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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工作,逐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市场 化用人机制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 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应根据发展的规模与需要,本着精简效能原则与减员增效、压缩富余人员的要求,人员定编、定岗、定 责。每年年初向公司综合管理部申报年度用人编制计划与定 岗增员预算,经董事会研究核准后按计划实施,严格控制增 员。第二章人员调配第三条 各部门因事业发展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必须履行必要程序,在引进前向公司综合管理 部上报引进计划,阐明引进目的、岗位、人数、条件等项内 容
2、,经研究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引进人才必须坚持标准, 从严把关,保证质量,履行必要的考试考察程序,杜绝人情 关系、暗箱操作。对各单位引进人才工作,公司综合管理部 有参与权与监督权。一项引进人才工作完成后,应向公司综合管理部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及引进结果并备案。第四条各部门对各类引进人才一律签订聘用合同,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坚持跟踪考核、评估、反馈,定期向公司上 报使用与发挥作用情况。第五条各部门要从严控制使用聘用制用工。如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聘用制用工或批量接受实习生的,须提前申报计划, 经公司综合管理部书面批准备案后再向劳动部门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工手续。第六条公司系统新建、扩建部门需增加人员,
3、原则上应先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在系统内选拔调配。无合适人选时,经 公司批准,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第七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和员工的配偶子女, 原则上不应安排在同一单位工作,在关联公司工作的,严格控制调入,特殊情况需照顾的,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上报董事会研究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八条各部门新录用或调进员工,应在一个月内与之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短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期限一般为1-3年,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也可订立 3-5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各执一份。第九条试用期满后,由用人部门考核,试用期应计入本企业连续工龄,试用期工资可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标准执 行。考
4、核不合格者解除试用期聘约。第十条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条款较多的,劳 动合同可以重新签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事自由的;(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中止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 入劳动合同期限。第十二条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合同期未满时提前解除合同。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可以与员工解 除劳动合同:(一)
5、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四)消极怠工或工作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五)患病期间不安心养病或以病假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谋取额外收入的;(六)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 造成影响,经公司提出,不予改正的;(七)连续三个月工作考核不合格或年度人事考核不合 格的;(八)不胜任工作,经过一个月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十)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
6、,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十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 同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综合管理部根据员工所在部门的意见,提前三十日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通知本 人。员工接到通知后,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答复 公司。双方协商后及时做出续订或终止合同的决定,并办理 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公司终止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并说明原因,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员工提出解除合同或调离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单 位,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五条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下
7、列情形的,应 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一)公司为其支付特殊的录用、学习、培训费用并约 定服务期,而未按约定履行的,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提出辞职或调动要求的, 各部门均不应批准,但应30天内书面答复,送达员工:(一)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二)有经济往来未能结清的;(三)被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四)劳动合同及与单位签定的出资培训、分配或优惠 购置住房等协议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五)掌握单位商业或技术秘密,并有承诺商业或技术 秘密协议的。第十七条除法定情形外,员工在未接到单位同意辞职或调离的书面答复,或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未到时,必须正常上班,履行劳动合同。如自行离职、离岗,属违约 行为,单位将视为旷工,可对其改作除名处理,并拥有依法 追究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第十八条员工离开公司,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损害公司权益,不得扰乱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和他人生活秩 序。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