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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 录取通知书与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生工作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 周(从新生报到至截止日起计算);超过两周者,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新生身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复
2、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 疾 病(属于符合招生条件的),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务室审核,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在校学习者,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出入学申请。凡符合体检要求的,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
3、手续即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报到日起一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必须缴清当学年应缴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缴费和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分院(系、部)办理缓缴和请假手续,并报学生工作部、教务科研处备案。擅自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携带有关证明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资助未到位又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缴纳注册所需费用者,应办理缓缴手续。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费学生,不予注册。第五条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本
4、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校规定高职专业基本学制(即标准修业年限)为二年或三年,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标准修业年限两倍,休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休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 时 间(服兵役时间除外)计入修业年限。延长标准修业年限者需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最高年限者,不予注册。第二章纪律与考勤第六条学生必须按照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各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第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时,须事先办理
5、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席,均作旷课处理(以下同)。学生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迟到或早退每2次按旷 课1学时计算。对一学期旷课数累计达到以下情况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累计旷课超过1 0学时者,警告;(二)累计旷课超过2 0学时者,严重警告;(三)累计旷课超过3 0学时者,记过;(四)累计旷课超过4 0学时者,留校察看;(五)累计旷课超过6 0学时者,开除学籍。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1 .病 假:须持二级甲等及
6、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审核认定或由学校医务室开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 天)由班主任签署意见,辅导员审批,并报所在分院(系、部)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分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报教务科研处和学生工作部备案;超过一周,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分 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报教务科研处和学生工作部备案;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2 .事 假: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和程序同病假。3 .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
7、由分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4.临 时 性 病 假:由学生本人或班长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教师可要求其提供医生证明。续假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回校后须及时按请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并应补交所缺作业。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X X学院学生考试守则,严 禁 考 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对 考 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取消补考机会,并须参加重修,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学生考试违纪情节非常严重,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各
8、门课程在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经考核取得总评成绩及格及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及格则不计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考核成绩评分,应兼顾学期期终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等)、实 验(实训)成绩、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成绩等。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执行。考试课、考查课成绩按百分制记,6 0分为及格;毕业 论 文(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补考成绩按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重修课程
9、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的“重修”栏内。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需重修:1.旷课达该门课程(含实验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2.作业缺交次数三分之二及以上;3.其他按照规定需要重修者。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填写XX学院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经课程及学生所属分院(系、部)负责批准,报教务科研处备案,该课程进行重修。第十二条学生若因临时有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考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无故缺考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取消补考机会,并须参加重修。期末缓考按正常考核成绩计分,平 时 成 绩(包
10、括出勤、作业等)、实验(实训)成绩、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成绩等由任课老师提供。缓考课程的考核一般安排在补考时进行,缓考后不再安排该课程的补考。未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合格者则应当重修该课程或重新选课修读。补考不得办理缓考手续。1.临时急病者,应当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审核认定或由学校医务室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教务科研处批准后,方可缓考;2.因临时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学生本人不能办理的,可由班长或家长代为办理),经教务科研处批准,方可缓考;3.每学期缓考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第十三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
11、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审核认定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可向学校公共教学部申请上体育保健课程,体育保健课程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折算成二级制(合格、不合格),体育保健课程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除拓展课(选修课)外,均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在新学期开学后2-3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实际所得成绩折算成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内,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课程重修必须在每学期期初补考后进行报名,报名后一周内办理重修手续。重修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的“重修”栏内。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
12、者不得补考。学生在读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1次,学生离校后可申请重修一次;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得补考,应重修。第十五条课程重修一般选择同一课程随下一年级学生跟班学习,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考核。如学生重修课程存在时间冲突,或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者,可申请免听,由教师提供该门课程学习要求和学习安排,不定期集中辅导和答疑,学生自主学习、安排学习进展。申请免听者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方可参加课程考核。第十六条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40人以下的课程,原则上要求跟随下一年相同专业跟班重修,并参加考试;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达到40人及以上的课程,需单独组班开课,并参加期末考试。第
13、十七条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需要重修的课程不再开设,则可以选择同类课程进行重修。第十八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拓展学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设计创作、考证、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等。学生在校期间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素质教育拓展学分。第四章免修与免听课第十九条 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学习达到了该课程教学要求,可填写XX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前一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开学初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且成绩2 8 5分,准予免修,成绩以实际卷面分值载入,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多于2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以及独立
14、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因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已修读过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若学时数或教学要求不低于所就读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时数或教学要求,则其成绩可直接折算成现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若学时数低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学时之差在1 6学时以内且成绩7 5分的课程,则可填写X X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前一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所属教学部门鉴定,教务科研处同意,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准予免修;若学时之差超过1 6学时的课程,则需补修。第二十条对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由本人填写X
15、 X学院学生免听课申请表,任课教师和所在分院(系、部)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经教务科研处核准,可获准课程免听。课程免听者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各类作业、测验、实验和考核。每学期免听课课程不得多于2门。第二十一条 拓展课(选修课)选课一般在学期末进行,开学初第1周进行补、改、退选。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考核,该课程以零分计。学生选听未报名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第 五 章 转 专 业、转学与专升本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申请转专业:(1)在招生录取时,因计划变更、专业调整等原因,需要转专业者;(2)新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指定二级甲
16、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或经学生所在分院(系、部)审核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3)经学校核查确认,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有一次转专业机会,转专业工作在入学第一学期结束后进行;修读一学年及以上的学生原则上须降级转专业。第二十四条转入、转出学生数由学校根据教学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转专业实施细则由各分院(系、部)制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转专业:(1)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2)招生时为免试生、自主招生,“3+2”及“五年一贯”制学
17、生、定向培养学生;(3)给予留校察看、退学处理者;(4)由部、省招生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5)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6)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7)其他按照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者。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由转入专业所在分院(系、部)管理,转出转入分院(系、部)做好交接工作。分院(系、部)在学生转入后,应指派专门人员对其进行学业学习指导,并帮助选课。转专业学生,原则上须修读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第二十七条原专业已修读过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其成绩可按相关规定折算成现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折算须由所在分院(系、部)审核,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如已
18、修读转入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和学分可转为公共拓展 课(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第二十八条原专业未修读过的课程均应补修,课程补修原则上在转专业后一学年内完成,开学第一周内办理补修手续。为使学生合理安排时间尽快完成课程补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允许学生根据本人各学期的课程进度,在全校相同层次范围内选择课程补修。第二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招生时为定向、委托培养的;3 .应予退学的;4 .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程序,按 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19、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和 XX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办理。学生转学,应当在学期结束前二周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办理。第 六 章 休 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由学校医务室审核,需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2.根据考勤统计,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3.应征入伍者;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原因可经学校批准续休,但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学生休学期间,
20、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退伍后应在一年内向学校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恢复健康证明,并经校医务室或有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2.休学创业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3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 填 写 x x学院学生学籍异动报告单,经所在分院(系、部)同意,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复学;4 .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
21、在规定期限内,应持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复学手续;5 .复学学生按照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该年级无同一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6.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 七 章 退 学、留级与延学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三门者,给予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分院(系、部)在开学后二周内统计出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签 发“学业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并报教务科研处备案。第三十七条 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数达六门及以上的,给予留级,并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无下一年级,可申请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
22、期内仍然出现学业警告情况者,一律给予退学。申请试读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分院(系、部)审核,教务科研处审批。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费用后,凭缴费单据办理试读和相应学籍变动手续,获得试读资格。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能转学或者转专业。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 .在读期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九门及以上者;2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最高修业年限者;3.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累计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4 .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并经学校医务室审核认定,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23、校学习者;5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6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6 0学时者;7 .逾 期2周以上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8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累计不及格课程时,军事理论课、就业创业指导课、晨练、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拓展课不计算在内;两学期连续上的课程算两门课程。第三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所有自动退学或作退学处理学生须填写X X学院学生学籍导动报告单,家长签字同意,经 所在分院(系、部)同意,报教务科研处审核,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及通知学生家长,同 时
24、报X X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应当在文件下发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员领回。第四十条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应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校内申述程序终结后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或肄业证书。超过规定时限而又未办理离校手续和离开学校的,视为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和离开学校。第四十一条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家庭户籍发生变化的,须开具户籍变化后户籍管理机构的证明说明。第四十二条要求延长修业年限(以下简称延学)的学生,应当由本人申请,填 写 X X学院学生延学申请表,由所 在
25、分 院(系、部)同意,教务科研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延学。延学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凡要求延学的学生须在毕业前2 周内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务科研处办理延学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若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则发给结业证书,并永久结业。学生在延学期间若有受处分情况,不管是否已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均予以永久结业处理。经批准延学的学生按有正常学籍的学生缴纳相关费用。第 八 章 毕 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三条学生毕业时应认真接受毕业教育和完成毕业鉴定。毕业鉴定先由学生作自我总结,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等方面。学校对其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等各方
26、面表现等作出相应鉴定,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且通过毕业鉴定,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五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三年制学制)三年内、(两年制学制)二年内可申请重修、重做,按下列办法办理。1.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分院(系、部)同意,经教务科研处批准,可以申请重修一次,重修课程考核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2.毕业论文(设
27、计)、毕业实习、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未达到规定要求者,可以向教务科研处申请重做、重修。重做、重修后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3.因品德不合格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期满,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所在地人事部门鉴定表现良好,经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七条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而中途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第四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肄)业证书信息报x x 省教育厅注册。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 五 十 一 条 毕 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填 写 X X学院证(明)书申请表,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损坏证书由学校收回。第 九 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2 0 x x级高职学生,由学校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