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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单位用工行为, 强化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有关 的法律、法规,结合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 司。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劳动用 工管理办法。二、劳动用工计划第三条为充分提高全公司的用工效率,控制用工总量,补充和 贮备优秀劳动力,不断减少富余人员数量,稳定关键、技术岗位(工 种)人员,矿业公司对所属各分、子公司实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第四条各分、
2、子公司必须严格加强劳动用工计划管理,根据本 单位工作、生产实际,本着一专多能,精简高效的原则,编制和完善 定岗、定员标准,并依据定岗、定员标准和工作、生产计划编制年度 劳动用工计划。次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应在当年12月内报公司审批后 实施。第五条坚持用工总量控制,杜绝私招乱雇,超计划不按规定使 用任何形式的用工。矿业公司将按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各分、子公司的第三十二条员工在各分、子公司之间调动,必须经公司分管领 导及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三十三条 井下辅助和地面工种的员工,其年满45周岁及其以 上者,原则上不再安排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七、劳动纪律第三十四条员工在各分、子公司工作期间,应
3、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所属单位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五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处理统一按XX矿业公 司劳动纪律若干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对本单位违犯劳动纪律的员工有权进 行处分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八、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分、子公司应做好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岗位 (工种)员工的离岗体检,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XX矿业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关规定,其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建立、健全 单位劳动纪律、工作考勤、请假等制度。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 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
4、法解释权属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用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的用工将追究单位 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员工招收第六条各分、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年度用工计划范围 内,需要招收人员的,必须先向矿业公司书面提出请示,经批准后方 可组织招收。第七条各分、子公司面向社会招收人员必须先制订招工简章, 招工简章中必须具备招收人员数量、岗位(工种)、招收条件、工资、 福利、保险待遇,经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应先对求职人员进行面试,对参加面试人 员的学习、工作经历、技能专长、家庭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测定。第九条 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必须在XX矿业公司卫生处所属医院
5、进行健康检查,医院应严格把关,经体检合格者方可按规定履行相关 程序,办理录用手续。第十条求职者经体检和审查合格后,属特殊岗位(工种)及工作 需要的,实行统一书面考试,考试内容由职工培训中心确定,并组织 考试。特殊工种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接收XX矿业公司技 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先向公司书面报告,经公司批准后,体检合 格者,由公司统一安排。第十二条因生产、工作需要各分、子公司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必须先报矿业公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招聘管理技术岗位的员工,由公司人事部提出计划或意见,经公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组织招聘。第十四条 各单位招收的
6、员工自办理招收、录用手续之日必须建 立员工名册备查,同时将员工个人基础信息录入员工信息库。四、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一)首期劳动合同的订立。从20XX年1月1日起,各单位招收的员工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 个月内按照新的劳动合同书内容与被录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 订的劳动合同书必须报公司审查后,加盖公司印章和法人印章。(二)劳动合同的续订。在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各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确定是否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如与员工协 商一致,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书加盖经公司董事 长书面授权委托各二级单位印章和主要负责人印章即可。第十六条劳动合同
7、期限。从20XX年1月1日起,各单位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首期劳 动合同期限暂定为3年,试用期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试用 期不得超过6个月。属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人事 部按有关规定办理。在实施劳动合同法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提出或者同 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单位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除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
8、 安排的工作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外,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各单位在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应按照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书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经单位 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 容:(一)单位内部工作岗位(工种)调整;(二)经公司和单位同意,员工在矿业公司二级单位之间调动;(三)员工办理内部待岗、内部退养手续;(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变更协议,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按照劳动合
9、同法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单位协商,单位不同意其解除劳 动合同,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10、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5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6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7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的;8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劳动合同的终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员工
11、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 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 .下列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愿再与员 工续签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 定提前解散的;3 .下列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维持或者提 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与员
12、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 合同的;(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第十九条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员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 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月工资高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员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员工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 均工资。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六条、第八条、第
13、九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 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 动关系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 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二十条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限约定由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的,必须与该员工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的年限可以长 于劳动合同期限,但同时必须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或者续订劳 动合同,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以与服务期的约定相一致。第二H一条保密事项约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各分、子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 保
14、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签订的保密协议必须 经公司法律部审定。第二十二条违约金规定(一)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数额 按照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的约定履行,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单位 提供的培训费用的数额。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支付的违约金,不 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服务期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单位有权拒绝履 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同时,可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 金条款向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办理手续及程序各单位与员工解除
15、劳动和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做到程序合法,单位出具的终 止、解除劳动合同书加盖经公司董事长书面授权委托各二级单位主要 负责人印章即可。各单位在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应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各分、子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输出(输入)员工的,必须与输 出(输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必须经矿业公 司审查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五条 非全日制用工各分、子公司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必须先向矿业公司提出书面报 告,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同时必须与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签订书面协 议。五、休息休假第二十六条 各分
16、、子公司应按照劳动法及其有关法律、法 规实行周五工作制,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第二十七条确因工作、生产任务需要,部分岗位(工种)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上报重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岗位(工种)范围执行。第二十八条员工的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 假统一按矿业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六、员工调动第二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生产、工作计划,劳动用工计 划,以及生产条件变化等情况做好员工的工作安排。第三十条 从事井下工作的员工调离井下工作岗位必须经XX职 工总院劳动鉴定。经鉴定不符合调动条件者,不得调离井下工作岗位。第三十一条 从事采掘工作的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不得以调动而改变其原工种,调入单位也不得安排从事非采掘岗位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