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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衡水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2023) 本暂行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自该方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工程,根据该方法执行,已交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屋,不做修改。 衡水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原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经济
2、适用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暂行方法。 第三条 本暂行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暂行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
3、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修理资金治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各县(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修理资金的监视治理。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修理资金。但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4、第七条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根据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5%。 现行市区内(含桃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湖新区)首期修理资金交存数额为:设有电梯房屋90元平方米;未设有电梯房屋(含别墅)60元平方米(含车库、贮存间)。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应由房产部门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修理资金交存数额。 尚未出售的房屋,由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代交该局部修理资金,待房屋出售后,由开发建立单位足额扣回。 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归业主全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
5、中提取的修理资金属于售房单位全部。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物业所在地属市区的由市住建局代管,属各县(市)的由当地房产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归集的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市)房产部门负责治理。 第十条 市、县房产部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应当托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住宅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出售的公有住房开立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根据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
6、,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房屋销售单位在办理房屋全部权证时,必需严格按规定交纳修理资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专户。 (一)业主或业主托付代办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到房屋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办理修理资金交存额核定登记; (二)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对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区(工程)名称、地址、幢号、房号、建筑面积
7、及交存款额等进展核定后,就上述事项进展登记,向交存人开具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审核告知书; (三)业主或业主托付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交存修理资金。 (四)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应当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开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分别按户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凭证,作为房屋权属登记的凭据。 第十二条 应交存修理资金的住宅,在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前,应当足额交存首期修理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得予以确权登
8、记。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的治理,由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打算。经业主大会依法争论打算划转的,根据以下程序划转: (一)业主大会向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附具有关划转修理资金的打算、修理资金治理方案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业主大会应当开立修理资金专户,并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修理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未依法争论打算划转或经
9、依法争论打算连续由市、县房产部门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修理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治理的,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应当连续履行修理资金治理的相应职责,治理费用根据托付账目治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账目治理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治理资质和专业素养。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修理资金治理制度。开立的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的监视。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账目治理单位应准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修理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第十六
10、条 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修理资金的,应当补交,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修理资金的义务。补交的详细方法由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依照本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改造、更新的工程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物专有局部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