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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 重庆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渝府办发2023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公布) 重庆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治理条例和国家进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立部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
2、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治理。 第三条 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鼓舞物业效劳企业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效劳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
3、费依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效劳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供应效劳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转变用途的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都市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都市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 物业效劳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依据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物业效劳行业进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制定物业效劳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
4、、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实施前期物业效劳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建立单位应在销售前拟定物业效劳方案,选择物业效劳等级。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效劳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供应效劳的,建立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效劳企业确定详细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 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效劳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供应效劳的,工程在都市区的,建立单位应将物业效劳方案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效劳企业确定详细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工程在都市区以外的,
5、建立单位应将物业效劳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效劳企业确定详细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非住宅和前期物业效劳终止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建立单位或业主大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物业效劳合同应商定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治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物业买受人在与建立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治理规约
6、和履行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物业效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修理、养护、运行和治理; (二)物业治理区域内建立安全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帮助安全防范; (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治理; (四)物业共用部位及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五)物业修理、更新费用的账目治理和物业档案资料治理; (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效劳。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效劳本钱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局部: (一)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
7、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治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治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费用按月收取,经与业主合同商定预收的,从其商定;停车场物业效劳费用以车位为计价单位,其他物业效劳费用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 物业交付以
8、后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担当,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 其次十条 业主应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效劳费用。 其次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托付供应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效劳,效劳收费由双方商定。 其次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可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治理措施,收取金额、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由双方商定。 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
9、圾弃土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商定。 除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外,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 其次十三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专业单位托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依据双方商定向托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可由物业效劳企业代业主缴纳水、电、气费。总分表之间的差额据实分摊,详细分摊方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商定。 其次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缴费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效劳内容、效劳标准以及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状况
10、进展公示。 其次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效劳内容、标准和收费工程、标准的监视治理。物业效劳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予以惩罚。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方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依据市政府要求重庆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渝府办发202336号,以下简称方法于2023年9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各区。目前,九龙坡区正在试点实施该方法。 若您仍有疑问请拨打电话:区进展改革委68788780,区房管局615
11、77248。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县(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为进一步标准我州物业收费治理行为,促进我州物业治理行业安康有序进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新发改法规20231189号)有关精神,巴州发改委会同巴州住建局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收费治理实施方法(巴发改价2023610号)进展了修订,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
12、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要结合自治州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部署,抓住目前价格总水平根本稳定的有利时机,依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准时制定调整好本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费、场地占用费等收费标准,疏导价格冲突。同时,要充分考虑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实行多种形式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二、各县(市)在制定和调整物业效劳相关收费标准时,要仔细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依法严格履行程序,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各项政策顺当实施。 三、各县(市)价格监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收费行为的监视检查,对物业效劳企业乱收费、拒不执行收费备案制度、不按规定进
13、展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四、各县(市)要加快推动一般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施策,通过社区、街道办事处指导一般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一般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五、本方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我们将亲密跟踪政策执行状况,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县(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准时上报自治州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附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巴州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州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2023年11月16日 巴州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
14、1月16日印发 附件: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表达物业效劳“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促进物业效劳行业安康进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231189号)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巴州境内依法登记从事物业效劳的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合同商定,供应物业效劳并收费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治理物业效劳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
15、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供应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去除效劳、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效劳、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效劳,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修理效劳,按合同商定或规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鼓舞和提倡业主依据物业效劳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效劳等级,以物业效劳合同的形式商定物业效劳的详细内容及相关收费标准。鼓舞物业效劳企业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治理。一般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全部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一般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效劳收
16、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自治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效劳收费的政策和定价原则,指导全州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 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效劳收费的主管机关,根据价格分工治理权限,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效劳收费进展指导、监视和治理。 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效劳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物业效劳收费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结合当地实际,调控本地区物业效劳收费水平,制定本地区的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监视物业效劳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属经营效劳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公正以及收费工程、标准与效劳内容、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则,依据
17、物业效劳社会平均本钱,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的价格构成因素为: (一)人员费用: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保障物业效劳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公共用电(含楼道照明用电)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立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修理费。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18、费用,不计入物业效劳本钱。 物业小区的水、电、暖二次供给所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效劳本钱,不得再向业主另行收取。高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的以及采纳中心空调(地源热泵、太阳能等)供暖(冷),其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计入其供给价格中,不计入物业效劳本钱。 (三)清洁卫生费:是指物业效劳区域内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设备房(间)、环境卫生所需的工具购置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消毒及保洁防疫费用等。 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不计入物业效劳本钱。 (四)绿化养护费:是指治理、养护绿化所需绿化工
19、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花草树木修剪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防治病虫害等费用。不包括应由房屋建立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五)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效劳区域内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效劳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不包括应由房屋建立单位支付的监控设备和器材装备。 (六)办公经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为维护物业效劳区域内正常的物业效劳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七)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效劳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效劳固定资产是指在物业效劳区内由物业效劳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效劳直接相关的、使
20、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效劳企业购置的一般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效劳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用为准。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是指业主或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效劳费开支的费用。 (十)法定税费。 (十一)合理利润。原则上本钱利润率不超过5%。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一般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全部住宅)物业效劳收费,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效劳社会平均本钱,在听取企业和业办法见的根底上,按物业效劳等级分类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个别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标准明显高于住宅物
21、业效劳标准四级物业效劳等级标准的,可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非一般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标准其收费行为。非一般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效劳收费由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或业主大会自主协商确定,并通过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物业效劳内容及物业收费标准。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区分业主,实行不同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第十条 成立业主大会的一般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根据住建部门依据住宅物业效劳标准(自治区工程建立标准,编号为:XJJ056-2023)确定的物业效劳等级,根据“分等定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
22、原则协商确定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并在15日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一般住宅小区,由各县(市)城乡建立行政部门根据住宅物业效劳标准(自治区工程建立标准,编号为:XJJ056-2023),对本地区住宅小区物业效劳等级进展备案。 第十一条 供应前期物业效劳的一般住宅小区,其物业效劳等级应当依据自治区住宅物业效劳标准(自治区工程建立标准,编号为:XJJ056-2023),由建立单位与受托付方(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确定,建立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时需供应前期物业合同备案,在办理房屋预售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中书面告知购房人。其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物业效劳
23、等级分类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抄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为一般住宅小区配套建立的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幼儿园、诊所等)及经批准认可转变用途的住宅,其物业效劳收费应在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的根底上加价收取。原则上用于商业网点、门店的加收不超过100%;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幼儿园、诊所及民办非企业等加收不超过50%,详细加价方法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对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车库内的车位,根据一般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效劳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利用住宅小区内经建立规划许可建成未出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供应机动车辆停放效劳
24、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效劳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停放占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可以向车主收取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收入归全体业主全部。 成立业主大会的一般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打算是否收取并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及收入的用途等;业主大会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治理机动车停放秩序的,可通过合同商定物业效劳企业酬劳水公平。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一般住宅小区场地占用费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场地(道路)的更新和改造等,并在所在社区(居委会)的监视下使用。物业效劳企业供
25、应机动车停放秩序治理等效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从场地占用费收入中猎取肯定的酬劳,详细标准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效劳企业应将场地占用费收入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业主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效劳企业另行商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 第十五条 在小区内设置商业广告等商业行为,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其商业收入扣除物业效劳企业为商业行为设置和维护等必要劳务费用后归全体业主全部。该收益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的监视下使用,主要用于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物业效劳企业为商业行为设置和维护等必要劳务酬劳,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同
26、物业效劳企业协商商定。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或所在社区(居委会)的监视下,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物业效劳区域醒目位置公告共有局部收益(场地占用费、广告费等)实际收入与支出状况,承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对收支账目的质询。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根据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展权属登记的,可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本方法公布实施前,物业效劳企业已取得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核定效劳等级并开展前期物业效劳,但开发商尚末取得建立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和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其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按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效劳等级收费
27、标准执行; 本方法公布实施后,开发商对新建一般住宅小区需取得建立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和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物业效劳企业才可进驻开展物业效劳,否则,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效劳等级不予备案,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不得向业主收费。 纳入物业效劳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建立单位出租的、因房屋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效劳费用由房屋建立单位担当。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按月收取,业主可以自行选择交费方式、交费时限;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应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时间,准时交纳物业效劳费。 第十九条 依照上述有关条款确定的物业效劳等级、物业效劳
28、收费标准、缴费方式、缴费时限等,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加以商定。 物业效劳未到达合同商定的效劳质量,业主大会或业主可根据合同商定,要求物业效劳企业整改;整改后仍未到达合同商定的,业主大会或业主根据合同商定依法追究物业效劳企业违约责任。 其次十条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效劳企业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设立物业效劳企业黑灰名单。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物业效劳市场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物业效劳诚信体系治理制度(包括信用评价、守信鼓励、失信惩戒、不良行为等内容),定期公布物业效劳企业诚信效劳信息、推动行业自律。加强物业效
29、劳企业市场监管,开展物业效劳市场动态检查,重点对物业效劳企业备案、招投标、承接查验、效劳合同等信息进展指导和监视,催促物业效劳企业落实诚信承诺和效劳标准。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物业效劳企业进展检查和考核,听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将评价意见作为物业效劳企业诚信承诺和效劳质量考核的内容。 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投诉物业效劳企业,经查证确属违反物业经营效劳或收费行为(不包括无效投诉和重复投诉)年内达三次以上的,且不承受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监视检查的,列入物业效劳企业灰名单,降低该住宅小区效劳等级一个级次,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也同步降低;连续两年未整改的列入黑
30、名单,并将该物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记入诚信体系档案,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一条 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效劳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效劳等级、效劳内容、效劳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效劳工程、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工程、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承受业主的监视,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其次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不担当收取自身不供应效劳的费用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代其向业主收费,供水(排污)、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内的最终用户根据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31、。需要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代收费(代抄表)的,应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签订托付合同,并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酬金。 上述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其次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按规定向业主收取了物业效劳费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一样的费用。 其次十四条 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效劳实行定价本钱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照实反映状况,供应必要的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物业效劳本钱的变动状况,准时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指导价。 其次十五条 业主对房屋进展装修,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告知
32、物业效劳企业,通过商定或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损坏公共财产的赔偿方法。也可以与房屋装修施工方协商签订遵守房屋装修留意事项的书面协议,要求施工方就履行协议供应担保。 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清运,需要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清运的,可签订书面托付协议,其收费在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内协商确定。 其次十六条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费用。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小区内为业主供应配送、修理、安装等效劳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其次十七条 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同业主商定由承租人、使用人自行缴纳物业效
33、劳收费的,按本方法执行,但业主依法应担当连带责任。 其次十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交费时间准时交纳物业综合效劳费,未按期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书面方式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有欠交物业效劳费用等违反物业效劳合同以及违反治理规约等行为,经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根据个人信用信息治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诚信档案。 其次十九条 对社会反响剧烈,不合理的物业效劳收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准时订正;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未准时订正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判。 第三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检
34、查。物业效劳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乱收费的; (二)未按商定的效劳等级,自行削减效劳内容,或降低效劳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实行分解收费工程、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效劳或变相强制效劳并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押金,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公布效劳等级和效劳内容,未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35、格法、物业治理条例和本方法治理和监视物业效劳的,由自治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订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自治州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物业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巴发改价2023610号)同时废止。 篇3:湘阴县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 湘阴发改价2023160号 关于印发湘阴县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阴县各相关单位、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标准物业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阔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南
36、省定价名目湖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广泛听取业主、物业效劳企业及相关单位意见,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阴县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湘阴县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湘阴县进展和改革局 湘阴县房地产治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湘阴县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治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
37、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鼓舞物业效劳企业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收费工程、收费标准与效劳内容、效劳质量相适应,依据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依据物业的性质、供应效劳的内容和特点的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物
38、业效劳收费包括公共效劳费和代收代办效劳费、特约效劳费。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一般商品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一般商品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调整和公布。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应依据物业效劳公司等级进展本钱监审。 物业公共效劳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一般商品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由开发建立单位依据
39、物业特点和效劳要求,选择效劳等级相适应的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企业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展前期物业效劳治理,前期物业效劳治理前15天须将选择的效劳工程和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县物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物业效劳企业的收费标准核准文件。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前期物业效劳企业所承诺效劳工程内容的治理和监视。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并在小区内醒目位置进展公示。 第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拟调价方案、拟调价理由、本
40、钱变动状况等相关资料,并经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效劳企业在办理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时,应向县价格主管部门供应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3、与托付单位签订的物业治理合同; 4、物业效劳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一般商品住房,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效劳费收费标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实行公开方式征得50%以上业主同意,一般商品住宅应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非一般商品住宅应当在效劳合
41、同中商定。 业主自管物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争论确定。 对设施设备不齐全、规模小、单独分散的老小区,托付其他物业效劳企业代管的,可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社区等单位或组织,依据所能供应的根本效劳工程和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在征求大局部业办法见的根底上,确定根本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并进展公示收费。 住宅前期物业治理期间变更物业效劳企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一般商品住宅应经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非一般商品住宅应当在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包干制形式。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可以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详细由
42、物业效劳合同商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效劳企业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效劳收费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包括物业效劳支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酬金。 第十四条 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43、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治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治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治理费分摊; 9、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五条 物业效劳费用依据住宅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效劳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商定的除外。 1、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2、已出售
44、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3、尚未出售的,根据经房产治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1、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交纳; 2、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立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效劳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交纳; 3、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效劳企业要主动提示业主办理物业空置手续,物业效劳费根据80%交纳。 4、业主将其房屋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商定由
45、承租人、借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的,从其商定,业主依法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并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转让事项告知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建立健全内部收费治理制度和收费台账,自觉标准价格行为,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 物业效劳企业违反合同商定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费用交纳义务人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 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其次十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水、电、气等价格根据价格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