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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切实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 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XX省学校 安全条例和XX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凡在校园道路上的各类车辆(特种车除外)驾 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校园道路活动有关的部门单位和 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 (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安全知识教育。第三条校内道
2、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校园综合治理工作 的重要内容之一,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服 务师生、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那么。第二章校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第四条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查询。本校教职工的车辆,公、检、法、军、消防、急救及政 府机关公务车辆进出大门免予检查、登记。疫情等特殊时期, 执行特殊规定。外来人员、车辆,非预约不得进入校园,经同意进校后, 要按规定登记或访客机人证比对验证,方可入内。夜间23:00时至次日6:00时,大门实行相对封闭管理。第五条学生的机动车和电动车禁止进入校园;空载出 租车、网约车、共享汽车、无
3、牌照机动车、摩托车、外卖车、 共享单车禁止进入校园。第六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立机动车门禁及收费管 理系统,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施车牌号识别,依据烟台市关 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按照XXXX学院机动车管理 及收费方法(院发20XXH58号)对进入校园的校外机动 车实行计时收费管理。第七条各种车辆进出校门须限速慢行,服从门卫执勤 人员指挥和查验。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 开校园的人员、车辆,须持有物品所有人所属单位开具的物 品清单和有效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接受 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第八条 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 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第九条 为
4、学校施工、生活服务及在校园内举办各种会 议、活动的外来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事前向保卫 处申请办理报备手续后,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超大、超重的 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停靠。第三章道路交通及交通设施管理第十条校园内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 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 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校园内局部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 和步行道。第十一条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将根据实际需要,临 时划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车区域。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 来宾出席的活动,由校长办公室、保卫处负责按规定向驻地 政府有关
5、部门申报,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由保卫处统一 组织。各部门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 安排专人负责交通指挥和车辆疏导工作,保卫处予以协助。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 园道路从事集会、摆摊、打球、做操、跳舞、轮滑等各种影 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校 园内道路上方悬挂横幅。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拆卸、 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道路、堆 放物品、设摊经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内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需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 主管部门(后勤管理
6、处、基建处、保卫处)批准,施工现场 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 通设施,及时清理施工垃圾。第十六条 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 输车辆必须按保卫处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靠。装载渣 士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以防撒漏、扬尘。第四章机动车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须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按交通标识靠右行 驶,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第十八条 无驾驶证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机动车 辆,严禁酒后驾车,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第十九条驶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须具有完备的行驶 手续,车况正常,车容整洁,安全性能良好。第二十条车辆
7、在校园内应按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遇有 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 行。第二十一条车辆在校园内均应减速慢行,不得超过20 公里/小时;校园内禁止鸣笛。第五章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骑行各种非机动车者,须严格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各项规定和校内交通管理规定, 按交通标识靠右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第二十三条校园内禁止骑行电动车、自行车载人(12 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外),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骑车追逐 和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承当全 部责任。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依法经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车号牌。填写X
8、XXX学院 电动车校内通行牌照申请表到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申领 校内通行牌照。教职工申领蓝色牌照,商户申领红色牌照, 共享电动车申领绿色牌照。学生禁止购置电动车。第二十五条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除应当遵守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 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 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 等阻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三) 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四)不得驾驶拼装、改装、 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 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
9、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 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二十七条各类残疾人乘用车,驾驶、骑行或推行者应 注意交通安全,谨慎慢行。第六章行人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 靠路边行走。第二十九条行人横过道路,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 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 中途倒退、折返。第三十条学龄前儿童、耳目残疾、行走障碍和精神病 患者,在校园内行走须有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及对其 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扶持、带着。第三十一条 行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在道路上使 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
10、卧、停留、 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阻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第七章车辆停放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类车辆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 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 的指挥停放。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和消防通道及道路两侧停 放并影响交通的各类车辆,保卫处将采取抓拍记录违章、贴 条警告、锁车告诫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无效者,交由地 方公安交警部门处理。第三十三条车辆停放时应及时落锁,关闭车门、车窗, 勿在车内放置贵重物品。第三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 通行。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一)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
11、通道等专用通道;(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 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第三十五条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校外来宾等临时车辆, 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第八章事故处理第三十六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骑 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 驾驶员(骑乘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交警部门和 120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报警指挥中心(XXXXXX) 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仅造成 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领实清楚,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 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第三十七
12、条轻微事故,一般由保卫处调解,也可由当 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到达或超过严重事故的,须报公安 机关处理。肇事逃逸者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校内人员和校内部门单位,学 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违章记录,给予警告提醒,警告提醒 超过2次,取消其免费通行资格3个月。因违反规定被取消 免费通行资格的车辆,到期后可重新申请,再次申请时需个 人写出书面承诺书,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第三十九条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列入黑名 单,不允许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取消校园内通行资格。 对拒不配合管理的,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卫处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