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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应事先来信或来电向录取系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体格复查合格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体格复查不合格,且在一年内不能经治疗达到健康标准者,应取消入学资格。如经本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在一年内经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和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批准,可保
2、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如需申请入学者,必须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由学校医院认定,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凭通知按时来校复查。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第四条 每年秋、春两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到系办理注册手
3、续。开学时无补考、需要直接到外地实习的学生,可在实习结束返校后到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在注册前应缴纳学校规定的有关费用,否则不予注册,不得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考勤与纪律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教学活动根据其性质按每天4学时或6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
4、明。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并报系办公室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系主管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一个月以上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三、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活动的考核,评定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计入成绩册,并载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不得少于12学分。第八条 一学期中缺课、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随机抽查计有3次旷课或缺交作业、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1/3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以不合格计。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
5、守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该课程须重修。四、休学、停学与复学第十条 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六周者,应予休学。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系主任同意,校医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对批准休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休学证明,休学期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办妥休学手续后,应于一周内离校。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到校上课,所取得的学分无效。第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原来享受的各种奖学金按最低标准发放,各种生活补贴停发。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医疗费用
6、的报销按学校规定执行。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复学手续: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再经校医院审核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并报教务处批准(一般不在学期中途申请复学),以便办理下学期的选课、考试、重修等手续。3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提交休学证明、申请复学报告及所在地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经资格审查后,凭准许通知到财务处缴费、回系注册。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超过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4休学
7、学生复学时,按所复学就读年级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参加就读年级的奖学金评比,按所就读年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第十三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断学习者,应办理停学、保留学籍的手续。停学和停学后复学的具体办法按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停学实施细则办理。五、降级、退学和试读第十四条 因学习及其他原因,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提出降级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核准后即可办理降级手续。第十五条 经补考,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2学分及以上时,应予降级。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退学:1经补考,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16学分及以上或累计以往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
8、达24学分及以上;2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导致连续降级或降级达2次以上;3不缴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4患有不能继续学习的疾病;5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6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7. 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劝说无效。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因上述“1”和“2”原因造成退学的,可以申请试读。试读期一般为一年。第十八条 自动退学的学生需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到教务科办理离校手续。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经确诊为精神病等对行为缺乏自控能力者,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退学学生退学日期从办妥退学手续
9、之日算起,并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证书或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学校不发给其任何证明。六、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1学生本人认为确有必要,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2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3学校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复学学生,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4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年;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3专转本
10、学生;4由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校的非普通班转入。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按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2要求转入省内其他院校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若因第十九条第2款的原因还应经校医院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对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教育厅批准后学校给予办理转学手续。3要求转入省外院校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若因第十九条第2款的原因还应经校医院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的,须报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
11、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接复函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教育厅批准后学校给予办理转学手续。4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须由原所在学校推荐和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经拟转入系同意,教务处审核,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5有转学要求的学生,应在每年的十一、十二月份和五、六月份两个时间段提出申请。七、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二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毕业时应做德、智、体三方面的全面鉴定。德、体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及有关环节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制的年限内修读了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只取得了
12、本专业规定学分的90%以上者,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作结业处理,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详见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实施办法)。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所缺课程的考试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然后参加换证考试。申请时间为来年三月份,换证考试时间为四月份。补满所欠学分后,可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其毕业日期为考试通过之日。第二十四条 肄业1本科生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取得学籍时间已满八年(专科生超过其学制两年),仍未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90%者,作肄业处理,并不再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2. 学生在校期间因成绩问题,不愿继续学习,但取得了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25以上者,作肄业处理;低于25者,只发给学习证明。八、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全校各年级试行,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