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xxxx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部令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依据xxxx职业学院学生管 理规章制度(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的录取通 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 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 过五天。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凡属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等情形
2、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 情节恶劣者,将报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批准回家治疗,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 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和学校 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后仍不合 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参军入(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三)因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 学的;(四)休学创业的。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生提交申请,学校保留其学籍
3、至退 役后两年。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回家,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往 返费用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二十六条 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经学生申请, 可保留学籍一年。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该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 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 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期限两 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给予退学 处理或准予退学,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每学期不及格课程达18个学分及以上的;(二)学生补考后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28个学分及以上的;(三)
4、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A)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省教育 厅备案。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 经教务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备案,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 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
5、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 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 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 地;(二)学校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在校学习满一 年以上且成绩合格者,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肆业证书;第六节升级与留级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升级、留级制度。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获得足够的学分, 准予升级。第三十三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除任选课 外),均可补考一次。未参加学期补考的学生成绩以0分计。 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22个学分及以上者, 予以留级;应留级的学生按学分由少到
6、多排序。留级采用两 种方式执行:(一)直接留级学生的人数控制在学生人数的百分之三 以内(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计算);(二)其它留级的学生可跟班试读。第三十四条 连续两个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者或 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且不及格课程达22学分以上者 直接留级;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不及格课程未达到 22学分者,可以在后续学期重新测评。第三十五条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 习。若本专业下一个年级没有后续班,可安排到相近的其它 专业学习。已获得一般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相应的课程可 以免考,但要求上课。体育课,公益劳动课等课程应重新获 取学分。留级学生在留级学年不得享受奖学金,次年可重新享
7、受奖学金资格。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肆业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由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毕业证书。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毕业所要 求的学分者,须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学校教务处审核,学 生工作处备案,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提前毕业。第三十七条辅修另一专业,取得该专业必修课的全部 学分及限选课的2/3学分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 加修某些专业课程获得学分者由学校出具加修课程学习证 明。第三十八条根据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获得规 定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已取得必修课的规
8、定学分,并已取得规定总学分 的90%及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可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 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 绩及格,取得规定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生也可在结 业后3年内申请复学一年(可申请免听)取得规定学分后, 可以换发毕业证书;(二)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必修课或限选课程,虽经 补考和重修仍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参加其不合格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及 格,可换发毕业证书;(三)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一般先 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申请回学校补作 或重修,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上述情况的结业生逾期不申请补
9、考(补作或重修)或补 考(补作或重修)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允许补考或重修,亦 不能换发毕业证书。上述情况的结业生合格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 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退学的学生, 可发给肆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八节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的,学校将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 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 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四H一条 毕业、结业、肆业证书只发
10、一次,如有遗 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批准后,由学 校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二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 业和肆业证书。第九节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X年9月6日起实施。伍学生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 限按相关文件执行,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二 周内到学校缴清相应费用和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 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 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 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
11、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 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六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与考查成绩的评定,皆采用百分制评定。考试、 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是否能获得学分的依据。另外,一些讲座类课程及成绩采用两级制评分,即合格、 不合格两类。学生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总评,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 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包含期中测验、平 时作业及表现等)。对含实验实训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可 占50%,平时成绩可占50%o某些特殊的课程报教务处审核 备案。
12、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 讨论、测验等情况评分,可以按平时成绩综合评分,也可以 考虑到学生学业成绩的进步发展情况酌情评分。无论考试或 考查,每门课程每学期至少应有3次平时成绩分。学生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英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 级考试和校内职业技能达标,相应成绩单独列入成绩登记表。第七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包括: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选修课 程包括“1+X”考证训练课程、分类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 程和任意选修课程。从第二学期起,学生每学期应办理选课 手续,经批准后,才能参加听课和考试。第八条必修课及重要的选修课按科学化要求进行期
13、末考试。期末考试按考试大纲进行命题或从试题库中抽取试 题。第九条 凡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 缺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初,按学校规定日期补考。补考 成绩以实际分数计,并予以标注(请假缺考的学生按实际成 绩计),补考成绩60分以下,则按实际分数计。补考及格 可取得学分。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不及格应补修重修。任选 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以决定重修或另选任选课修习 和考核。补考一般每学期统一安排一次。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试,不得无故不 参加考试。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向所在班级辅导员 提交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送教务处批准。学校在每年的3月初和9月初统一安排上学期成绩
14、考核不及格的学生补考 (期末考试认定违规违纪的、无故缺考的、不交试卷的,学 生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补考)。补考成绩由教务处通知辅导 员,再由辅导员通知学生。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对旷课学生, 应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正当理由缺交课程作业(或 实验报告)累计总量占学期作业总量达1/2者,取消参加该 课程考试的资格,成绩按零分计算,学生对某门课程旷课累 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时1/3或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时的 1/2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成绩按零分计算。第十二条学生按教学计划学完某课程,成绩考核及格, 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获得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学 校采取规定学制、弹性学
15、习时间的做法,除另有规定外,允 许三年学制五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修完、五年学制七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修完。第十三条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 的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的考勤、课内教学成绩、课外锻炼活 动和体质健康等,以上级有关文件中提出的标准进行综合评 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 校卫生所批准,对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由学校安排参加保 健课锻炼。若该生认真参加保健课锻炼,体育课成绩即可评为“合格” 0第十四条学生的实习以及结合专业的生产实践等课 程均应进行考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实践中 的表现,掌握的知识、技能、职业能力的水平等综合评定成 绩。评
16、定时要听取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对军训及公益 劳动也要进行考核。这些课程的考核一般以考查方式进行。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 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可以折算一定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第十六条 免修、加修、辅修、免听、缓修、重修(一)学生对某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须在每学期第一 周内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送教务 处审查通过并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达75分 及以上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其考试成绩直接作为该 门课程的成绩记载。获得省级及以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 奖及以上,相关课程可以免修,成绩按照比赛成绩等
17、级进行 认定(三等奖85分,二等奖90分,一等奖95分,特等奖 100分)。军训、公益劳动、体育、政治理论、德育等课程 不得申请免修。实习、设计等课程申请免修需有特殊理由(例 如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二)学有余力的学生,须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 送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以加修本专业的某些课程(不超过8学分)。加修课程考核及格的,按课程性质,分别获得相 应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或任意选修课的学分并计入总学分。 学生也可申请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获得必 要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 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 程学习。学
18、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 同意后予以承认。(三)体育课、公益劳动课等一般不能免听。凡有下列 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 学生可对某门课程免听,平时以自学为主,期末直接参加考 核:1 .成绩优秀,通过自学确可掌握课程内容;.为提高已学过的课程的成绩而重修该课程;2 .重修的课程与已选课程在安排上有冲突。(四)确有困难的学生,须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申请, 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每学期可以申请暂 时缓修1-2门课程(不超过6学分),军训、公益劳动、体 育、政治理论、德育等课程不得缓修。(五)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补考不
19、及格者,必须重修。学生可以随下一年级重修,也可 申请免听,与下一年级一起参加考核。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 程,学生因对取得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可免听),并重新考核,成绩登记时按两次考核中的高分登记。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般与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同时进行。 重修课程的成绩以重修考试的实际成绩计分,及格以上者可 取得相应学分。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 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 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 机会。第十八条 辅导员负责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工 作。对学生思想
20、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 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学生按志愿录取后,一般应在所录专业学习。 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条转专业基本规定(一)学生仅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可以转专业。(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申请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和专 长,可以申请转专业。(三)转入专业应当是学校转专业计划中有承接能力的专业。(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可直接按学校 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1 .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 者),经
21、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但可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2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情况发展变化调整专业 的;.专业招生人数偏少无法单独编班的;3 .非毕业班学生休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后复学,有充足理 由需要转专业的。(五)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1 .通过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在校期间已有1次转专业经历的;2 .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如国际合作办 学、艺术体育、定向生、委培生、已和学校或用人单位签订 协议等)进入我校的;3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未解除处 分的;4 .因学习不努力或违反校纪导致已修考试课程中三分 之一(含)以上不及格的;.上
22、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第二十一条转学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 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 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一般 以一学年为期,在校期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的学生应 当办理休学手续,办理完成后,一天内离校回家,学校为其 办理休学。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须向所在班级 辅导员提交申请(附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学生工作 处备案,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准予休学或要求其休学:(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 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二)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