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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_xxxxx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治理,有效预防和削减交通事故,爱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缘由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处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大、重大、一般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乡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组织协调机构,详细负责任倒查调查、上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乡辖区道路发生以下交通事故的,进展责任倒查,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
2、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交通事故的; (二)本区驾龄在1年以下的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 (三)运输危急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进展责任倒查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展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进展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所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不对所属人员进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的; (二)未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养、检查制度,对存在
3、的交通安全隐患不准时改正的; (三)对所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仍旧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的; (四)对所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累积记分满12分,仍旧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的; 第六条 道路养护部门在道路消失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未准时修复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施工作业单位未征提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同意,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实行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运管部门对不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线路予以审批,发生交通事
4、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驾驶培训学校未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内容,驾校培训的驾驶人,在初领证后1年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追究驾驶培训学校责任; 第十条 学校未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内容,小学未根据规定落实小黄帽路队制,造成人中伤亡事故,学生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追究学生所在学校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未将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治理,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追究学校责任; 第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村委会、街道办,村民小组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对所属村(居)民有以下交通违法情形之一,不准时制止,也未向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准时报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有关
5、人员责任; 1、无驾驶机动车辆的; 2、驾驶无牌、报废车辆的; 3、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4、农用车辆载客的; 5、在大路上打场、晒粮、堆放货物的。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交通警察和协勤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展责任追究: 1、在安排的勤务进段内,不上路履行职责或者离职守使路面失控的; 2、执勤执法时对驾驶人、车辆有明显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未准时依法取缔或者罚款后未消退安全隐患而放行的; 3、发觉违法占路施工作业影响安全行车,不向有关部门通报,限期整改的; 4、执勤执法民警在执勤时段内对无证驾驶、疲惫驾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违法装载、以及客车超员,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驾
6、驶无牌无证车辆、报废车辆和摩托车严峻交通违法行为没有按规定查处的。 5、违反机动车驾驶证有关规定,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驾驶证的; 6、未严格根据考试有关要求进展考试或者弄虚作假、对考试不合格人中予以合格的; 7、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档案,为不具备条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人员办理驾驶证补证、换证、审验等业务的; 8、给未提交机动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反规定,把关不严,对存在严峻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性能差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证的; 10、为申请不符合注册登记的机动的车核发牌证的;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厅部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变更登记的; 12、对已到达报废标准且不符合延缓报废条件的机动车批准延缓报废的。 第十四条 根据性质、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分别为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判、制发违纪警告通知书、赐予党纪政纪处分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