用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三 点 才 能 开 始 资 本 化: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题 中,2016年 4 月 1 日 才 开 始 发 生 资 本 支 出,所 以 资 本 化 开 始 的 时 点 应 该 是 2016年 4 月 1
38、 日。因 此: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利 息 费 用 总 额=1000X12%9+12=90(万 元);闲 置 资 金 收 益=900X0.2%X 3+700X0.2%X 2+500X0.2%X 4=12.2(万 元);2016年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90-12.2=77.8(万 元)。11.根 据 发 行 监 管 问 答 一 一 关 于 首 发、再 融 资 申 报 文 件 相 关 问 题 与 解 答 的 相 关 规 定,以 下 不 属 于 首 发 受 理 环 节 申 报 文 件 的 是()。A.2 份 全 套 申 报 文 件 电 子 版 B.2 套 部 分 申 报 文 件
39、 单 行 本(复 印 件)C.1份 全 套 书 面 材 料(原 件)D.2 份 全 套 书 面 材 料(复 印 件)【答 案】:D【解 析】:根 据 发 行 监 管 问 答 一 一 关 于 首 发、再 融 资 申 报 文 件 相 关 问 题 与 解 答,首 发 受 理 环 节 的 申 报 文 件 应 包 括 1 份 全 套 书 面 材 料(原 件)、2份 全 套 申 报 文 件 电 子 版 及 2 套 部 分 申 报 文 件 单 行 本(包 括 招 股 说 明 书、发 行 保 荐 书、法 律 意 见 书、财 务 报 告 和 审 计 报 告,复 印 件)。上 市 公 司 再 融 资 受 理 环
40、节 的 申 报 文 件 应 包 括 1 份 全 套 书 面 材 料(原 件)、2 份 全 套 申 报 文 件 电 子 版 及 2 套 部 分 申 报 文 件 单 行 本(包 括 募 集 说 明 书(或 预 案)、财 务 报 告 和 审 计 报 告(包 括 收 购 资 产 财 务 报 告 和 审 计 报 告)、资 产 评 估 报 告,复 印 件)。12.保 荐 代 表 人 出 现 下 述()情 形 之 一 的,中 国 证 监 会 撤 销 其 保 荐 代 表 人 资 格;情 节 严 重 的,对 其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的 措 施。2 0 1 3年 6月 真 题 A.配 偶 持 有 发
41、行 人 股 份 B.通 过 从 事 保 荐 业 务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C.尽 职 调 查 工 作 不 彻 底、不 充 分,明 显 不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和 行 业 规 范 D.发 行 保 荐 工 作 报 告 存 在 重 大 遗 漏E.未 完 成 或 者 未 参 加 辅 导 工 作【答 案】:A|B|C|D【解 析】:ABCD四 项,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2017年 修 订)第 65条 规 定,保 荐 代 表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中 国 证 监 会 撤 销 其 保 荐 代 表 人 资 格;情 节 严 重 的,对 其 采 取 证
42、 券 市 场 禁 入 的 措 施:在 与 保 荐 工 作 相 关 文 件 上 签 字 推 荐 发 行 人 证 券 发 行 上 市,但 未 参 加 尽 职 调 查 工 作,或 者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不 彻 底、不 充 分,明 显 不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和 行 业 规 范;通 过 从 事 保 荐 业 务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本 人 及 其 配 偶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唆 使、协 助 或 者 参 与 发 行 人 及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文 件;参 与 组 织 编 制 的 与 保 荐 工
43、 作 相 关 文 件 存 在 虚 假 记 载、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E项,根 据 第 6 4条 第 2 项 规 定,保 荐 代 表 人 出 现 未 完 成 或 者 未 参 加 辅 导 工 作 的 情 形 的,中 国 证 监 会 可 根 据 情 节 轻 重,自 确 认 之 日 起 3 个 月 到 12个 月 内 不 受 理 相 关 保 荐 代 表 人 具 体 负 责 的 推 荐;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撤 销 其 保 荐 代 表 人 资 格。并 不 要 求 对 其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的 措 施。13.甲 公 司 拟 收 购 乙 上 市 公 司。根 据 证
44、券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投 资 者 中,如 无 相 反 证 据,属 于 甲 公 司 一 致 行 动 人 的 有()o 2 0 1 5年 9月 真 题 I.由 甲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担 任 董 事 的 丙 公 司 n.持 有 乙 公 司 1%股 份 且 为 甲 公 司 董 事 之 弟 的 张 某 III.持 有 甲 公 司 20%股 份 且 持 有 乙 公 司 3%股 份 的 王 某 IV.在 甲 公 司 中 担 任 监 事 且 持 有 乙 公 司 2%股 份 的 李 某 V.持 有 甲 公 司 30%股 份 且 对 甲 公 司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某 公 司
45、A.I、HI、IV、VB.II、M VC.I、II、IV、VD.i、n、in、w、v【答 案】:c【解 析】: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2014年 修 订)第 83条 第 2 款 规 定,在 上 市 公 司 的 收 购 及 相 关 股 份 权 益 变 动 活 动 中 有 一 致 行 动 情 形 的 投 资 者,互 为 一 致 行 动 人。如 无 相 反 证 据,投 资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为 一 致 行 动 人:投 资 者 之 间 有 股 权 控 制 关 系;投 资 者 受 同 一 主 体 控 制;投 资 者 的 董 事、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中
46、 的 主 要 成 员,同 时 在另 一 个 投 资 者 担 任 董 事、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投 资 者 参 股 另 一 投 资 者,可 以 对 参 股 公 司 的 重 大 决 策 产 生 重 大 影 响;银 行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人、其 他 组 织 和 自 然 人 为 投 资 者 取 得 相 关 股 份 提 供 融 资 安 排;投 资 者 之 间 存 在 合 伙、合 作、联 营 等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关 系;持 有 投 资 者 30%以 上 股 份 的 自 然 人,与 投 资 者 持 有 同 一 上 市 公 司 股 份;在 投 资 者 任 职 的 董 事、监 事
47、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与 投 资 者 持 有 同 一 上 市 公 司 股 份;持 有 投 资 者 30%以 上 股 份 的 自 然 人 和 在 投 资 者 任 职 的 董 事、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其 父 母、配 偶、子 女 及 其 配 偶、配 偶 的 父 母、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等 亲 属,与 投 资 者 持 有 同 一 上 市 公 司 股 份;在 上 市 公 司 任 职 的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前 项 所 述 亲 属 同 时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的,或 者 与 其 自 己 或
48、者 其 前 项 所 述 亲 属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的 企 业 同 时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h 市 公 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员 工 与 其 所 控 制 或 者 委 托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0 股 资 者 之 间 具 有 其 他 关 联 关 系。i n项,持 有 投 资 者 30%以 上 股 份 的 自 然 人,与 投 资 者 持 有 同 一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才 构 成 一 致 行 动 人。14.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I,
49、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期 限 最 短 为 一 年,最 长 为 五 年 I I.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必 须 提 供 担 保 III.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自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后 方 可 转 换 为 公 司 股 票 I V.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不 可 以 约 定 发 行 人 赎 回 条 款 V.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应 当 约 定,上 市 公 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途 的,赋 予 债 券 持 有 人 一 次 回 售 的 权 利 A.IIL VB.I、in、vC.I、II、I
50、IL WD.II.IIL IV、VE.i、n、w、v【答 案】:A【解 析】:I 项,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15条 规 定,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期 限 最 短 为 1 年,最 长 为 6 年。II项,第 2 0条 规 定,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应 当 提 供 担 保,但 最 近 一 期 末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5亿 元 的 公 司 除 外。III项,第 2 1条 规 定,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自 发 行 结 束 之 日 起 6 个 月 后 方 可 转 换 为 公 司 股 票,转 股 期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