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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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 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道路交通安 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部 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 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 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 谁负责、谁监管

2、谁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 地、本部门、本行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三条县政府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政府 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和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 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 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 担相应领导责任。全工作职责的情况。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定期通报 机制,向负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的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 通报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道路 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典型案例,对本地或本地车辆发生较大 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3、的及时通报。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死亡1人以上道 路交通事故,参照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 序,有关部门应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整治机制。按照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两个等级,由 市县两级督办,问题突出的由省级督办。第二十七条县政府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机制,定期对本行 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对有关部门和 各镇政府的道路交通安

4、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季度、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社会综治、平安建设、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 容。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10 -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年内发生2起一 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 上或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涉及相关责任的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要向县政府作出检查, 并接受约谈。第三十条县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信息公开机 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提示交通安全 事项,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第三H- 一条 对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旅 游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

5、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涉及人 员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要开展深度调查。其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 事故,也可以开展深度调查:(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与机动车驾驶人培训、 考试、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以及道路的设计、施工、养护或者 施工作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有关的;(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与企业、单位未落实安 全主体责任有关的;(三)其他需要开展深度调查的道路交通事故。县政府已启动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 责分工积极参加调查工作。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奖惩机制,按照11 -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

6、责任制成 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 履行职责不力的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据事故调查情 况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并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 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是政府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议事协调机构,由负有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责任的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统筹指导、整体推进、督促 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镇政府设交通安全工作站,配备交通安全员,负责协调 推动和组织开展本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县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

7、全工作职责:(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有 关部门落实事故预防措施;(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组 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落实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养护资金,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相适应;(四)建立健全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督促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管控;(五)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六)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较大及以 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人员

8、伤亡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 上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七)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记录 纳入企业、个人的社会征信考评内容,组织相关部门落实联 合奖惩机制;(A)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 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第六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安全稳定总体工作,建 立并落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二)加强对本地负责的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并组织协调村(居)委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 管理,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整治;(三)组织农

9、村交通劝导员、交通志愿者队伍,劝阻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乡村道路交通秩序;(四)依法整治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经营、 打场晒粮以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 劝导活动;指导村(居)委会将道路交通文明列入乡规民约, 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六)对发生在区域内或者涉及本镇(街道)居民的道 路交通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职责:(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预防和减少道 路交通事故的对策;(二)依法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的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

10、项整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三)依法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 整治意见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四)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会 同交通运输、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 辆、公路、公交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 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监管,消 除交通安全隐患;(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 交通安全工作站、安全员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员工 作的指导,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提示信息;(六)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

11、教育、住房城乡建设、 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协调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七)配合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健全道路交通事 故应急救援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 责:(一)依法实施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 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二)依法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 督考核,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 违法,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隐患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 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三)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企业(业主

12、)、营运车辆和驾 驶人等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四)依法实施公路养护和管理,督促公路工程建设单 位落实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不得交付使用;(五)依法督促公路管理单位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隐患, 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推动落实整治资金,完善公路安全防 护设施,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交叉路口等事 故易发多发路段,按照规范标准设置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六)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指导督 促公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交通组织

13、和施工作业区交通安全 标志设置工作,保障交通安全;(七)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实施行业管理,严 把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培训关、考试关;(八)遇有冰雪雾霾等不能保证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 及时发布路况信息,通知客运企业视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督促指导公路业主单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交通安全管控措施;(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 责:(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巡查考核本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二)依据有关规定牵头组织涉及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车 辆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教育部门

14、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及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有 关规定,开展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会同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 理制度,加强对自有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理;(三)督促学校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学校门 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 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及时排查、整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配合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多发点段以及交通拥堵路段、路 口,采取工程防护措施;(二)严格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依法处理未经批准 擅自挖掘城

15、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等违法行为;(三)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进行 渣土运输的行为。第十二条气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的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建立完善恶劣天 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 估;会同本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统一规划 和管理交通气象探测设施。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 和建议,审核以政府名义制定出台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 的规范性文件;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纳入普法工作计划并指 导有关部门实施;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提 供法律援助;省和设区的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立法计 划

16、安排审查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配合工 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区域内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一致 性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按照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强车辆安全 性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不符合 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等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发证管 理;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加 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定期通报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和驾驶人管理情况以及违法、事故等方面信息。第十六条

17、 商务部门要对本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 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院前急救体系,组织协 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开通交通事故伤员紧急救治“绿色通 道”。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督促旅游企业选择具有 合法资质车辆,对导游、游客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 A级旅游景区对景区内的道路及车辆加强管理,会同有关部 门对A级旅游景区内的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 要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的车辆及其配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产品以及未按规 定召回缺陷产品等违法行

18、为。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部门要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开展交 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把握交 通安全宣传导向,通过各种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信息, 曝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 论监督。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落 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交通违法、 事故情况挂钩;推动保险行业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工作,支持 保险公司建立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队伍、农村交通安全劝导 站建设。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要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章监督落实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与有关部门和各镇签订年度道路 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定期向政府报 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县交安委成员单位要定期向政府报告履行道路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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