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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教学秩序,预防 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道路交 通安全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的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勤。其 他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第三条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 师生员工道路安全意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 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
2、,都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园的下列机动 车辆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汽车、农用车、 特种车辆)、摩托车(轻骑、二轮、三轮)、燃油助力车等;(二)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第二章 行人管理第七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道路两旁行走,通过校园 门、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 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 条件下通行。第八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毁损 交通指示标志或者实施妨碍道路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九条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
3、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 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第三章非机动车辆管理第十条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 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 /小时。第十一条 骑行时不准手离车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 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刹车失效的车。醉酒 后不得骑行。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指定位置。学生 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食堂等公共部位通道及 周边道路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保卫处对违反 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自行车,定期 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持有效证件。第四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十三条机动车进
4、出校园须持有学院机动车辆 通行证,特种车辆除外,并服从保卫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学院公有车辆和校园内教职工私家车须到 保卫处统一办理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按车辆性质 实行分类管理。凡来我院执行公务及探亲访友的车辆,须经 门卫核实后,在学院门卫值班室凭有效证件换取学院 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园,待活动结束,从原路返回 至校园门卫值班室换回证件。经学院特许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可以不换证。学生入学、毕业离院时,接送学生的车辆可以进入校园, 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第十五条 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驶入校园内。第十六条 严禁出租车驶入校园,如遇下列特殊情况, 经门卫允许,车辆换证后可驶入校园:(一)因
5、病外出就医;(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三)携带大件物品搬运困难;(四)遇雨雪天气。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校园的送货车、拉菜 车、拉沿水车、施工车等车辆,由车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 院有关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报保卫处审批后办理 学院 机动车辆通行证,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第十八条 外单位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 夜;学院汽车队车辆应停放在学院规定停放点,其它车辆应 按规定车位停放。第十九条生活区内停车应停放在指定车位,严禁停放 在绿化带上,不得阻塞交通和消防通道。不按规定停放的车 辆,经警告不改的由保卫处将其锁定,并予处理。第二十条学院各部门组织重大活动,外来车辆进入校 园,须事先与保
6、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停放,服从 保卫人员指挥、管理。第二十一条 严禁证照不全车辆驶入校园;严禁在校园 内学习驾驶、试车;严禁酒后驾驶;未经允许,严禁校园外 人员骑摩托车、电动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穿行校园。第二十二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超车 或并行,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夜间行 车不准使用远光灯。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调头、倒车时,须 注意行人和车辆安全,不得损坏校园内绿化和公共设施,损 坏者应照价理赔。第二十四条 载物车辆驶出校园门时,要主动出示物品 出门证,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核查,经允许后方可出门。第五章道路管理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破坏
7、道路两侧的交 通设施,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园内道路。因工程 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园内道路,施工部门应设警示标志, 竣工后,须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清理垃圾物。第二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占道经营 或在道路边堆放物品,影响交通。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在校园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 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安排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 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第二十八条车辆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或保卫处举报。第七章处罚
8、第二十九条 凡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机动车辆驾驶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内教职工给予警告,并视情节给予 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学院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依 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一)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者;(二)机动车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者;(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者;(四)在校园内道路教练驾驶车辆者;(五)无物品出门证,强行载运货物出校园门,不服从 管理者。第三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收回校园内通行证。(一)酒后驾驶车辆者;(二)无证驾驶车辆者;(三)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者;(四)其它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者。第三十一条 对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 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者, 保卫处应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