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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3篇 书目 第1篇道路交通平安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第2篇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度 第3篇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道路交通平安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肃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乡辖区内的运输业、车辆修理、运输服务以及乡村、企事业单位、个体业主所拥有的车辆及因服务质量问题、管理部门的管理问题而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在乡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在境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各种车辆凡发生
2、一次死亡1-2人交通事故,没有在12小时内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没有在2小时内报告;发生一次死亡9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没有在1小时内报告;要追查车辆车主所属单位、乡道路平安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凡在本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各相关部门没有根据制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动组织抢险救援,如因职能发挥不够,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各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四、对发生一次特大事故或半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车主或业主,交通部门未责令进行整顿或整顿未验收合格而接着经营者要追查车主和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 五、车主或乡、村、企事业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3、章的规定,制定下列职责,将干脆追查车主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特地的平安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平安管理人员,明确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及平安管理人员的平安职责。 (二)制定完善平安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和驾驶员的平安教化培训,定期召开平安会议,探讨解决平安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开展各种平安宣扬教化活动,随时检查车辆的平安状况,完善企业平安基础资料。 (三)刚好对车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车辆技术状况和平安性能检测,配备必需的防火、防滑等平安设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和过期车辆运营。 六、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4、没有按规定上缴、解体、报废,仍旧上路经营或将废旧零配件再次进入流通市场,导致发生事故者,将追查车主和管理部门的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公民均有权向村和乡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运输车主或单位车辆的平安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部门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状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政府部门,马上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举报的不履行职责、不根据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八、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平安职责的状况实施行政监察。 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根据单位道路交通管理责任人的排列依次,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
5、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干脆责任人及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峻交通堵塞、特大交通灾难事务,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务,将依照国务院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重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方法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马路平安隐患点段排查、治理、验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一律实行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平安生产监督部门对平常平安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 三、在平安检查监督、明察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发觉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通报指责、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赐予降级、撤销、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
6、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峻违章驾驶车辆或乘坐严峻违章车辆的。 2、对严峻违章行为和重大平安隐患发觉后不订正、不报告或为其开脱的。 3、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供应虚假证明的。 4、在交通应急事故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职责的。 6、拒不听从交通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的。 7、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方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假或谎报的。 8、拒绝、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9、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度 一、责任追究根据街道道路平安管理责任人的排列依次,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
7、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干脆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特大交通平安事故、严峻交通堵塞、特大交通灾难事务,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务,将依照山东省、潍坊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方法,一律实行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平安生产监督部门对平常平安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 三、在平安检查监督、明查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发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通报指责、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赐予降级、撤职、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峻违章驾驶车辆、乘坐严峻违章车辆的。 2、对严峻违章行为和重大平安隐患发觉后不订正、不报告或为其说情开脱的。 3、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供应虚假证明的。 4、在交通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拒不听从交通应急处理指挥调度的。 7、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方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假或者谎报的。 8、拒绝、阻碍处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9、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