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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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新沂市物价局 新沂市房产效劳中心 文件 新价字202354号 新居发202319号 市物价局 市房产效劳中心关于印发 新沂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物业效劳行业安康有序进展,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效劳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及其他治理人的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苏价规2023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了新沂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新沂市物价局 新沂市房产效劳中心 2023年6月

2、27日 抄送: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市政府办公室,新安街道办、墨河街道办、北沟街道办、唐店街道办,各镇人民政府,市物价检查分局,各基层物价所 新沂市物价局办公室 2023年6 月27 日印发 新沂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物业效劳水平,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苏价规20234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治理区域

3、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效劳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其他效劳收费(特约效劳费、代办效劳费)。 其次章 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治理 第四条 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一般住宅、非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宅小区实际,对一般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分级分类政府指导价,每三年对物业效劳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展评估、调整、确认并公布。 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基准价)的根底上,

4、依据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治理效劳等级标准上下浮动。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效劳企业的,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报价投标。 第六条 本方法生效后,原通过招投标确定的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按以下原则予以确认。 原中标价格低于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按原中标价格连续执行; 原中标价格高于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中标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本方法生效后,原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因效劳本钱、效劳等级变化等缘由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

5、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前,一般住宅物业的建立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商定的,由建立单位担当。 业主大会成立后, 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通过物业效劳合同进展商定,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非一般住宅、非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详细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

6、与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十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效劳费用一般由以下因素构成: (一)治理效劳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效劳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治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第十一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

7、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效劳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及年检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维护费和水箱清洗费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纳入物业效劳本钱,不得再单独向业主收取或者分摊。 物业共用局部、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二条 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按房屋全部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附属房屋用途变更的,业主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效劳企业,双

8、方以合同商定是否收取物业公共效劳费。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的商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 因业主缘由未准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估计超过6个月的物业,业主应事前书面告知物业效劳企业,写明空置时间,经物业效劳企业确认后,空置期内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用及公共分摊费用按规定标准70%的比例缴纳。业主大会成

9、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通过合同商定。 对有电梯的一般住宅一楼住户,物业公共效劳费应适当酌减,对电梯通向地下车库或贮存室(以下简称地下室)的一楼住户,削减幅度为该小区收费标准的15%;对电梯不通向地下室的一楼住户,削减幅度为该小区收费标准的30%。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效劳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业主在装修期间产生的装修垃圾清运、电梯使用等详细事项及相关费用由双方通过合同进展商定。 第三章 汽车停放收费和租金治理 第十五条 业主7座以下小型客车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根

10、据价格治理权限制定、公布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住宅小区停车场作为经营性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汽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整价。 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治理效劳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车位全部权人或治理者将车位实行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不得收取租金。 第十六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依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打算汽车能否停放。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治理机构依据物业效劳合

11、同商定收取;租金由车位专有人或治理者依据合同商定收取,也可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代收,分别核算。汽车停放费及租金的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业主7座以上客车、载货汽车、外来车辆经允许进入小区的,停车低于1小时的免收停车费。超过1小时的,汽车停放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进入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进展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抢救、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供应配送、修理、安装等效劳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有专人治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棚)停放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的,可以收取停车费,详细

12、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开展其他效劳的,由受益人与物业效劳企业另行商定。 第十九条 建立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详细收费标准由建立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商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物业治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常用作停车位的,其汽车停放费和租金,物业效劳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供应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后,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收取,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人防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治理和停车治理的必要支出。详细治理方法按省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物业效劳企业使用公共地下停车场停放汽车需向有关单位支付租金的,可以向车位使用人收取车位租金。物业效劳企业收取车位租金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租金标准,并持租赁合同,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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