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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ZS-2021955102021新 版 购 房 合 同 模 板 六 篇 Lawfully established contracts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甲 方:_乙 方:_签 约 地 点:_签 约 时 间:年 日 rrr1L购 房 合 同 六 篇 说 明:本 合 同 内 容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当 事 人 之 间 表 示 一 致 而 订 立 的 一 项 规 定,用 以 在 处 理 某 些 事 情 时 约 束 其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文 件 为 w ord版 本,可 新 增 或 删 除 文 档 中 的 内 容,切 勿 直 接
2、套 用。购 房 合 同 篇 1卖 方(甲 方):买 方(乙 方):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房 屋 买 卖 相 关 法 律,就 甲 方 将 所 有 权 所 属 的 房 屋 出 售 给 乙 方 等 相 关 事 宜,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达 成 协 议 如 下:第 一 条 甲 方 将 自 己 的 房 屋 及 房 屋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乙 方,房 屋 具 体 状 况 如 下:房 屋 座 落 在 _ 面 积 为 平 方 米。房 屋 为 砖 混 结 构 商 品 房,布 局 结 构 平 方 米,门 面 为。第 二 条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编 号:房
3、 产 证 号:土 地 所 有 权 号:.第 三 条 房 屋 配 套 附 属 设 施 水、电、暖 由 甲 方 负 责,室 内 装 饰 统 一 为 水 泥 地 面,墙 壁 为 防 水 白 色 涂 料,乙 方 对 甲 方 上 述 转 让 的 房 地 产 具 体 情 况 已 充 分 了 解,自 愿 购 买 上 述 房 地 产。第 四 条 甲、乙 双 方 经 协 商 达 成 一 致,同 意 上 述 房 地 产 转 让 价 格 为 人 民 币(大 写):元 整。甲、乙 双 方 同 意,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乙 方 分 三 次 将 房 款 付 给 甲 方。具 体 时 间 为:本 合 同 生 效
4、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乙 方 交 付 贰 万 元;一 年 一 月 日 前付 伍 万 元;其 余 在 产 权 转 移 时 全 部 交 清。第 五 条 甲、乙 双 方 同 意,本 合 同 生 效 后,除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因 素 外,甲 方 定 于 年 月 日 将 上 述 房 地 产 交 付 乙 方(以 房 产 证 交 付 为 标 志)。第 六 条 上 述 房 地 产 风 险 责 任 自 该 房 地 产 权 利 转 移 之 日 起 转 移 给 乙 方。第 七 条 本 合 同 生 效 后,甲、乙 双 方 应 按 国 家 及 本 地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税、费。在 上 述 房 地 产
5、 权 利 转 移 前 未 支 付 的 使 用 该 房 屋 所 发 生 的 物 业 管 理 费、水 电 费、煤 气、电 讯 费 等 其 它 费 用 由 甲 方 负 责 支 付。第 八 条 乙 方 在 使 用 期 间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和 使 用 性 质,乙 方 对 该 房 地 产 有 关 联 的 公 共 部 位、通 道 和 设 施 使 用 享 有 相 应 的 权 益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并 应 维 护 公 共 设 施 和 公 共 利 益。乙 方 确 认 上 述 受 让 房 地 产 的 业 主 公 约,享 有 相 应 的 权 利 和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第 九
6、 条 甲 方 保 证 在 上 述 转 让 的 房 地 产 交 接 时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和 财 务 纠 纷。如 上 述 房 地 产 转 让 交 接 后 发 生 交 接 前 即 存 在 的 产 权 或 财 务 纠 纷,由 甲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第 十 条 乙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付 款 的,应 按 逾 期 未 付 款 向 甲 方 支 付 利 息,利 息 自 应 付 款 之 日 起 第 二 天 至 实 际 付 款 日 止,利 息 按 银 行 同 期 利 率 计 算,逾 期 3 0天 后,甲、乙 双 方 同 意 按 下 列 之 一 处 理。1、乙 方 除 应 支
7、付 利 息 外,还 应 按 逾 期 未 付 款 的 3%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合 同 继 续 履 行。2、甲 方 有 权 通 知 乙 方 单 方 解 除 合 同,甲 方 从 乙 方 已 付 款 中 扣 除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逾 期 未 付 款 3%的 违 约 金,余 款 返 还 给 乙 方,已 付 款 不 足 违 约 金 部 分,乙 方 应 在 接 到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1 0日 内 向 甲 方 支 付,若 乙 方 违 约 给 甲 方 造 成 经济 损 失 的,甲 方 实 际 经 济 损 失 超 过 乙 方 应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时,实 际 经 济 损
8、失 与 违 约 金 的 差 额 应 由 乙 方 据 实 赔 偿。第 十 一 条 除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外,甲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将 上 述 房 地 产 交 付 给 乙 方 的,应 按 已 收 款 向 乙 方 支 付 利 息,利 息 自 约 定 交 付 之 日 起 第 二 天 至 实 际 交 付 之 日 止,利 息 按 银 行 同 期 利 率 计 算。逾 期 3 0天 后,甲、乙 双 方 同 意 按 下 列 之 一 处 理。1、甲 方 除 应 支 付 利 息 外,还 应 按 已 收 款 的 3%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合 同 继 续 履 行。2、乙 方
9、 有 权 通 知 甲 方 解 除 合 同,甲 方 除 应 在 接 到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1 0日 内 向 乙 方 返 还 已 支 付 的 房 款 和 利 息(自 乙 方 支 付 房 款 之 日 起 至 解 除 合 同 之 日 止)外,还 应 按 已 支 付 房 款 的 3%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若 甲 方 违 约 给 乙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乙 方 实 际 经 济 损 失 超 过 甲 方 应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时,实 际 经 济 损 失 与 违 约 金 的 差 额 应 由 甲 方 据 实 赔 偿。第 十 二 条 经 甲、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本 合
10、同 未 尽 事 宜,在 不 违 反 本 合 同 原 则 的 前 提 下,可 订 立 补 充 条 款 或 补 充 协 议,甲、乙 双 方 订 立 的 补 充 条 款 和 补 充 协 议 及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空 格 部 分 填 写 的 文 字 与 铅 印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第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自 甲、乙 双 方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甲、乙 双 方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对 各 自 的 权 利、义 务 清 楚 明 白,并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履 行。第
11、十 四 条 本 合 同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法 规。甲、乙 双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若 发 生 争 议,应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能 解 决 的,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第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T 分,房 地 产 交 易 管 理 机 构 一份,房 地 产 登 记 机 构 T 分。甲 方:(签 章)乙 方:(签 章)(签 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购 房 合 同 篇 2出 卖 人(甲 方):身 份 证 号 码:买 受 人(乙 方):身 份 证 号 码:甲、乙 双 方 就 房 屋 买 卖
12、 事 项 在 平 等 自 愿,协 商 一 致 前 提 下 订 立 本 合 同 条 款 如 下,以 资 共 同 遵 守。一、甲 方 自 愿 将 其 村 防 立 于 市 _ 区 _ 的 房 屋(建 筑 面 积 _ 平 方 米)以 人 民 币 _仟 _佰 _拾 万 仟 佰 _拾 元 整(元)的 价 款 出 售 给 乙 方。(含 地 下 室 一 号-平 方 米)二、乙 方 支 付 甲 方 合 同 保 证 定 金 壹 万 元,如 甲 方 反 悔 本 合 同,双 倍 赔 偿;如 乙 方 反 悔 本 合 同,定 金 不 退。三、本 合 同 签 定 时,甲 乙 双 方 都 不 具 备 过 户 条 件。等 过
13、户 条 件 成 熟 时,甲 方 应 协 助 乙 方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手 续。本 合 同 发 生 的 契 税,土 地 出 让 金 等 由 乙 方 负 担。其 他 税 费 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负 担。乙 方 一 次 性 将 房 款 交 付 甲 方。小 产 权 购 房 合 同 范 文 节 选!四、本 合 同 签 订 后,甲 方 对-的 房 屋 使 用、收 益、出 租、担 保、抵 押、买 卖、占 有 等 权 利 一 并 转 让 给 乙 方。五、本 合 同 签 订 后,甲 方 保 证 乙 方 享 有 同 甲 方 相 同 的 居 住 权 利,乙 方 保 证 按 期 缴 纳 各 项 物 业
14、费 用。本 合 同 签 订 后,甲 方 不 得 就 该 房 屋 与 他 人 订 立 买 卖合 同;六、违 约 责 任 1、甲 方 应 当 于 XX年 月 日 交 付 乙 方 房 屋,甲 方 如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日 期 交 付 房 屋,每 逾 期 1 天 按 房 价 总 额 千 分 之 一 计 算 违 约 金 支 付 给 乙 方。逾 期 超 过 一 五 一 个 月 时,乙 方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解 约 时,甲 方 除 将 已 收 的 房 价 款 全 部 退 还 乙 方 外,并 应 赔 偿 乙 方 经 济 损 失 人 民 币 四 万 元。2、乙 方 全 部 或 部 分 不 履
15、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及 方 式 的。其 逾 期 部 分 乙 方 应 加 付 按 日 千 分 之 一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给 甲 方。逾 期 超 过 五 一 个 月 时,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解 约 时,乙 方 已 付 房 价 款 的 _作 为 甲 方 的 损 失 赔 偿 金。3、如 果 甲 方 出 售 的 房 屋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影 响 到 乙 方 居 住 权 利 的 行 使,一 切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并 应 赔 偿 乙 方 的 损 失。4、本 合 同 签 订 后,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如 因 重
16、大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本 合 同 的 解 除,甲 方 应 按 照 市 场 评 估 价 返 还 乙 方 房 屋 价 款,并 赔 偿 乙 方 的 房 屋 装 修 费 用。5、如 因 规 划 部 门、设 计 部 门 的 原 因 导 致 房 屋 质 量 和 使 用 功 能 的,甲 方 应 当 通 知 乙 方,如 有 补 偿 款 发 放,甲 方 应 当 全 额 退 还 乙 方。小 产 权 购 房 合 同 范 文 节 选!七、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协 商 不 成 的 按 下 述 第 _ 种 方 式 解 决。1、提 交 仲 裁
17、委 员 会 仲 裁。购 房 合 同 篇 3甲 方:乙 方:1、甲 方 的 房 屋 座 落 在 闵 行 区 碧 江 路 X弄 X号 X室,建 筑 面 积 X平 方 米。2、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上 述 房 地 产 转 让 价 格 为 460000元(大 写:人 民 币 肆 拾 陆 万 元 正)。3、双 方 约 定 房 屋 定 金 数 额 为 10000元 正(大 写: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正)于 定 金 协 议 签 定 当 天 支 付,定 金 支 付 后 本 协 议 生 效。4、甲 方 在 收 到 定 金 后 在 双 方 签 定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前 将 房 屋 出 售
18、 给 他 人,视 为 甲 方 违 约,双 倍 返 还 定 金。5、乙 方 必 须 在 定 金 支 付 后 x天 内 于 x 日 前 签 定 房 屋 买 卖 合 同,同 时 支 付 首 期 房 款 x元(大 写:人 民 币 x)第 二 期 房 款 为*元(大 写:人 民 币 x)于 x前 支 付,余 款 为 按 揭 xx方 式 支 付,并 在 买 卖 合 同 签 定 后 一 周 内 开 始 办 理,一 月 内 办 理 完 毕。超 出 时 间 视 为 乙 方 违 约,定 金 不 退 还。6、维 修 基 金 由 乙 方 付 给 甲 方,具 体 数 额 看 维 修 基 金 发 票。7、乙 方 的 按
19、揭 xx由 乙 方 自 行 办 理,但 甲 方 必 须 协 助。8、如 有 未 尽 事 宜,可 双 方 协 商 解 决。甲 方:乙 方:地 址:地 址:身 份 证 号 码:身 份 证 号 码:时 间:时 间:购 房 合 同 篇 4出 卖 人:_注 册 地 址:_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_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号:_法 定 代 表 人:联 系 电 话:委 托 代 理 人:联 系 电 话:委 托 代 理 机 构:_注 册 地 址:_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_法 定 代 表 人:联 系 电 话:买 受 人:_本 人 姓 名:身 份 证:地 址:_联 系 电 话:_委 托 代 理 人 姓 名
20、:_地 址:_联 系 电 话:_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X X市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管 理 办 法 及 有 关 法 律、法 规 之 规 定,买 受 人 和 出 卖 人 在 平 等、自 愿、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就 买 卖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达 成 如 下 协 议:第 一 条 项 目 建 设 依 据 出 卖 人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位 于、编 号 为 的 地 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土 地 使 用 证 编 号】为.该 地 块 土 地 面 积 为 规 划 用 途 为.出 卖 人
21、经 批 准,在 上 述 地 块 上 建 设 经 济 适 用 住 房【暂 定 名】.建 设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号 为,施 工 许 可 证 号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许 可 证 号 为.第 二 条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销 售 依 据 买 受 人 持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购 房 证 明,编 号 购 买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为【现 房】【预 售 经 济 适 用 住 房】。销 售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批 准 机 关 为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销 售 许 可 证 号 为.第 三 条 买 受 人 所 购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基 本 情 况 买 受 人 购 买
22、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其 房 屋 平 面 图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房 号 以 附 件 一 上 表 示 为 准)为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项 目 中 的:第【幢】【座】【单 元】【层】_号 房。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用 途 为 住 宅,属 _ 结 构,层 高 为 建 筑 层 数 地 上 _层,地 下 _层。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阳 台 _ 是【封 闭 式】,_是【非 封 闭 式】。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合 同 约 定 建 筑 面 积 共 平 方 米,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有 关 公 共 部 位 与
23、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 积 构 成 说 明 见 附 件 二)。第 四 条 计 价 方 式 与 价 款 出 卖 人 与 买 受 人 约 定 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价 款:1.核 定 住 房 标 准 内 的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单 价 为(_币)每 平 方 米 元,金 额 为(币)仟 佰 拾 万 仟 _佰 拾 元 整。2.超 出 核 定 住 房 标 准 的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单 价 为(币)每 平 方 米 _元,金 额 为(_ 币)_ 仟 佰 _拾 万 仟 _佰 拾 _元 整。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金 额 合 计 为(
24、_币)仟 佰 拾 万 _仟 佰 拾 元 整。第 五 条 面 积 确 认 及 面 积 差 异 的 处 理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交 付 后,合 同 约 定 面 积 与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有 差 异 的,双 方 同 意 按 第 种 方 式 进 行 处 理:1.合 同 约 定 面 积 与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在 3%以 内(含 3%)时,以 产 权 登 记 为 准,按 每 平 方 米 原 价 格 不 变 多 退 少 补。合 同 约 定 面 积 与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超 出 3%,买 受 人 有 权 退 房,出 卖 人 按 银 行 同
25、期 利 率 支 付 利 息。买 受 人 不 退 房,误 差 大 于 3%的 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承 担,产 权 归 买 受 人。误 差 小 于 3%的 部 分,由 出 卖 人 按 原 价 款 退 还 买 受 人。2.双 方 约 定:第 六 条 付 款 方 式 及 期 限 买 受 人 按 下 列 第 _ 种 方 式 按 期 付 款:1.一 次 性 付 款 乙 方 在 _ 年 一 月 一 日 前 付 清 全 部 房 价 款%的,甲 方 给 予 乙 方 占 付 款 金 额 _%的 优 惠,即 实 际 付 款 额 为(_ 币)仟 _佰 _拾 万 仟 佰 _拾元 整。2.分 期 付
26、款 乙 方 应 当 按 以 下 时 间 如 期 将 房 价 款 当 面 交 付 甲 方 或 汇 入 甲 方 指 定 的 _ 银 行(帐 户 名 称 帐 号:_)年 月 _日 前 支 付 全 部 房 价 款 的%,计(_ 币)_ 仟 _ 佰 _ 拾 _万 _ 仟 _ 佰 拾 一 元;_ _ 年 _ _ 一 月 _ _ 日 前 支 付 全 部 房 价 款 的 _ 一 _%,计(_ 币)仟 佰 拾 万 仟 佰(3),一 拾 一 _年 _一 元;_月 _ _日 前 支 付 全 部 房 价 款 一%,计(币)仟 佰 拾 万 仟 佰(4)_一 拾 一 _年 _一 元;一 月 一 日 前 支 付 全 部 房
27、 价 款 的.一%,计(_ 币)仟 佰 拾 万 仟 一 佰 拾 元。3.贷 款 方 式 付 款(1)买 受 人 应 于 _ 年 月 _ 日 前 支 付 全 部 房 价 款 的%,计 _元;(2)买 受 人 应 于 _ 年 月 _ 日 前 支 付 全 部 房 价 款 的%,计 _元;(3)买 受 人 应 于 _ 年 月 _ 日 前 首 付 款 付 清 后,持 有 关材 料 于 年 月 _ 日 前 到 _银 行 办 妥 贷 款 手 续,否 则 视 为 买 受 人 违 约。第 七 条 买 受 人 逾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买 受 人 如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付 款,按
28、下 列 第 种 方 式 处 理:1.逾 期 在 _ 日 之 内,自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应 付 款 限 期 第 二 日 至 实 际 全 额 支 付 应 付 款 之 日 止,买 受 人 按 日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 _ 的 违 约 金,合 同 继 续 履 行。2.逾 期 超 过 _ 天 后,出 卖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出 卖 人 解 除 合 同 的,买 受 人 按 累 计 应 付 款 的%向 出 卖 人 支 付 违 约 金。第 八 条 交 付 期 限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年 月 _ 日 前,依 照 人 民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将 具 备
29、下 列 第 _ 种 条 件,并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交 付 买 受 人 使 用:1.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经 验 收 合 格。2.该 经 济 适 用 彳 主 房 经 综 合 验 收 合 格。3.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经 分 期 综 合 验 收 合 格。4.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取 得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交 付 使 用 批 准 文 件。但 如 遇 下 列 特 殊 原 因,除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解 除 合 同 或 变 更 合 同 外,出 卖 人 可 据 实 予 以 延 期:1.遭 遇 不 可 抗 力,且 出 卖 人 在 发 生 之
30、日 起.日 内 告 知 买 受 人 的;2.双 方 约 定:第 九 条 出 卖 人 逾 期 交 房 的 违 约 责 任 除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外,出 卖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将 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交 付 买 受 人 使 用,按 下 列 第 _种 方 式 处 理:1.逾 期 不 超 过 _日,自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最 后 交 付 期 限 的 第 二 天 起 至 实 际 交 付 之 日 止,出 卖 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已 交 付 房 价 款 万 分 之 _的 违 约 金,合 同 继 续 履 行;2
31、.逾 期 超 过 _ 日 后,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出 卖 人 应 当 自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_天 内 退 还 全 部 已 付 款,并 按 买 受 人 累 计 已 付 款 的%向 买 受 人 支 付 违 约 金。第 十 条 规 划、设 计 变 更 的 约 定 经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的 规 划 变 更、设 计 单 位 同 意 的 设 计 变 更 影 响 到 买 受 人 所 购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质 量 或 使 用 功 能 的,出 卖 人 应 当 在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同 意 之 日 起 10日
32、内,将 变 更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买 受 人:买 受 人 有 权 在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1 5日 内 作 出 是 否 退 房 的 书 面 答 复。买 受 人 在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1 5日 内 未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的,视 同 接 受 变 更。出 卖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通 知 买 受 人 的,买 受 人 有 权 退 房。买 受 人 退 房 的,出 卖 人 须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退 房 要 求 之 日 起 _天 内 将 买 受 人 已 付 款 退 还 给 买 受 人,并 按 银 行 同 期 利 率 付 给 利 息。买 受 人 不 退 房 的,应
33、 当 与 出 卖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第 十 一 条 交 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条 件 后,出 卖 人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买 受 人 办 理 交 付 手 续。双 方 进 行 验 收 交 接 时,出 卖 人 应 当 出 示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提 供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和 住 宅 使 用 说 明 书,并 签 署 房 屋 交 接 单。出 卖 人 不 出 示 证 明 文 件 或 出 示 证 明 文 件 不 齐 全,买 受 人 有 权 拒 绝 交 接,由 此 产 生 的 延 期 交 房 责 任 由 出 卖 人
34、 承 担。由 于 买 受 人 原 因,未 能 按 期 交 付 的,双 方 按 以 下 约 定 方 式 处 理:第 十 二 条 出 卖 人 保 证 销 售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没 有 产 权 组 纷 和 债 权 债 务 组 纷。因 出 卖 人 原 因,造 成 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不 能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或 发 生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的,由 出 卖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第 十 三 条 出 卖 人 关 于 装 饰、设 备 标 准 承 诺 的 违 约 责 任 出 卖 人 交 付 使 用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装 饰、设 备 标 准 应 符 合 双 方 约
35、 定 达 到(附 件 三)的 标 准。达 不 到 约 定 标 准 的,买 受 人 有 权 要 求 出 卖 人 按 照 下 述 第 种 方 式 处 理:1.买 受 人 有 权 要 求 出 卖 人 在 _日 内 达 到 本 合 同(附 件 三)的 装 饰、装 修 和 设 备 标 准。2.出 卖 人 赔 偿 双 倍 的 装 饰、设 备 差 价。3.双 方 约 定:第 十 四 条 出 卖 人 关 于 基 础 设 施、公 共 配 套 建 筑 代 有 关 部 门 收 取 的 费 用 和 正 常 运 行 的 承 诺 出 卖 人 承 诺 与 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正 常 使 用 直 接 关 联 的 下
36、列 基 础 设 施、公 共 配 套 建 筑,按 以 下 日 期 达 到 使 用 条 件:L煤 制 气 金 额 为:元,供 气 时 间 为:_;2.;3.;4.;5.如 果 在 规 定 日 期 内 未 达 到 使 用 条 件,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1._;2.第 十 五 条 关 于 产 权 登 记 的 约 定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交 付 使 用 后 _ 日 内,将 办 理 权 属 登 记 需 由 出 卖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报 产 权 登 记 机 关 备 案。如 因 出 卖 人 的 责 任,买 受 人 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取 得
37、房 地 产 权 属 证 书 的,双 方 同 意 按 下 列 第 项 处 理:1.买 受 人 退 房,出 卖 人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退 房 要 求 之 日 起 _ 日 内 将 买 受 人 已 付 房 价 款 退 还 给 买 受 人,并 按 已 付 房 价 款 的%赔 偿 买 受 人 损 失。2.买 受 人 不 退 房,出 卖 人 按 已 付 房 价 款 的%向 买 受 人 支 付 违 约 金。第 十 六 条 保 修 责 任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出 卖 人 自 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起,按 照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38、承 诺 的 内 容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修 责 任。在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保 修 范 围 和 保 修 期 限 内 发 生 质 量 问 题,出 卖 人 应 当 履 行 保 修 义 务。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非 出 卖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坏,出 卖 人 不 承 担 责 任,但 可 协 助 维 修,维 修 费 用 由 购 买 人 承 担。第 十 七 条 双 方 可 以 就 下 列 事 项 约 定:1.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屋 面 使 用 权;2.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外 墙 面 使 用 权;3.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39、所 在 楼 宇 的 命 名 权;4.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所 在 小 区 的 命 名 权;5.第 十 八 条 买 受 人 使 用 期 间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建 筑 主 体 结 构、承 重 结 构 和 用 途。除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另 有 规 定 者 外,买 受 人 在 使 用 期 间 和 其 他 权 利 人 共 同 有 享 用 与 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有 关 联 的 公 共 部 位 和 设 施 的 权 力,并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出 卖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与 该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有 关 联 的 公 共 部
40、位 和 设 施 的 使 用 性 质。第 十 九 条 争 议 解 决 方 式: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由 当 事 人 双 方 协 商 或 调 解 解 决,协 商 调 解 不 成,从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并 在 所 选 项 下 打 V:1.提 交 青 岛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2.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第 二 十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可 由 双 方 约 定 后 签 订 补 充 协 议:第 二 十 一 条 合 同 附 件 及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空 格 部 分 填
41、写 的 文 字 与 印 刷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二 份,副 本 _ 份,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或 鉴 证 后 生 效,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第 二 十 三 条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 0天 内,由 出 卖 人 向 申 请 登 记 备 案。出 卖 人(盖 章):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委 托 代 理 人:开 户 银 行:帐 号:电 话:邮 政 编 码:签 约 地 点:_买 受 人(盖 章):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委 托 代 理 人:开 户 银 行:帐 号:电 话:邮 政 编 码:签 约 地 点:
42、_签 约 时 间:_年 月 _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鉴 证 意 见:经 办 人:_鉴 证 机 关(章)_ 年 月 购 房 合 同 篇 5出 卖 人:(以 下 简 称 甲 方):买 受 人:(以 下 简 称 乙 方)一、本 协 议 是 备 案 号 为*商 品 房 买 卖(预 售)合 同(以 下 简 称 合 同)的 补 充 协 议。买 卖 双 方 经 平 等 协 商,一 致 同 意 订 立 如 下 条 款,作 为 对 合 同 的 修 改 和 补 充。二、甲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之 前 已 向 乙 方 明 示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示 范 文 本、商 品 房 销 售 管 理
43、办 法,乙 方 已 看 到 并 理 解 上 述 文 本,且 无 异 议。三、对 合 同 第 五 条 补 充 协 议:1、因 设 计 变 更 造 成 面 积 差 异,乙 方 不 解 除 合 同 的,应 当 视 为 乙 方 同 意 接 受 在 原 房 屋 单 价 基 础 上 引 起 的 房 屋 总 价 款 的 变 化。2、双 方 选 择 按 套 计 价 的,对 出 现 的 面 积 差 异 互 不 找 补。四、对 合 同 第 六 条 补 充 协 议:(一)乙 方 选 择 以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付 款,甲 方 给 予 乙 方 元/平 方 米 的 优 惠,即 实 际 总 房 款 为 元(大 写:人
44、 民 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1、乙 方 须 于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总 房 款 的%,即 元,大 写:人 民 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2、乙 方 须 于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总 房 款 的%,即 元,大 写:人 民 币 拾 万 仟 佰 拾 一 元 整。3、乙 方 须 于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总 房 款 的 一,即 一 一 一 元,大 写:人 民 币-拾 万 仟 佰 拾 兀 整。4、乙 方 须 于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总 房 款 的%,即 一 元,大 写:人 民 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购 房 合 同 篇 6甲 方(售 房 人):乙 方(买 房 人):见
45、证 人:_第 一 条 甲 方 自 愿 将 其 房 屋 出 售 给 乙 方,乙 方 也 已 充 分 了 解 该 房 屋 具 体 状 况,并 自 愿 买 受 该 房 屋。该 房 屋 具 体 状 况 如 下:(一)座 落 于 _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此 面 积 不 含 地 下 室 面 积);(二)出 售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证 证 号 为 _;(三)房 屋 平 面 图 及 其 四 至 见 房 产 证;该 房 屋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随 该 房 屋 一 并 转 让。该 房 屋 的 相 关 权 益 随 该 房 屋 一 并 转 让。第 二 条 甲 方 保 证 已 如
46、 实 陈 述 上 述 房 屋 权 属 状 况 和 其 他 具 体 状 况,保 证 该 房 屋 不 受 他 人 合 法 追 索。第 三 条 乙 方 在 _前 付 给 甲 方 定 金 _(人 民 币),(大 写)元,(小 写)元。上 述 定 金 在 乙 方 最 后 一 次 付 款 时 充 抵 房 款 在 _ 时 由 甲 方 退 还 乙 方。第 四 条 该 房 屋 协 议 价 格 为(人 民 币)(大 写)元,(小 写)元。房 价 款 的 支 付 方 式 和 支 付 时 间 为:第 五 条 1、甲、乙 双 方 定 于 时 正 式 交 付 该 房 屋;甲 方 应 在 正 式 交 付 房 屋 前 腾 空
47、 该 房 屋。2、双 方 定 于 _前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相 关 附 属 设 施 和 相 关 权 益 的 更 名 手 续。4、甲 方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以 上 义 务 的,则 按 下 列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第 六 条 甲、乙 双 方 确 认,虽 然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未 作 记 载,但 依 法 对 该 房 屋 享 有 共 有 权 的 权 利 人 均 已 书 面 同 意 将 该 房 屋 出 售 给 乙 方。第 七 条 甲、乙 双 方 同 意,在 本 契 约 生 效 后 _日 内,共 同 向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房 屋 所 有
48、 权 转 移 登 记;并 在 乙 方 领 取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后,按 有 关 规 定 向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该 房 屋 土 地 使 用 权 变 更 手 续。该 房 屋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变 更 手 续 按 下 列 约 定 办 理:a、该 房 屋 土 地 使 用 权 为 出 让 取 得,其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证 载 权 利 和 相 关 出 让 合 同 的 权 利、义 务 一 并 转 让 给 乙 方。b、该 房 屋 土 地 使 用 权 为 划 拨 取 得,根 据 有 关 规 定,其 转 让 需 交 纳 土 地 出让 金 或 土 地 收 益 金;双 方 约
49、定,该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乙 方 承 担.(自 行 选 择)C、除 本 条 第 二 款 已 有 约 定 外,办 理 以 上 手 续 应 当 缴 纳 的 税 费,由 甲、乙 双 方 按 国 家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甲 方 承 担 乙 方 承 担.(自 行 选 择)第 八 条 甲、乙 双 方 向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所 有 权 转 移 登 记,登 记 机 关 准 予 登 记 的,则 双 方 提 出 申 请 的 时 间 为 该 房 屋 权 利 转 移 时 间。第 九 条 该 房 屋 毁 损、灭 失 的 风 险 自 a、房 屋 正 式 交 付 之 日 b、权 利 转
50、移 之 日 起 转 移 给 乙 方。(自 行 选 择)第 十 条 该 房 屋 正 式 交 付 时,物 业 管 理、水、电、燃 气、有 线 电 视、通 讯 等 相 关 杂 费,按 下 列 约 定 处 理:(可 双 方 自 行 约 定)第 十 一 条 本 契 约 未 尽 事 宜,甲、乙 双 方 可 另 行 订 立 补 充 条 款 或 补 充 协 议。补 充 条 款 或 补 充 协 议 以 及 本 契 约 的 附 件 均 为 本 契 约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第 十 二 条 本 契 约 a、自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之 日 b、自 之 日 起 生 效。(空 白 处 可 自 行 约 定)第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