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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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根 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 xx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申诉。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休学、复学、表彰、奖励、评定助学金、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处理决定;(二)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和不予解除处分决定等。第四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第五条学校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处

2、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xx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申诉。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负责人等组成,不少于九人。申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由各二级学院推荐产生。申诉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四)对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存在不当,向学校

3、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抽调申诉委员会中5 或 7 名成员成立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其中教师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0%。第十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第十一条申诉复查小组组长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申

4、诉复查小组组长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三章申诉的提出与受理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三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 递 交 X X X X 学院学生申诉书,并附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须准确无误写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所在学院(系)、班级、学号、学习类别和层次等);(二)本人详细通信地址;(三)作出行政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机

5、构名称;(四)申诉请求的事项;(五)申诉请求的理由;(六)提出申诉的日期;(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书。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六种情况申诉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对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四)己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五)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

6、要求的;(六)申请书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限期补正后受理,逾期不补正者视为放弃申诉。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 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 延 长1 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四章复查程序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学生申诉复查小组按以

7、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一)提取原处理或处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予以复查;(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三)听取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构负责人、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第十九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处理或者处分机构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机构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复查小组应当对原处理或处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应当查清以下内容:(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定性是否准确;(三)程序是否正当;(四)适用法律

8、、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明确;(五)原处理或处分是否适当;(六)被申诉的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七)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申诉事项复查结束后,应当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学号、所在学院、年级、班级、学习类别和层次等;(二)申诉请求的事项和理由;(三)复查审理情况概要;(四)处理的意见和决定;(五)申诉人享有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复查结束后,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

9、正当,定性准确,处理或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校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上位法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校重新做出决定。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申诉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复查:(一)申诉人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二)达成和解,学生撤诉的。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 5日内,可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五条

10、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审查,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第二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本人签收;(二)留置送达;(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四)在学校网站公告送达。第二十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二十八条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五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处理或者处分错误的,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第三十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投诉。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中违反学校规定,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参 照 X X X X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执行;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挽回影响。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 0 2 X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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