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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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物业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永政发20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治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物业治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永州市物业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治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中物业,是指经批准兴建并竣工验收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

2、关场所。 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并供应相关效劳的活动。 业主,是指物业全部权人。 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物业效劳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治理效劳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 建立单位,是指依法投资,开发建立和出售物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前期物业治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前,由建立单位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的物业治理。 第四条 本市物业治理活动应遵循敬重业主物业财产权利、推行市场竞争和专业效劳、保障物业合理使

3、用和提升业主公共生活品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治理活动的指导、监视和治理。 各县区(治理区)房产治理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物业治理活动的协调、监视、治理工作。 各县区(治理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准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和监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治理纠纷,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治理、社区效劳的关

4、系。 第七条 业主根据法律法规、治理规约和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的商定,有参与物业治理活动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物业、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的商定,承受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的效劳;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建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视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治理效劳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物业专项修理

5、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 (四)根据合同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治理效劳费;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修理基金; (六)不阻碍其他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的合法使用,对毗邻物业所需的修理予以协作、帮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享有本方法规定的业主权利,担当相应义务。 第八

6、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仆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依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治理的原则。 (一)物业治理区域的范围应以物业建立的原地红线内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但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立单位开发建立的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

7、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但若因区域规模较大等缘由,已自然分割或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治理区域。 第十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治理区域,业主向当地房产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在其指导下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立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当。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7日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

8、公告。 建立单位应当供应筹备工作所需要的物业和业主相关资料,为筹备组开展工作供应条件并协作帮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章;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次业主委 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方法;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复核并告之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

9、内,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章有关规定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打算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和治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效劳企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变更或终止物业治理效劳合同;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和物业效劳企业提出的其他治理事项; (五)打算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视实施; (六)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治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

10、议事规章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法、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和委员任期、改选、罢免等事项依法作出打算。 治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治理规约和作出的打算,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准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

11、)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大事,需要准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或治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依法组织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视下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实行集体争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物业治理区域内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会议。 第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治理区域规模,由3名以上单数委

12、员组成,一般不超过15人,业主委员会首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一般为3至5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分期建立的物业到达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初次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为3-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和治理规约,榜样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治理效劳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肯定组织力量和协调沟通力量。 其次十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打算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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