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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法 历 年 真 题 试 卷 汇 编 1(总 分:76.0 0,做 题 时 间:9 0分 钟)一、简 答 题(总 题 数:9,分 数:18.00)1.足 额 保 险 合 同 与 不 足 额 保 险 合 同 的 赔 付 方 式。(上 交 2004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D 保 险 金 额 等 于 保 险 价 值 的 合 同 是 足 额 保 险 合 同;保 险 金 额 低 于 保 险 价 值 的 合 同 是 不 足 额 保 险 合 同。(2)对 于 足 额 保 险 合 同,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约 定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价 值 并 在 合 同 中 载 明 的,
2、保 险 标 的 发 生 损 失 时,以 约 定 的 保 险 价 值 为 赔 偿 计 算 标 准: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未 约 定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价 值 的,保 险 标 的 发 生 损 失 时,以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保 险 标 的 的 实 际 价 值 为 赔 偿 计 算 标 准。对 于 不 足 额 保 险 合 同,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保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金 额 与 保 险 价 值 的 比 例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责 任。)2.判 断:投 保 人 应 当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利 益,否 则 会 导 致 保
3、 险 合 同 无 效。(武 大 2008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1)这 种 观 点 是 不 准 确 的。(2)保 险 利 益 原 则,是 指 只 有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保 险 行 为 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保 险 利 益,又 称 可 保 利 益,是 指 投 保 人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的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利 益。保 险 利 益 既 可 为 投 保 人 对 其 保 险 标 的 所 具 有 的 某 种 经 济 上 的 利 益,也 可 为 投 保 人 依 法 或 依 合 同 所 承 担 的 责 任、义 务 而 产 生 的 利
4、 害 关 系。若 保 险 事 故 发 生,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经 济 利 益 受 到 损 害,则 表 明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有 保 险 利 益;否 则 即 无 保 险 利 益。保 险 利 益 原 则 的 确 定 是 为 了 防 止 某 些 人 利 用 保 险 活 动 牟 取 非 法 利 益,并 防 止 道 德 风 险 的 发 生,从 而 确 保 保 险 活 动 有 效 发 挥 分 散 风 险、分 担 损 失 的 作 用。为 此,我 国 保 险 法 第 12条 规 定,人 身 保 险 的 投 保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时,对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具 有
5、 保 险 利 益;财 产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对 保 险 标 的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显 然,保 险 利 益 并 非 所 有 保 险 合 同 的 生 效 要 件。我 国 2002年 保 险 法 第 12条 第 2 款 曾 规 定:“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不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保 险 合 同 无 效。”但 2009年 保 险 法 删 除 了 该 规 定,而 仅 对 关 于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的 第 3 1条 第 3 款 规 定:“订 立 合 同 时,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不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合 同
6、 无 效。”依 此,财 产 保 险 的 保 险 利 益 并 非 保 险 合 同 的 生 效 要 件,而 仅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对 保 险 标 的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因 此,并 不 是 所 有 的 保 险 合 同 在 订 立 时 都 要 求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保 险 利 益,该 说 法 不 准 确。)3.保 险 合 同 的 成 立 和 生 效。(人 大 2007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1)保 险 合 同 的 成 立 保 险 合 同 作 为 商 事 合 同 的 一 种,其 成 立 的 基 本 要 件 是
7、当 事 人 双 方 在 意 思 自 治 基 础 之 上 达 成 合 意。保 险 合 同 的 订 立 在 程 序 上 经 历 了 从 意 思 表 示 之 合 意 到 保 险 单 证 给 付 的 过 程,包 括 以 下 四 个 步 骤: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要 求,即 作 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之 要 约;保 险 人 同 意 承 保,即 作 出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之 承 诺: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就 合 同 条 款 达 成 协 议;多 数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以 投 保 单、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为 必 要 形 式。(2)保 险 合 同 的 生 效
8、 保 险 合 同 的 有 效 要 件 主 要 有 三 项:主 体 合 格,指 订 立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双 方 都 必 须 具 有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的 资 格。就 投 保 人 而 言,自 然 人、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必 须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具 备 商 事 合 同 主 体 的 必 要 条 件;就 保 险 人 而 言,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必 须 是 依 法 设 立 的 保 险 公 司,持 有 从 事 保 险 这 一 特 殊 商 行 为 的 营 业 执 照,并 且 在 其 营 业 执 照
9、 核 准 的 经 营 业 务 范 围 内 订 立 保 险 合 同。意 思 表 示 真 实、一 致,即 行 为 人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的 意 思 表 示,应 当 是 行 为 人 自 己 的 真 实 意 思:双 方 就 合 同 的 全 部 内 容 所 作 出 的 意 思 表 示 完 全 一 致,即 达 成 合 意。合 同 内 容 合 法,即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不 违 反 法 律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具 体 地 说,投 保 人 对 所 签 订 的 保 险 合 同 具 有 可 保 利 益,即 有 保 险 利 益 存 在;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标 的 本 身 具 有
10、 合 法 性;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不 违 反 法 律 的 规 定;保 险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得 为 非 法 目 的 而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等。)4.保 险 合 同 的 无 效 原 因。(南 开 大 学 2002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1)保 险 合 同 的 无 效,是 指 保 险 合 同 虽 已 订 立,但 由 于 违 反 国 家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其 他 原 因,合 同 在 法 律 上 自 始 不 发 生 效 力,双 方 当 事 人 不 受 合 同 约 束 的 情 形。根 据 无 效 的 程 度 和 范 围,保 险 合 同 无 效 可 分
11、 为 全 部 无 效 和 部 分 无 效 两 种 情 况。全 部 无 效 是 指 保 险 合 同 全 部 不 发 生 效 力;部 分 无 效 是 指 保 险 合 同 的 某 些 条 款 虽 然 违 反 法 律 规 定,但 并 不 影 响 其 他 条 款 的 法 律 效 力。(2)导 致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的 要 件,原 则 上 可 以 适 用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和 合 同 法 中 关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规 定。除 此 之 外,可 导 致 保 险 合 同无 效 的 情 形 还 有: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无 保 险 利 益;投 保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12、 投 保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保 险,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合 同,未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并 认 可 保 险 金 额 的,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恶 意 的 复 保 险(我 国 保 险 法 未 作 此 规 定)。)5.简 述 保 险 利 益 及 其 与 保 险 合 同 的 关 系。(华 东 政 法 2007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保 险 合 同 的 客 体 是 保 险 利 益。保 险 利 益 是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于 保 险 标 的
13、,因 具 有 各 种 利 害 关 系 而 得 以 享 有 的 经 济 利 益。不 论 财 产 保 险 还 是 人 身 保 险,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皆 未 受 损,则 表 明 无 保 险 利 益 存 在。(1)保 险 利 益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标 的 成 立 保 险 合 同 的 时 候,首 先 要 明 确 保 险 人 要 对 在 哪 些 对 象 上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承 担 责 任。这 些 对 象 就 为 保 险 标 的,这 也 就 是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所 在 的 本 体。在 有 形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中 称 为 保 险 标
14、的 物,在 其 他 保 险 合 同 中 称 保 险 标 的。在 保 险 合 同 中,明 确 载 明 保 险 标 的,对 投 保 人 来 说,就 是 明 确 他 们 所 要 求 转 嫁 危 险 的 范 围。对 保 险 人 来 说,则 是 指 明 他 对 哪 些 财 产、责 任 或 人 的 生 命 承 担 保 险 责 任。保 险 标 的 是 保 险 合 同 所 载 明 的 内 容,但 是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的 目 的 并 非 保 隙 保 险 标 的 本 身 的 安 危,因 为 将 保 险 标 的 投 保 后 并 不 能 保 证 保 险 标 的 不 发 生 危 险,不 遭 受 损 失,而 是
15、在 于 在 保 险 标 的 遭 损 后 得 到 经 济 上 的 补 偿。保 险 合 同 实 际 上 保 障 的 是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所 具 有 的 利 益,即 保 险 利 益。保 险 责 任 只 是 对 特 定 的 标 的 因 特 定 的 危 险 事 故 而 使 特 定 的 人 在 经 济 上 遭 到 特 定 的 损 失 时 进 行 赔 偿。可 见,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要 求 保 险 人 给 以 保 障 的 只 是 他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利 益。所 以 保 险 合 同 的 客 体 不 是 保 险 标 的 本 身 而
16、是 基 于 保 险 标 的 之 上 的 利 益,即 保 险 利 益。(2)保 险 利 益 是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的 根 据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是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的 依 据.签 订 合 同 时,投 保 人 要 有 保 险 利 益 才 有 资 格 投 保。索 赔 时,被 保 险 人 要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才 能 有 向 保 险 人 的 索 赔 权。否 则,即 使 保 险 标 的 遭 到 保 险 事 故 的 毁 损,被 保 险 人 也 无 权 索 赔。因 为 他“无 利 益”也 就“无 损 失”。对 同 一 标 的 如
17、有 多 个 保 险 利 益,可 就 不 同 的 保 险 利 益,签 订 不 同 的 保 险 合 同。反 之,如 果 在 数 个 保 险 标 的 上 具 有 同 一 保 险 利 益,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就 不 同 的 标 的 订 立 个 保 险 合 同。甚 至 保 险 标 的 是 不 特 定 的,随 时 流 动 交 替 的,但 保 险 利 益 是 同 一 的,也 可 以 订 立 一 个 总 括 保 险 合 同。(3)保 险 利 益 并 非 保 险 合 同 的 利 益 保 险 利 益 是 指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特 定 财 产 或 特 定 对 象 所 存 在 的
18、 利 害 得 失 关 系。这 一 种 关 系 一 般 在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之 前 已 经 存 在,或 者 已 有 形 成 的 条 件(如 即 将 交 付 的 货 物),以 这 一 利 害 得 失 关 系 即 保 险 利 益 为 保 险 合 同 的 标 的 订 立 合 同,旨 在 保 障 这 一 利 益 的 安 全。所 以 在 保 险 合 同 一 成 立 即 要 求 存 在 保 险 利 益。保 险 合 同 的 利 益 则 是 指 因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后 取 得 的 利 益。如 被 保 险 人 因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有 依 约 定 索 取 赔 偿 的 利 益。这 一 利 益
19、又 可 称 为 保 险 权 益。保 险 合 同 所 生 的 保 险 权 益 可 以 由 权 利 人 自 由 转 让。)6.简 述 保 险 合 同 中 投 保 人 的 义 务。(武 大 2005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1)交 付 保 险 费 保 险 合 同 是 有 偿 合 同,投 保 人 获 取 保 险 人 承 担 赔 偿 和 给 付 责 任 必 须 以 自 己 交 付 保 险 费 为 对 价。我 国 保 险 法 第 14条 规 定:“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投 保 人 按 照 约 定 交 付 保 险 费,保 险 人 按 照 约 定 的 时 间 开 始 承 担 保 险 责
20、 任。(2)防 止 或 者 避 免 出 现 保 险 事 故 在 保 险 合 同 缔 结 后,投 保 人 不 得 因 已 经 投 保 而 放 任 保 险 事 故 发 生,而 应 尽 最 大 努 力 防 止 保 险 事 故 发 生。该 项 义 务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被 保 险 人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消 防、安 全、生 产 操 作、劳 动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规 定,维 护 保 险 标 的 的 安 全:投 保 人、被 保 险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其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安 全 应 尽 责 任 的,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21、除 合 同。(3)危 险 程 度 增 加 时 及 时 通 知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保 险 标 的 的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的,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保 险 人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合 同。保 险 人 解 除 合 同 的,应 当 将 已 收 取 的 保 险 费,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扣 除 自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止 应 收 的 部 分 后,退 还 投 保 人。(4)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及 时 通 知 并 予 施 救 投
22、保 人、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被 保 险 人 有 责 任 尽 力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防 止 或 者 减 少 损 失。)7.保 险 人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有 权 解 除 合 同?(清 华 大 学 2006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对 保 险 人 而 言,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保 险 合 同。只 有 当 投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违 反 法 律 的 规
23、 定,或 经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协 商 一 致,保 险 人 才 可 以 解 除 合 同。依 此,保 险 人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可 分 为 法 定 条 件 解 除 和 约 定 条 件 解 除 两 种。(1)根 据 保 险 法 的 规 定,保 险 人 可 以 在 下 列 法 定 条 件 下 行 使 解 除 权: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24、率 的,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但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除 外;未 发 生 保 险 事 故,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谎 称 发 生 了 保 险 事 故,向 保 险 人 提 出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请 求 的,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投 保 人、被 保 险 人 故 意 制 造 保 险 事 故 的,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限 制
25、的,保 险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效 力 依 法 中 止 的,自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之 日 起 满 2 年 双 方 未 达 成 协 议 的,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因 保 险 标 的 转 让 导 致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的,保 险 人 自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让 人 所 作 通 知 之 日 起 3 0日 内,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合 同;投 保 人、被 保 险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其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安 全 维 护 责 任 的,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26、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合 同;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保 险 标 的 的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的,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保 险 人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增 加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合 同。(2)保 险 人 的 意 定 解 除 权 意 定 解 除,是 指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由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协 商 解 除 保 险 合 同。由 投 保 人 提 出 的 保 险 合 同 之 解 除 多 为 意 定 解 除。)8.人 寿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交 费 宽 限 期 条 款 和
27、 复 效 条 款。(上 交 2005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1)交 费 宽 限 期 条 款 合 同 约 定 分 期 支 付 保 险 费,投 保 人 支 付 首 期 保 险 费 后,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投 保 人 自 保 险 人 催 告 之 日 起 超 过 3 0日 未 支 付 当 期 保 险 费,或 者 超 过 约 定 的 期 限 6 0日 未 支 付 当 期 保 险 费 的,合 同 效 力 中 止,或 者 由 保 险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减 少 保 险 金 额。被 保 险 人 在 该 期 限 内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保 险 人 应
28、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但 可 以 扣 减 欠 交 的 保 险 费。(2)复 效 条 款 合 同 效 力 依 照 以 上 规 定 中 止 的,经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协 商 并 达 成 协 议,在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后,合 同 效 力 恢 复。但 是,自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之 日 起 满 2 年 双 方 未 达 成 协 议 的,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不 过,保 险 人 依 照 该 规 定 解 除 合 同 的,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现 金 价 值。)9.甲 某 退 休 后。开 始 领 取 退 休
29、金。此 外 还 领 取 人 寿 保 险 金,请 问 甲 某 参 加 的 这 两 种 保 险 有 哪 些 区 别?(南 开 大 学 2002年 研)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甲 某 领 取 的 退 休 金 属 于 社 会 保 险,领 取 的 人 寿 保 险 金 属 于 商 业 保 险 中 的 人 身 保 险,二 者 的 区 别 具 体 分 析 如 下:(1)保 险 的 实 施 形 式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属 于 强 制 保 险,社 会 成 员 均 必 须 参 加,表 现 为 国 家 对 个 人 意 愿 的 干 预;商 业 保 险 属 于 自 愿 保 险,是 在 自 愿 原 则 下,投
30、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双 方 在 平 等 协 商 的 基 础 上,通 过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而 建 立 的 保 险 关 系。(2)保 险 费 的 支 付 主 体 不 同 社 会 保 险 的 保 险 费 由 个 人、单 位 和 社 会 三 方 共 同 支 付;商 业 保 险 的 保 险 费 完 全 由 投 保 人 个 人 支 付。(3)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条 件 不 同 退 休 金 在 退 休 之 后 即 开 始 给 付:而 人 寿 保 险 的 保 险 金 则 是 在 满 足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期 限 时 开 始 给 付。)二、案 例 分 析 题(总 题 数:7,分 数:
31、1 4.0 0)10.甲 公 司 因 买 卖 关 系 于 2005年 10月 8 日 签 发 面 额 为 10万 元 人 民 币 的 普 通 支 票 一 张 与 乙 公 司,但 该 支 票 上 并 未 记 载 收 款 人 的 名 称。第 二 天,乙 公 司 即 将 该 支 票 交 付 于 丙 公 司。丙 公 司 于 2005年 10月 2 5日 持 票 向 该 支 票 所 载 的 付 款 人 A银 行 请 求 付 款,遭 到 A银 行 的 拒 绝。(西 南 政 法 大 学 2006年 研)请 根 据 我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分 析 以 下 问 题:(1)丙 公 司 是 合 法 持 票
32、人 吗?为 什 么?(2)A银 行 拒 绝 付 款 是 否 合 法?为 什 么?(3)丙 公 司 能 否 向 甲 公 司 请 求 支 付?为 什 么?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1)丙 公 司 是 合 法 的 持 票 人。根 据 我 国 票 据 法 第 8 4条 和 第 8 6条 的 规 定,支 票 出 票 人 在 出 票 时 可 以 不 记 载 收 款 人 名 称,从 而 签 发 无 记 名 支 票,并 确 认:“支 票 上 未 记 载 收 款 人 名 称 的,经 出 票 人 授 权,可 以 补 记”。对 于 无 记 名 支 票 可 以 直 接 依 票 据 交 付 行 为 实 现 票
33、 据 的 转 让,并 推 定 票 据 的 持 票 人 为 票 据 权 利 人。因 此,丙 公 司 是 合 法 的 持 票 人。(2)A银 行 拒 绝 付 款 合 法。具 体 分 析 如 下:根 据 票 据 法 第 9 1条 的 规 定:”支 票 的 持 票 人 应 当 自 出 票 日 起 1 0日 内 提 示 付 款:异 地 使 用 的 支 票,其 提 示 付 款 的 期 限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另 行 规 定。超 过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的,付 款 人 可 以 不 予 付 款;付 款 人 不 予 付 款 的,出 票 人 仍 应 当 对 持 有 人 承 担 票 据 责 任。”丙 公
34、 司 于 2005年 10月 2 5日 才 提 示 支 付,超 过 了 法 律 规 定 的 期 限,银 行 可 以 拒 绝 支 付。(3)丙 公 司 可 以 向 甲 公 司 请 求 支 付。具 体 分 析 如 下:根 据 票 据 法 第 9 1条、第 9 3条 的 规 定,票 据 的 持 票 人 可 以 对 背 书 人、出 票 人 以 及 支 票 的 其 他 债 务 人 行 使 追 索 权。在 本 案 中,甲 公 司 是 支 票 的 出 票 人,丙 公 司 可 以 向 其 追 索,要 求 甲 公 司 承 担 支 付 的 责 任。)11.某 汽 车 出 租 公 司 诉 某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35、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原 告:某 汽 车 出 租 公 司 被 告:某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案 情 概 要:(1)2006年 6 月,原 告 的 职 员 陈 某(出 租 车 司 机)在 一 次 交 通 事 故 中 撞 伤 了 驾 驶 摩 托 的 受 害 人 熊 某。交 警 发 出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书,认 定 原 告 负 主 要 责 任。经 交 警 调 解,陈 某 赔 偿 熊 某 医 疗 费、财 产 损 失 及 误 工 费 共 25000元。(2)熊 某 曾 于 2005年 3 月 向 友 邦 保 险 购 买 了 友 邦 综 合 定 期 寿 险 及 六 项 附 加 险(
36、该 险种 属 于 人 寿 保 险),遂 先 将 治 疗 此 次 伤 害 的 医 疗 费 金 额 为 17000元 的 单 据 交 给 友 邦 财 产 保 险。熊 某 将 上 述 单 据 经 陈 某 交 给 原 告,原 告 持 单 据 向 被 告 申 请 理 赔、收 到 理 赔 申 请 后,被 告 出 具 赔 款 计 划 书 及 说 明 书,确 认 此 次 事 故 医 疗 费 理 赔 金 额 为 19000元,但 认 为 因 友 邦 保 险 公 司 已 赔 付 17000元 给 受 害 方 熊 某,扣 除 该 赔 款 后,被 告 只 须 赔 付 医 疗 费 2000元 给 原 告。原 告 见 状
37、,遂 授 权 陈 某 将 熊 某 诉 至 法 院,要 求 返 还 该 17000元 款 项,但 法 院 认 定 陈 某 的 请 求 不 能 成 立。于 是,原 告 转 而 起 诉 被 告,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理 赔 17000元 给 原 告 并 承 担 本 案 诉 讼 费。(4)被 告 辩 称:被 告 与 原 告 之 间 的 保 险 合 同 属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性 质,该 合 同 依 法 适 用 损 失 补 偿 原 则(经 济 补 偿 原 则),保 险 目 的 旨 在 补 偿 实 际 损 失,本 案 中 受 害 人 熊 某 已 获 得 友 邦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170
38、00元,原 告 不 存 在 损 失,受 害 人 也 不 得 从 不 同 保 险 公 司 双 重 受 偿,此 款 被 告 不 予 赔 付 是 完 全 合 法 的,故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应 予 驳 回。(中 山 大 学 2010年 研)问 题(1)根 据 上 述 案 情,请 列 举 出 原 告 与 被 告、熊 某 与 友 邦 保 险 公 司 的 保 险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的 当 事 人、关 系 人 及 其 各 自 的 称 谓。(2)“损 失 补 偿 原 则”的 基 本 法 律 含 义 应 当 是 怎 样 的?(3)被 告 的 抗 辩 能 否 成 立。为 什 么?正 确 答 案:(正
39、 确 答 案:(1)熊 某 与 友 邦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订 立 了 人 身 保 险 合 同,熊 某 是 投 保 人、友 邦 保 险 公 司 是 保 险 人。原 告 与 被 告 之 间 订 立 的 是 财 产 保 险 合 同,原 告 是 投 保 人,被 告 是 保 险 人。(2)损 失 补 偿 原 则 是 指 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被 保 险 人 从 保 险 人 所 得 到 的 赔 偿 应 正 好 填 补 被 保 险 人 因 保 险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保 险 金 额 范 围 内 的 损 失。这 是 财 产 保 险 理 赔 的 基 本 原 则。通 过 补 偿,使 被 保
40、险 人 的 保 险 标 的 在 经 济 上 恢 复 到 受 损 前 的 状 态,不 允 许 被 保 险 人 因 损 失 而 获 得 额 外 的 利 益。补 偿 原 则 的 实 现 方 式 通 常 有 现 金 给 付、修 理、更 换 和 重 置。在 损 失 补 偿 原 则 适 用 中,其 含 义 可 以 分 为 三 个 层 次:保 险 人 向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保 险 金,不 能 超 过 被 保 险 人 的 实 际 损 失;当 发 生 重 复 保 险 时,各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赔 款 总 和,不 能 超 过 被 保 险 人 的 实 际 损 失;当 保 险 损 失 由 第 三 者
41、责 任 造 成 时,保 险 人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与 第 三 者 赔 偿 的 总 和,不 能 超 过 被 保 险 人 的 实 际 损 失。财 产 保 险 适 用 损 失 补 偿 原 则。因 第 三 者 侵 权 而 引 发 的 财 产 保 险 事 故,也 适 用 上 述 原 则。(3)被 告 抗 辩 不 成 立。虽 然 原 告 与 被 告 之 间 的 合 同 属 于 财 产 保 险 合 同,但 是 熊 某 与 友 邦 保 险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同 则 是 人 身 保 险 合 同。保 险 法 第 4 6条 规 定,被 保 险 人 因 第 三 者 的 行 为 而 发 生 死 亡、伤 残
42、或 者 疾 病 等 保 险 事 故 的,保 险 人 向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给 付 保 险 金 后,不 享 有 向 第 三 者 追 偿 的 权 利,但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仍 有 权 向 第 三 者 请 求 赔 偿。因 此 熊 某 在 向 友 邦 保 险 公 司 追 偿 后,仍 然 可 以 再 向 原 告 请 求 赔 偿。此 时,原 告 因 交 通 事 故 遭 受 的 损 害 赔 偿 应 当 由 被 告 给 予 保 险 理 赔。因 此,本 案 中,被 告 的 抗 辩 不 能 成 立。)12.出 租 车 公 司 A(以 下 简 称 A公 司)采 取 一 种 叫“挂
43、 靠”的 营 运 管 理 模 式。其 要 点 包 括:车 辆 由 司 机 个 人 购 置,车 标 及 出 租 车 营 运 许 可 由 公 司 提 供,公 司 对 挂 靠 的 出 租 车 进 行 管 理 并 收 取 管 理 费 和 其 他 相 关 费 用。其 中 关 于 保 险 的 操 作 模 式 为:由 公 司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投 保 并 交 纳 保 险 费,再 由 司 机 统 一 向 公 司 上 交 所 谓“代 收 费”。B是 A公 司 的 出 租 车 司 机。其 所 驾 驶 的 车 辆 是 他 自 购 的 车 辆,“挂 靠”在 A 公 司 名 下 作 为 出 租 车 营 运。按 上
44、 述 模 式,A公 司 曾 于 2003年 5 月 将 所 有 挂 靠 车 辆(包 括 B 的 车 辆)向 某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了 机 动 车 辆 损 害 险、第 三 者 责 任 险 以 及 附 加 盗 窃 险 等 险 种,保 险 期 为 0 3年 5 月 至 0 4年 5 月。0 3年 9 月 某 日 晚,B驾 驶 所 涉 车 辆 营 运 时,被 歹 徒 劫 持,车 被 抢 走,不 知 所 踪。事 发 后 A公 司 向 保 险 公 司 要 求 赔 偿,保 险 公 司 以 投 保 人 A公 司 对 B 的 车 辆 欠 缺 保 险 利 益 为 由 拒 绝。(武 大 2006年 研)试 问
45、:(1)何 谓 保 险 利 益?(2)A公 司 对 B的 车 辆 是 否 具 有 保 险 利 益?(3)从 公 平 角 度 考 虑,A和 B之 间 的 关 系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为 宜?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D 保 险 利 益,又 称 可 保 利 益,是 指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的 法 律 上 承 认 的 利 益。具 体 说,就 是 投 保 人 对 因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各 种 利 害 关 系 而 享 有 的 经 济 利 益。(2)A公 司 不 对 B的 出 租 车 享 有 保 险 利 益。因 为 该 出 租 车 属 于 B购 买,B对 其 拥 有
46、 所 有 权。A公 司 与 B之 间 存 在 的 只 是 营 运 挂 靠 合 同 关 系,也 就 是 说 A公 司 仅 对 B的 车 辆 行 使 管 理 权。A公 司 向 保 险 公 司 投 保,实 质 上 是 作 为 司 机 的 代 理 人 进 行 的 一 种 投 保 行 为,其 保 险 费 由 司 机 负 担,因 此 保 险 金 也 应 全 额 赔 付 给 司 机。所 以,A公 司 对 B的 车 辆 并 不 具 有 保 险 利 益,其 无 权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对 车 辆 投 保。(3)出 租 车 公 司 对 车 辆 进 行 统 一 投 保 有 其 存 在 的 必 要 性。但 是,出
47、 租 车 公 司 对 车 辆 并 没 有 所 有 权,其 不 具 有 保 险 利 益,不 宜 直 接 作 为 投 保 人。A 出 租 车 公 司 与 司 机 之 间 可 以 在 营 运 挂 靠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险 费 缴 纳 的 代 理 条 款,由 出 租 车 公 司 作 为 代 理 人,以 车 辆 所 有 人 名 义 签 订 保 险 合 同,投 保 人 是 司 机 而 非 出 租 车 公 司,事 故 发 生 后 由 代 理 人 A公 司 出 面,以 投 保 人 B的 名 义,向 保 险 公 司 索 赔。)13.法 学 博 士 黄 某 于 2005年 8 月 8 日 在 北 京 铁 路
48、 局 一 营 业 处 购 买 了 一 张 K101次(北 京 至 义 乌)火 车 票,票 价 为 203元。当 向 周 围 朋 友 和 北 京 同 事 打 听 火 车 票 中 内 含“强 制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的 保 费”之 事,并 得 知 没 有 一 个 人 知 道 火 车 票 内 含 强 制 保 险 后,黄 博 士 认 为,北 京 铁 路 局 营 业 处 在 收 取 他 基 本 票 价 2%的“意 外 伤 害 强制 保 险 费”(约 3.9 8元)时,未 履 行 告 知 义 务。随 后,以 作 为 消 费 者 的 知 情 权 受 到 侵 害 为 由,将 北 京 铁 路 局 告 上 法
49、 庭。12月 1 2日 下 午 1时 3 0分,审 判 结 果 宣 布,黄 某 诉 北 京 铁 路 局 知 情 权 侵 权 纠 纷 案 被 驳 回,理 由 是 已 有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火 车 票 强 制 保 险,法 院 对 黄 金 荣 提 出 的 3.9 8元 索 赔 不 予 支 持。(上 交 2007年 研)请 根 据 保 险 法 相 关 原 理 对 本 案 的 诉 讼 口 的、保 险 费 收 取 的 合 法 性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问 题 做 出 评 价(可 就 评 价 内 容 自 设 命 题)。正 确 答 案:(正 确 答 案:(1)本 案 的 诉 讼 标 的 是 黄 某
50、 与 北 京 铁 路 局 的 知 情 权 侵 权 法 律 关 系。(2)意 外 伤 害 强 制 保 险 具 有 以 下 几 方 面 的 法 律 问 题:铁 路 旅 客 意 外 伤 害 强 制 保 险 的 产 生 依 据 是 1951年 实 施 的 政 务 院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铁 路 旅 客 意 外 伤 害 强 制 保 险 条 例。尽 管 新 保 险 法 已 经 将 商 业 保 险 经 营 者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保 险 公 司 扩 大 到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保 险 组 织,可 是 1951年 的 条 例 并 非 由 国 务 院 制 定,算 不 上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