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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 重庆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重庆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重庆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第
2、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亮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治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立、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相关治理工作。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以下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
3、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购置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直接存入按本方法规定开立的
4、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入按本方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发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时间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房改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招投标等公正、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
5、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 房改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专户治理银行。 第十二条 负责代管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 房改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房改房相关规定,以幢为单位,按房屋户门号建立业主分户账。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 并与专户治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承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视和查询。
6、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打算自行治理由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视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就以下事项进展表决: (一)不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决议; (二)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三)业主大会与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治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五)其他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7、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及业主大会召开的状况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 第十五条 业主打算自行治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所在地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专户。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根据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的有效决议及公示状况说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手续。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与专户治理银行在业主代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8、事处的监视下核对账面余额无误后,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自管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治理银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授权协议书,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发生本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时有权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划转。 第十七条 业主自行治理期间,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代管物业专项
9、修理资金。 第十八条 业主自行治理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视下做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清算工作,并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九条 业主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应当告知业主准时续交。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业主应当根据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和方式续交。由业主自行治理的,续交方案应当在治理规约中予以明确。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完毕或者剩余资金缺乏修理、更新、改造的,房改房单位应当通知业主准时根据本条其次款或
10、者第三款的规定续交。 第三章 使 用 其次十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详细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物业效劳合同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准。 以下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从物业效劳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开发建立单位担当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
11、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其次十一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规定担当: (一)专有局部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局部业主担当; (二)局部共有局部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由局部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三)全体共有局部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四)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未出售局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房改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先从房改房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缺乏局部由业主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担当。 其次十二条 需要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制订使用
12、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详细范围和内容; (二)修理、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规划; (三)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规划;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 其次十三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并经专有局部占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制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的,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提出访用方案,并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13、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视下根据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同意。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3日。假如有超过专有局部占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其次十四条 申请列支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 (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修理)合同; (三)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清册和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
14、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公示内容、公示状况说明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户治理银行及账户名称; (六)其他相关材料。 其次十五条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展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业主自行治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前将本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
15、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展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其次十六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只能划转到工程施工(修理)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使用电汇、信汇或者转账支票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但发生本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的需紧急修理的情形时,且修理、更新
16、、改造所需费用在2023元以下的,可以支取现金。 其次十七条 修理、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验收,并将以下材料在物业治理区域公示5日以上,并存档: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二)修理费用清单、票据; (三)修理费用分担明细表; (四)其他相关资料。 修理、更新、改造费用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者超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超出局部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其次十八条 发生以下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应当马上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展修理、更新、改造: (一)屋顶、墙体渗漏(已商定的除外); (二)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 (
17、三)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峻漏水; (四)落水管严峻堵塞,水盘等设备漏水; (五)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六)楼体外立面涂饰层有脱落危急的; (七)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 (八)消防设施消失功能障碍; (九)安全监控设施消失故障,不能运行; (十)其他物业共有局部和共有设施设备消失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其次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发生其次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马上将状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物业所在
18、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划转资金,申请拨付资金的机构应当马上进展抢修。 第三十条 业主自行治理的,发生其次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马上将状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视下,业主委员会应当马上组织抢修并划转资金。 第三十一条 发生其次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修理
19、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抢修完成后,相关费用应当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展公示。 编辑本段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代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房改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机构及负责治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时,不得向专户治理银行索取任何好处。专户治理银行应当严格自律,制止实行不正值的营销手段。 第三十四条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局部根据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局部按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物业专项修理
20、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所需工作经费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账核算。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制止利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或者投资,并不得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以下资金应当
21、转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一)结付给业主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储利息; (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局部、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五)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业主转让物业全部权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供应的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随物业全部权同时过户。转让人应当帮助受让人办理专项修理资金账户过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 物业灭失的,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因局部
22、物业灭失或者物业转让后业主缺乏两户的,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退还业主,并办理销户手续。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应当退还房改房单位。 第四十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治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对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治理银行进展复核。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四十一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业主公布以下状况: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
23、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业主分户账户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业主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四十二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理,应当根据财政部及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四十三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进展审计和监视。 第五章 法
24、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改房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方法规定设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或者未分列每户业主的分户账的; (二)未按本方法规定拨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 (三)利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或投资的; (四)违反本方法规定向专户治理银行索取任何好处的; (五)挪用、侵占物业专
25、项修理资金的。 第四十六条 业主自行治理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担当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根据本方法规定设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或者未分列每户业主的分户账的; (二)违反本方法规定向专户治理银行索取任何好处的; (三)利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或投资,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的; (四)挪用、侵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
26、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开发建立单位未按本方法第八条规定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或者未按其次十一条规定分摊修理、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挪用、侵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回挪用
27、、侵占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挪用、侵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效劳企业挪用、侵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情节严峻的,除按第一款规定予以惩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还应当撤消其资质证书。开发建立单位挪用、侵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情节严峻的,除按第一款规定予以惩罚外,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对其挪用、侵占状况予以记载。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方法规定,拒不交存或者续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要求限
28、期交存;逾期仍不交存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违反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治理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和重庆市财政票据治理方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实施前,开发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已经收缴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实施前,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相关业主应当在本方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规定的标准交存至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银行专户中。逾期未交的,其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所需费用,
29、由相关业主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交存标精确需调整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市农转非安置房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及其使用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共有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局部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物业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方法所称共有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局部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
30、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管、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end - 篇2:洛阳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洛阳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物业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专项修理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
31、监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方法所称房屋保修金,是指开发建立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房屋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及室外工程等部位的修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构造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根底、承重构造、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本方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
32、电干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详细负责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日常治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有两户及以上业主的以下房屋应当建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
33、用房; (四)售后公有住房。 第七条 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根据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45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78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90元每平方米。 首期交存每平方米修理资金数额每两年按造价治理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建安本钱的5%调整一次。 开发建立单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交存房屋保修金数额为当地房屋建立投资(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室外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房屋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修
34、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房屋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开发建立单位所交存的房屋保修金属于开发建立单位全部。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工、矿、区范围内自建房、房改房所交存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由房屋所在地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管。 市、县(市)、吉利区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托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
35、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房屋保修金)专户。 开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立账目,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发建立单位所交的房屋保修金以幢为单位设立账户。 开立公有住房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根据售房单位设立账户,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置预售商品房的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将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存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二)由修理
36、资金治理部门托付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代收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至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三)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将该工程应交房屋保修金的30%存入房屋保修金专户。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将其余70%存入房屋保修金专户。 (四)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存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业主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交存、续交、补交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开发建立单位未按规定交存房屋保修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预报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所交存的房屋
37、专项修理资金由本物业治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治理。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自收到业主大会申请30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立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所在地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监视。 第十四条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所在区域房
38、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确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决策、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效劳单位,为业主供应效劳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所发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效劳单位施工损坏或者治理不到位损坏或者人为损坏的应当准时恢复原状,其修理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担当。 第十八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程序由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危及房屋安全或严峻影响使用功能 的状况之
39、一的,经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房屋修理资金使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修理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一)屋面、墙体渗漏的(已有商定的除外); (二)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的; (三)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难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四)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峻漏水的; (五)楼体外墙饰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积有脱落危急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胜利能障碍的; (七)消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消防治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修理及更新、改造的; (八)安全、监控设施消失故障不能
40、运行的; (九)物业治理区域内围墙、道路、管网严峻影响安全及使用的。 发生前款状况后,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市、县(市)、吉利区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可以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条 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房屋保修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一年的结余局部按银行一年期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其次十一条 在保证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用于购置国债。 制止利用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其次十二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
41、滚存 使用: (一)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其次十三条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超过首期应交修理资金的30%时随房 屋全部权同时过户;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受让人应按首期 交存标准补交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章监视治理 其次十四条房屋灭失的,根据以下规定返还房屋专项修理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返还业主; (二
42、)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其次十五条市、县(市)、吉利区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治理银行核对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房屋保修金)账目,并向业主、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及开发建立单位公布房屋修理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使 用状况和余额。 其次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房屋保修金)的审计监视。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房屋保修金)财务治理状况的监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
43、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方法设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或未按每户业主设立账户的; (二)未按本方法拨付修理资金的; (三)利用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和投资的; (四)挪用、侵占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3年6月1 日起施行。 篇3:小区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公示范文 小区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公示范文 消防联动掌握系统 敬重的业主(住户) 您好! 金月湾小区的消防联动掌握系统于2023年入住
44、验收使用至今已长达十年之久,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已经老化破损,处于瘫痪、半瘫痪中,存在着很大的安全危机,近期消防系统运行已完全瘫痪,如:火灾自动报警掌握不能直启联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压不够,烟感、温感、声光报警消防播送不能正常运行,消防联动掌握柜完全不能运行,掌握系统因老化失灵,不能正常运行消防掌握功能,发生过安全事故,通过北京朝阳公安消防局屡次检查消防掌握系统,因正常磨损到了使用极限,依据(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防火标准)北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审核标准已进入大修改造年限。 现由“北京zz工程有限公司”为门禁掌握系统修理改造单位(企业资质国家一级)(小区办备案) 工程总金额为524477.48(元),1号楼-2号楼建筑面积为47461.41(平米)。工程费用分摊标准为:工程总金额建筑面积=11.04(元/平米) 具体状况可到南、北楼大公告栏查看 特此公示 zz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z物业治理分公司 金月湾治理处 2023年10月* 撤文日期:2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