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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治理方法(2023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23年1月20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世伟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 (十八)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治理方法 第十七条中“拖欠房屋租金每过一日加收月租金1%数额的滞纳金”修改为“拖欠房屋租金的,根据规定交纳违约金”。 . 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治理,保
2、障城市国有非住宅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经营城市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鞍山市城市房产治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国有非住宅房产是指以下各类非住宅房产: (一)由国家、省、市直接或间接投资建筑、购置的; (二)住宅区内用配套费建筑的(包括住宅楼房底层经营性用房); (三)各时期由市政府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自用、自修的; (四)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建筑和购置的; (五)各时期由市政府接收的以及其它应纳入经营治理的各类非住宅房产。 第三条 凡使用国有非住宅房产,从事国有非住宅房产交易,实施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治理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
3、方法。 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治理处详细负责全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的治理工作,指导鞍山市国有房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对全市国有非住宅房产实施经营治理。 财政、物价、国有资产、审计、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经营治理工作。 其次章 使用治理 第五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属国家财产,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进展权属登记。经市政府批准,将国有非住宅房产划拨给经营公司,由经营公司行使全部权并担当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固有非住宅房产的使用实行租赁制度。申请租赁使用国有非住宅房产,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条件,申
4、请人须持有关资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与经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 第七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租赁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原房屋使用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与经营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至合同期满后原房屋使用人仍未提出续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租权。 第八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的安全治理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使用人有义务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经营公司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对已确定为危急房屋的国有非住宅房产,责任人应准时进展加固修理。房屋险情未
5、排解前,不得使用。 异产毗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使用,应根据有利使用、共同协商的原则,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固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必需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使用权,不得有意损坏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进展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环境等非法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房屋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急品。 第十条 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不得自行转变房屋使用用途。其他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需要转变房屋使用用途的,应凭有关资料及经营公司的初审意见,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房屋转变用途临时使用证。房屋转变用途后,应加收协议租金。 第
6、十一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需要转变房屋构造时,不涉及拆改房屋内外承重墙等主体构造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须经经营公司批准。 转变房屋构造涉及拆改房屋内外承重墙等主体构造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须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对房屋进展改扩建的,必需首先征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国有非住宅房产实施动迁改造的,应当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动迁还建协议;无动迁还建协议,任何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治理 第十三条 划入经营公司的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公司可实行融资抵押、置换、担保、改造开发、引资合作等方式进展经营运作。 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7、空置的国有非住宅房产可由经营公司实行拍卖、招租、转让、合作等方式进展经营运作。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转租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其他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经经营公司同意,可将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全部或局部转租。需要转租时,租赁双方应供应相关资料,由经营公司与转租方和新承租方签订三方租赁合同,转租局部由新承租方交纳协议租金。转租合同的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截止日期。转借、承包、联营等行为,一律视为转租行为。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转让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其它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可将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进展有偿转让。申
8、请转让时,应供应以下资料: (一)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原件; (二)原房屋租赁合同; (三)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有偿转让意向书; (四)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五)政府托付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经营公司签订国有非住宅房产租赁合同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 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转让,出让方应向产权单位交纳转让补偿费。 第十六条 利用国有非住宅房产喷涂广告、设置广告牌匾、通讯设施及利用房屋实施打眼架线等行为的,须与经营公司签订协议,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租金治理 第十七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执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国有非住宅房产
9、使用人必需严格履行租约规定,按月足额交纳租金,拖欠房屋租金的,根据规定交纳违约金。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国有非住宅房产修理,实现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非住宅房产涉及债务的,其债务关系不变,一律按原资金渠道归还。 第十八条 建立国有非住宅房产租金缴交工作责任制,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承租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租金缴交工作负第一责任,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视、协调。 第十九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按以下方式收缴: (一)机关、团体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的固有非住宅房产租金,由市财政直接核拨;(二)其他国有非住宅房产租金,
10、按规定标准由经营公司按月收缴。 其次十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租金的减、免、缓,实行审批制度,申请减、免、缓交租金,必需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修缮治理 其次十一条 除租赁合同中另有载明外,经营公司是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修缮责任人。 其次十二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修缮责任人必需定期勘查房屋,了解房屋使用状况。属修缮责任人修理范围的,应准时修理,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其次十三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修缮范围为:房屋主体、原设计标准的室内墙体、室内排水设施、室内电气设施、室外化粪池以内的排水设施等。 房屋使用人自行改装、增设的设施,由使用人自行修理。 机关、团体及金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中的电梯、中心空调、送排风系统、泵站二自用锅炉等原设计大型配套设施的修缮费用,由财政单独列支。其他固有非住宅房产的上述配套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修缮。 室内外给水、供暖、燃气等配套设施,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修缮。 其次十四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对所使用的房屋设施有监护的责任,发觉房屋损坏,应准时报修。因使用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房屋使用人担当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