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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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衡水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衡水市物业治理暂行方法(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适用本暂行方法。 第三条 本暂行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性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

2、当积极制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实行社会化物业治理,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第五条 物业治理作为现代城市治理的重要组成局部,必需纳入城市统一治理的范畴,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治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物业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纳入社区建立。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以下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物业治理的标准性文件;负责本市物业效劳企业的资质治理;指导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监视、检查物业治理经营活动,标准物业治理

3、市场;归集、治理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组织开展物业治理从业人员培训。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建立)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物业治理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和物业治理区域确认工作;负责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和临时治理规约备案工作;负责物业效劳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负责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设备交付使用治理;监视物业治理用房配置和使用;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投诉;归集本县(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有关物业治理工作。 各街

4、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详细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召开、选举和备案工作,监视、指导和协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评定物业效劳企业的效劳治理业绩,召集物业治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治理中遇到的重大紧急大事。居(村)民委员会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治理相关工作,可以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置特地岗位,加强物业治理相关工作。在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代为履行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进展改革、规划、住建(建立)、物价、公安、环保、城管、水务、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治理活动进展监视治理。 供电、供热、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

5、根据各自职责协作实施本方法。 其次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八条 物业的全部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承受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的效劳;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建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七)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 (八)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十)对物业共用部位

6、、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十一)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

7、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只有单一业主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仆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多数业主同意,可以以单元、幢为选举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立、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立或者两个以上建立单位开发建立,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第十四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局部面积超过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总面积

8、50%时,建立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准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书面申请。申请可以以下形式提出: (一)由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自行提出; (二)由建立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举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提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立单位代表、街道

9、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当。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举和自愿报名相结合原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由热心为业主效劳、责任心强、具有肯定组织力量的业主担当。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应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

10、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打算: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修理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打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治理、使用方案;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治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 业主可以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打算筹集和使用专

11、项修理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打算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或发生重大事故、紧急大事需要准时处理时,业主委员会应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12、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相关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其次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状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增补; (四)准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帮助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催促业主交纳物业效劳费等依照合同应当缴纳的费用,制止并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物业效劳企业损坏业主权益的行为; (五)监视业主治理规约的实施; (六)承受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效劳企业的投诉; (七)协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本住宅区的社区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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