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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 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 证件按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前以书 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和所在系(院)请假,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毕业学校 的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由系(院)查阅本系
2、(院) 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院卫生部门组织学生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 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 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 留入学资格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 的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在接通知 后十天内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取
3、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 康复,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复查合格者,可按当年新生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 格。逾期不申请、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在校生注册(一)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时间到校,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院) 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 学业。第五十条学生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应给予学业警示或退学处理:(一)学生成绩不合格学分达到相应数量应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分黄色、 红色两级。不合格学分
4、达到1015学分/学期为黄色警示,不合格学分达到15 学分/学期(含15学分)以上为红色警示。(二)一学年不合格学分达20学分或累计不合格学分达30学分及以上者降 入相应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在校学习期间,当学年学分不合格达到25学分(含25学分)以上者, 三年内累计不合格学分达到50学分及以上者;(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学校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 学者;(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五)未请假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六)本人申请
5、退学者。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系(院)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材料,送 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 文件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处理文件在校内公告栏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视为有效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 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学处理文件的五个工作日内,参照学生校内申诉 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出申诉。第五十四条学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或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 内办理离校手续。(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退
6、学学 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三)退学学生学满一学年及其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五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 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第五十七条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查予以毕业的毕 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 可申请学士学位。第五十八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学生, 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7、的规定内容, 若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补考或重修仍未获得学分或漏修,作结 业处理;若学生己取得的学分总数不足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但超过规定学分总数 的90%者,作结业处理;若学生己取得的学分总数不足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且未 达到规定学分总数的90%者,作肄业处理;若相关达标考试未达到检测合格要求 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六十条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或 直接参加原不合格课程的考试,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 证时间填写。第六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 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8、第六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口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讨论通过并报教育厅备案,自发文之日开始执 行。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和修订。计算机科学学院 2022年9月1日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财务处缴纳有关费用, 然后持缴费凭据和学生证到所属系(院)办理报到手续,再由各系(院)统一到 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
9、 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三)学生须报到注册取得当学期的学习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若需进行身份信息更改或更正,须提供公安机关等相关 部门的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后处理。第二章 学制、学分、修业年限及其它第六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在校学习时 间(含休学)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少于3年或超过6年。全日制普通专科基 本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少于2年或超 过5年。第七条学生按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前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的各类 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允许提前一学期或一学年毕业。全日制普通
10、本科 最低毕业总学分为170学分,全日制普通专科最低毕业总学分为130学分。具体 学分以各专业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为准。第八条 学习困难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可在适 当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第九条学分是计算学习份量以及必要时间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 重要依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以 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量化指标。原 则上,理论课、艺术课每1618学时折算为1学分;单独组织的实验实习课、 实训等实践类教学环节按每20-24学时折算为1学分;体育课每16-18学时折 算为0.5学分;公共外语课每16
11、18学时折算为0.8学分。学分计算的最小单 位为0.5学分。第十条 我校实行选课制,具体按照普通高等教育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执 行。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具体参照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辅修 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我校实行导师制,具体参照导师制工作条例(试行)执行。第十二条我校实行学业定期结算制度。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含重修课程) 的学分应不少于22学分。第三章考勤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讨论、实验、实习、实训、考试、社 会调查、时事政治学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第二课堂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 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 出勤者,以旷
12、课论处。第十四条 系(院)教学班及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进行认真考勤。考勤情况纳 入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第十五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认定。生产劳动、军 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每天按四学时计算。学生旷课的处理.,参照普通高等教 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请病假在一周内 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十天以内的须由系(院)领导批准。十天 以上一个月以内的须由系(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病假一般不 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七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 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
13、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辅导员 (班主任)审核同意,系(院)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 校教务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人该学期所修读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 上的按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第二课堂三大类。第十九条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实践教学环节和第二课堂均规定相应的 学分,学分数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第二课堂学分制实施办法为依据。学 生应当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参加各种
14、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成 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学生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方能毕业。第二十条 学生选课后,若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可在规定 的时间办理退课手续。选课后不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的,按旷课处理; 不参加考核的,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无论是否合格,考核成绩、学分以及学分 绩点一律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考核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分考试与 考查两种形式,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具体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按 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提出。具体参照考试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试评分以课程结业考
15、试成绩为主,可以适当参考平时成 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为30峪左右,具体由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 据课型及培养目标共同确定,实践类课程可适当放宽比例。课程结业考核,应采 用答题、实作、口试、现场操作、课程设计、答辩等多种形式,提高考试的灵活 性和针对性,并逐渐实行教考分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平时出勤、作 业、发言等学习情况作认真记载,以供课程结束总评成绩时参考。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该课程成绩以 60分(合格)记。必修课补考不合格者,须重修该课程,并按学分缴纳重修学 费;选修课补考不合格者,既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另外选修其他课程,不另缴 学费。第
16、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须重修该课 程:(一)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二)缺实验课累计达该课程实验学时的四分之一者;(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三分之一者;(四)体育课累计缺课四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没有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院)教 务办公室,由系(院)教务办公室审核公布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五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应在考试前 一周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缓考手续。除突发严重疾病外,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 证明无效。申请缓考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系(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 教务处批准
17、。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分。第二十六条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获批准、参加考试不交考试试卷的学生 均视为旷考。旷考的相应考试科目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旷考学生 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系(院)领导批准,可参加该课程重修。第二十七条 学生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考试证)参加学校组织 的各种考试(考查)。考试(考查)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 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由学校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对受到前四种处分的学生,该课程可给予重修机会。第二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
18、考核、鉴定,具体参照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个 人素质综合测评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体育课成绩的评定,根据出勤、课内学习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 况综合评定。因患有疾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医疗单位证明, 系(院)领导签署意见,体育教研室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于参加确有困难 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 (由体育教研室安排)并据此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第三十条学生的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 生的学习质量。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100-9089-8079-7069-6060分以下等级制考核的课程成绩优良中合格不合格
19、绩点5. 0-4. 03. 9-3. 02. 9-2. 01. 9-1.00(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第三十一条为了更好地评价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实行学分绩点 制。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区分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主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 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申请免修、免听;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X (课程学分X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X课程学分学生课程考核分数(百分制分数)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学分绩点二(分数-60) /10 + 1第三十二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对成绩存有 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开
20、课单位同意 后转课程所在教研室查分,查阅结果由开课单位领导审查。若有更正,须填学 生成绩异动申请表,上报学校教务处。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 或变更成绩。第五章免听、免修与重修第三十三条 允许学习能力较强、成绩好(平均学分绩点23. 5)的学生申 请自学,经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系(院)领导批准,可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或 全部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 环节和期末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登记成绩。免听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 期开学两周内办理,经系(院)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系(院)教务 办公室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导师和辅导员,并报教务处备案。
21、第三十四条 对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24.0)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 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开学两周内可向所在系(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 自己的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学生所在系(院) 与开课系(院)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参加免修考核,并按成绩考核规 定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具体办法如下:(一)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系(院)教务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申 请。申请时,须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相关材料。在第二周内由开课系(院)审 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系(院)领导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 所在系(院)。每学期的第三周为免修考核时间。(二
22、)免修考试由开课系(院)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 量和难度相当。申请免修学生如因故缺考,视为自动放弃免修考试资格。免修课 程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三)免修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完成各实践教学环节,取 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践成绩的综合。第三十五条 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公共必修课、各实践教学课程及环节(包括军训、生产劳动、社会调查、教 育及专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第三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5学分。第三十七条 重修与重考,具体参照课程重(补)修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三十八条学生在
23、校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为其录取通知书所载明的专业,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校内转系(院)转专业申请。(一)确有特长,符合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转专业条件,且转入新专业后更 能发挥其特长者;(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 学习,但适合在本校其他有关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四)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指导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 化,经学生同意所进行的专业调整。第三十九条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所在系(院)领导同意并推荐,拟转 入系(院)领导初审同意,报教务处复核,报
24、主管校领导审批。(二)学生可于第一学期末递交转专业申请,于第二学期开学初办理相关手 续。为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可以平级转专业或降级转专业。经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分制学费标准执行。(三)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 业。如果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则成绩 有效,否则应补修。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专业课程可置换公选课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已经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能返回原专业学习。第四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一)确有特长,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入其它院校的相应专业后更能发挥其 特长者;(
25、二)经学校指定的医院鉴定或由于特殊困难不适宜在本校学习者。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家长(特殊情况下可由辅导 员)签字同意后,经转出、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学校所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学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三)已转过一次专业者;(四)由录取低分专业转入录取高分专业者;(五)由非教师教育类专业转入教师教育类专业者;(六)跨科类转专业
26、者;(七)由专科专业转入本科专业者;(A)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者;(九)其它无正当理由的。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处于毕业年级者;(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 转为高学历层次者;(三)应予退学者;(四)其它无正当理由者。第七章休学、复学、退学与保留学籍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本人该学期所修读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因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本人该学期所修读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须由
27、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院)签署意见,报教 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教务处通知有关系(院)转 告本人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休 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学期计算。第四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其治疗费、往返交通费等由学生 本人承担。(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四)休学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
28、退学处理。第四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 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两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保留 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 承担任何责任。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复学应在该复学学期的开学前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 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包括健康复查) 合格,方可复学。审查时,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学籍。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者,照此办理。(二)复学学生由所在系(院)依据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 业的相应年级学习,报教务处审批。并按复学后所在专业相应年级培养方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