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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鞍山市爱国卫生治理方法(2023修正) 经2023年2月5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23年9月12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对鞍山市结核病防治治理方法、鞍山市爱国卫生治理方法的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方法的修正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忠琼 2023年九月三十日 . 二、鞍山市爱国卫生治理方法 1第八条中“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修改为“坚持专业指导、
2、属地化治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镇)、村规划,开展改水、改厕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农村的环境卫生质量,争创卫生乡(镇)、卫生村。”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即:“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发动社区和社区内的单位开展创立安康街道、安康社区和卫生榜样单位活动。”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卫生公约,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5删除第十六条中“,制止当街屠宰家畜家禽”。 6删除其次十四条第三款,即:“当街屠宰家畜家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删除其次十五条,即:“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
3、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依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挨次作相应调整。 . 鞍山市爱国卫生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加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安康,依据辽宁省爱国卫生治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加,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公民安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视、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五条
4、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总体规划,分步组织实施,并将城乡除害防病、安康教育等爱国卫生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治理、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详细工作。 第七条 爱卫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落实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统一规划、协调指导、监视检查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发动全社会参与除害防病和全民安康教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创立国家卫生城市、卫生乡(镇)、
5、村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强化城乡环境卫生治理;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沟通合作和科研活动。 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专业指导、属地化治理的原则。爱卫会各成员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本系统的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指定机构、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视与群众监视相结合的制度。爱卫会可在成员单位中聘任爱国卫生监视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帮助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每年四月份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城市各单位实行门前绿化、卫生、设施、秩序责任
6、制和周末卫生日制度。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镇)、村规划,开展改水、改厕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农村的环境卫生质量,争创卫生乡(镇)、卫生村。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发动社区和社区内的单位开展创立安康街道、安康社区和卫生榜样单位活动。 第十三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卫生公约,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在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参与爱国卫生活动,根据国家、省、市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开展安康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爱惜公共环境卫生,制止随地便溺、吐痰,制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制止乱倒垃圾、粪
7、便和污水,制止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制止在街道、广场和其它公共场所燃烧树叶及其他杂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爱卫办负责治理本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定期组织消杀;疾病预防掌握机构负责监测和技术指导。 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上岗前必需承受爱卫办组织的专业学问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专业学问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工作。 杀灭病媒生物所需药品、工具的本钱费由受益者负担。 第十八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
8、物,由本单位集中进展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本单位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交由环境爱护专业单位实行有偿效劳的方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处理。 第十九条 市区内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鸡、鸭、鹅、兔、牛、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别需要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的,应当实行圈养,并定期进展检测和预防接种。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 其次十条 市区内制止从事露天烧烤、大排档经营活动,制止露天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 其次十一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赐予表彰、嘉奖。对已经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9、,但卫生质量下降、达不到爱国卫生标准的单位,授予机关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其次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爱卫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准时受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其次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惩罚:不承受指导,拒不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单位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达不到标准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惩罚。
10、 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除四害工作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安排未经专业学问培训合格人员从事卫生杀虫与灭鼠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赐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马上清理现场,消退危害,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对环境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或者没收擅自饲养的家畜家禽,并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饲养宠物以及因饲养宠物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公安部门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分别予以惩罚。 其次十九条 对违反本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未予处理的,爱卫会有权催促其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处理的,爱卫会可赐予通报批判,并建议上级行政机关对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