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协议 (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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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乙方(买受方):身份证号:协调说话人: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坐落在,#楼单元层室(东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 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局部及公用分摊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土 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 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 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 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

2、 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第三条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 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 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 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 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 项中的比率)第十一条产权登记约定产权登记约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 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其中买受人占 该套房屋卖人占该套房屋,在此期间,买受人只能用于自

3、住, 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买受人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由住房保障部 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 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买受人弄虚作假、骗购 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原购房 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该住房;买受人家 庭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将办理权属 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 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 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

4、属证书的,双方同意 按以下第*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日内 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 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0%向买受人支 付违约金。第十二条上市交易约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起止日期按合同签定 日期计,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 易,买受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 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5年后出售时,政府具有优先 回购权,上市所得价款可按照第十一条中出售人和买受人双方约 定各自所占的房屋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买受人凭住房保障部门 出具的缴

5、款证明或书面意见取得完全产权,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 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 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当 相应的保修责任。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 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 损坏,出卖人不承当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 担。第十四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 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 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局部和设 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

6、位分摊面积承当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 变与该住房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五条买卖双方就以下事项约定:(-)属买受人所有的共用设施、设备:1、物业管理用房; 2、门卫房、 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3、物业 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4、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公共绿地、道路、场地:5、其它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 施设备:(二)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业公司签订 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 收费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服务费(资金)标准为理企 业按/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收取,物业买受人应在 次缴费的具体时

7、间)履行缴纳义务。第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 附件内,空格局部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九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自本合 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签

8、于: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 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超过5年以上)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 过户至乙方名下;假设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 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第四条假设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那么甲方 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 乙方不必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第五条假设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 所有权,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 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当

9、乙 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第六条在该协议生效之后,假设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 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 乙方。第八条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 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 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当。除 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 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第七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 并且保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假设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 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

10、承当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 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假设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当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 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 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甲方:(签字):联系 :住址:工作单位:签约日期:年 月日说话协调人:(签字)甲方家庭成员签署:声明声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系的配偶: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确认后生效。甲方:(签字):联系 :住址:工作单位:签约日期:年 月日说话协调人:(签字

11、)甲方家庭成员签署:声明声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系的配偶: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乙方:(签字)联系 :住址:工作单位:签约日期:年 月 日声明人认可与于2011年月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特此声明声明人签字、指模:年 月曰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范文(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买受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购买经 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号、联系 )配偶:(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号码、资质

12、证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为平方米,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批准文件号:*.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名称:*,批准文件号:*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该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经济适 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

13、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其房屋平面图 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住宅,土地性质 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 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工程中的第型为房厅厨【幢】【座】单元 层号房,该住房层高为层,地下结构,建筑层数地上闭式】层, 阳台是【封闭式】【非封该住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 积共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方米(有 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4、实际 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万元,核准 的楼层调节率为米千元X ( 1% )=百拾元整。第五条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 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 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 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 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那么进行处理:(1)面

15、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的,据实结算 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 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 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 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 补足;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产 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 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 定面积面积误差二合同约

16、定面积X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 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以下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其他方式:第八条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 定,将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以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 日期及条件的约定:(1)供水(2 )供电(3 )供气(4 )排水(5 ) 绿化(6 )有线电视、宽带(7 )小高层、高层电梯因

17、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 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 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该房屋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 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 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提供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 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 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当。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 以下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

18、当在有关部门 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 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 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 人有权退房。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 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 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 纷的,由出卖人承当全部责任。(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

19、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 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 使用,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 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日后,买受人有权解 除合同。(2)逾期超过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 知到达之日起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 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 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 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

20、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率)的违约金。(三)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 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种 方式处(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日起至实际金额 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 解除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 人,合同终止履行。(2)逾期超过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 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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