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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鞍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鞍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11月8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阳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23年8月13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世伟 2023年11月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 三、鞍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1. 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
2、常修理养护费用从日常修理费或者物业效劳费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担当;日常修理养护责任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管房单位担当。” 2. 第十一条中“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在专户治理银行设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置。”修改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向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提出申请,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在专户治理银行设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 3. 第十九条修改为:“发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等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实行紧急措施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大修、中修和更
3、新、改造的,由市房产局与相关部门共同进展勘察鉴定,确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修理费用从相关产权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第三级账户中列支。” 4. 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即:“因产权人拖欠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给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自侵权之日起按拖欠金额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此外,依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挨次作相应调整。 鞍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
4、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鞍山市市区内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产权人或者单幢住宅内产权人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产权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
5、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产权人或者住宅产权人及有关非住宅产权人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修理养护费用从日常修理费或者物业效劳费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担当;日常修理养护责任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管房单位担当。 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治理工作。 鞍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详细负责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
6、用、治理和监视工作。 鞍山市财政局负责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使用进展监视治理。 第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其次章 交存和统筹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产权人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产权人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产权人应当根据购房金额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当到市房
7、产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并根据评估价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全部权证时,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当地现行房改本钱价2%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该局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产权人全部。 同一房屋中包含多种产权类别的,根据建筑面积最大的产权类别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根据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并将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该局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八条 原由国有单位自建而现已弃管的房屋,住宅专项修理
8、资金没有建立或者建立缺乏的,其剩余公有住房房改所得资金全部用作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房产局统筹使用。 第九条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产权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且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缘由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当将个人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退还。 第三章 账户设置和治理 第十条 对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三级账户治理。市房产局与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治理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置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第一级账户;每个物业治理区域设置其次级账户;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置第三级账户。 对售房单位提取
9、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二级账户治理。售房单位与专户治理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第一级账户;每个物业治理区域设置其次级账户。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房产局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划转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向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提出申请,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在专户治理银行设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 申请设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 2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批件; 3物业治理区域内产权人明细表; 4业主委员会公章; 5业主委
10、员会主任的私章、身份证及户口簿。 (二)业主大会设置账户后,市房产局应当在30日内核对相关信息,并且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产权人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设置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并且将有关明细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时,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房产局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变更手续前方可到专户治理银行进展账户变更或者销户。 第四章 本金及利息治理 第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国债或者定期存储。其所得增值收益应当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业主大会应当在设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之前,在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的指导下,对存储的种类、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形成书面决议。 利用产权人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